长安裕盛混合A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长安裕盛混合A :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7 年10月31日证监许可【2017】1946号文(《关于准予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 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存款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 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 所带来的损失。 5、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 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采用非公开 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 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6、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 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交收制度带来的流动性风险(香港市场实行T+2日的交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 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日才能回到人 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 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导致出现流动性风险)等。 7、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 规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的风险、股价波动 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8、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9、投资者应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基金。 10、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 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 受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因素导致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 形除外。 15、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16、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其中“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7 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0 第一部分 绪言 《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裕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49、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 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 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9、港股通股票:指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60、港股通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 通交易日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设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昱 联系电话:021-20329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 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 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财金合作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 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 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 裁。 谭卫东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副主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辽宁 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部 总经理、长安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咸通(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 投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 经理。 汪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和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安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 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实习研究员、副 主任兼助理研究员,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等职,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 任兼副研究员,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秦华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办公室秘书、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二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商业信贷部主管、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现任国农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孔舰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子能研究院资产经营处项目经理,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战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支部书记、 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部高级经理、 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交易室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申万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 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筹)固定收益负责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专。曾就职于江苏维维集团、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 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曾任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苇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分公司、立溢股权投资中心、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权益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5、公募基金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 化投资部(筹)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海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曾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公司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坚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意识和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披露; (4)确保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必须把国 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地进行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三个层次的制 度系列构成,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内部管理制度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系,在公司章程的指引和 约束下构成了公司总体的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的原则规定的细化和展开,同时又是对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原则指导。 基本管理制度是依据内部控制大纲对各项业务活动和公司管理的基本规范,涵盖公司各 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为部门管理制度和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基本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运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则直接对员工日常工作进行约束和指导。 三层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不同的控制层次上,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进行规范,将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不同的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利与 责任进行分解,并对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和风险因素,通过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予以 防范和控制,实现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行,强化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从而维护公司股东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内部控制的监控防线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明确各岗位职责,并制定详 细的岗位说明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岗位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董 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031.3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6.26亿元。 3、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80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5500.77亿元,基金份额合计14608.58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电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吴昱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2)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 子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电子交易 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 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201室 法定代表人:盛大 客服电话:400-005-6355 公司网址:http://leadfund.com.cn/ (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5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李锐 客服电话:400786886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www.zzwealth.cn (1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大厦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1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1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9)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2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400-160-0109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5)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025-66996699 公司网址:www.suning.com (26)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2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2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fundzone.cn (3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www.danjuanapp.com (3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33)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服电话:400-111-5818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3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陈宏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www.18.cn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3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4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41)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客服电话:400-8189-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42)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4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4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4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om (4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4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联系电话: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欧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期50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蔡晓晓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7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946号文件注 册募集。募集期自2017年11月20日到2017年11月24日止,共募集了213,570,002.35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273户。本基金的类型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9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 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延迟。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和除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 币(含申购费),其他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 制。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除外)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本基金 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将分配的收益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需受基金 管理人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未来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 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少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 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率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申 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需要支付申购费用。投资者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M<300万元 0.80% 300万≤M<500万元 0.60% M≥500万元 1000元/笔 3、本基金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对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对于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含30日)少于90日(不含90日)的投资人,将赎 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90日)但少于180日(不含 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含18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50% Y≥30日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机构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则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 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0%,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85=46,676.53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5元,则可得到46,676.5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 有。 例:某投资者申购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85元,则可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85=47,236.65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85元,则可得到47,236.65份C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一样,均采用“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 有。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150日后决定全部赎回,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3567元,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67=13,567.00元 赎回费用=13,567.00×0.50%=67.83元 净赎回金额=13,567.00-67.83=13,499.17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类基金份额150日后全部赎回,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3567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3,499.17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180日后决定全部赎回,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3567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3567=13,567.00元 赎回费用=13,567.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3,567.00-0=13,567.00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类基金份额180日后全部赎回,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3567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3,567.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50%,或者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 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 等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其余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约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个股精选和资产配置,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股票、衍生工具(包 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 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三大方面,即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策 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相对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股票资产波动较大,风险较大,但潜在收益相对较高,在 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着力把握股票市场的投资机会,优先配置满足股票投资标准的个股, 其余资产配置于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在基金管理人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认为股票市场风险 较大、满足投资标准的个股较少或投资组合中的个股已不适合继续持有时,将降低股票资产 的配置比例或将全部资产投资于债券或货币市场工具。 同时,本基金将从重点关注大陆和香港股票市场的资金供求、投资者构成、市场情绪、 流动性和不同市场的相对估值等指标,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A股和港股通股票 的配置比例。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周期、不同的行业环境、不同的市场中,总是有一些个股 凭借其基本面优势、事件性因素或估值优势等,实现较好的回报。因此,本基金A股和港 股通股票的投资策略,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 基金管理人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通过案头分析和实地调研,对个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 究,分析不同企业的业务发展模式、进入壁垒、行业地位、产品线、营销渠道、研发实力、 管理能力及资产价值和结构等价值驱动或决定因素,结合经济发展情况、所处行业的景气度 等因素,评估个股的内在投资价值,并密切关注其价值实现的方式和时机,综合考虑可能影 响企业内在投资价值及市场价格的因素,把握投资时机,投资于具有内在价值优势和估值优 势的公司。同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价值的实现程度,选择卖出时机,更好控制风险,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利率变动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债券品种的收 益率水平、流动性、税赋特点、信用风险等因素,精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以获 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健收益。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 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 3、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审慎原则,密切跟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变化和流动性情况,通过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限制,严格控 制风险,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 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市场利率、发行条款、资产池结构及其资产池所处行业的景气变化和 提前偿还率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相关要素,并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 析和收益率利差分析等方法,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五)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参与股指 期货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的股票投资组合状况,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对其估值水平合理性的评估,并通过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选择 合适的投资时机,采用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还将利用股指 期货作为组合流动性管理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冲击成本过高的风险,提高 基金的建仓或变现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利用国债期货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趋势的分析,预 测债券市场变动趋势。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风险收益特征、国 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持续跟踪,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 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 投资中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 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采用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保护组合成 本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等策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占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港股通股票占基金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 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9)、(20)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