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安盛混合 :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银华安盛混合 :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 七 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 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2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3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3 第 八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第 九 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3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4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6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7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8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5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8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 ................................ ................. 81 第二十 一 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2 第二十 二 部分 基金 合同的效力 ................................ ................................ ................................ .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4 第二十 四 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8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 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 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 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 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 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 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 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 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 安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 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 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 2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2 4 、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 7 、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 期 3 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 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 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n=1 , 2 , 3 , 4 , 5…… 3 7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 届时的公告为准) 3 8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 0 、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 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 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 0% 4 7 、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9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 约、股票期权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0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 5 、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6 、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58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安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 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剧烈变化的时代背景下,能充分利 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优势,以国内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 促进,实现快速、稳健、可持续增长的优质企业,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 、基金 份额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 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及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 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 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 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 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赎回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定为准。 2 、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 +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 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每笔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 T 日)的基 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 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4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 公 告。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申 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系统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停申 购。 10 、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 2 、 3 、 6 、 7 、 9 、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 外汇市场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 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的赎 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如暂停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 3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 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不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如无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 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 或 者办理基金份额质 押等相关业 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 ] 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58163000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 7 )在基 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和 转换申请; (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 期货 所产生的权利; (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 业务规则; ( 1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资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 期货 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 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 情况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后 )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 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 、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 (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 ( 22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 交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金 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 ;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5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7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 (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 开 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