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混合 :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11:06:20 中财网

原标题: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混合 :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鹏扬
景合六个月持有期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
2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21年
7月
9日












【重要提示】





1
、本基金根据
2020

3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准予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
20]391
号)
进行募集




2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
资料
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
风险。投资人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和其他风险
等等。此外,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
基金
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
始面值的风险。



4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5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
,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
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
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7

本基金对于认购
/
申购的每份基金份额设置持
有期,持有期为
180
天。对于持有未满
180
天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8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
投资人
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

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基金合同》。



9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1


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涉及基金经理变更及基金管理人人员信息变更事宜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2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5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1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7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75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76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91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及《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本基金


)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
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起始



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确认之日


35
、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满
180
天(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


3
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
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9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
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
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5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8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9
、元:指人民币元


5
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

3

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邮政编码:
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
2016

7

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45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
吉瑞


联系电话:
010
-
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

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理事长,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汉
青经济研究院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
(香港)管理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
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
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美中宜和医疗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叮当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达信华强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
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
授,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
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及市场部副主任。



2
、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
监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部
总监。历
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
监事)
,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源

行政管理部总监。

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
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
/
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
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
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沁女士:固定收益部
利率及高等级策略总监
,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债资
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15

8
月加入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用分析工作,曾
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组合经理。鹏扬淳盈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2019

8

29
日起任职)、鹏扬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9

9

12
日起任职)、鹏扬聚利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1

20
日起任职)、鹏扬景瑞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2

19
日起
任职)、鹏扬景恒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4

21
日起任职)、
鹏扬景惠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0

6

24
日起任职)、鹏扬景
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3

23
日起任职)。



吴西燕女士: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和研究主管。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股票投资组合经理。鹏
扬景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1

1

25

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李刚先生,管理期间为
2020

11

4
日至
2021

7

8
日。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1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华先生:
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

FRM
。历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李沁女士:固定收益部利率及高等级策略总监,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债资信评
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鹏扬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信用分析师、投资组合经理、投资经理。




2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复旦大学经



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高级副总裁
/
中国股票投资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权益投资总监、富兰
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
/
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
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赵世宏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
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
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
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
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
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
和监督。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
)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托管部门联系人:吴玉婷



电话:
021
-
52629999



传真:
021
-
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2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
9

12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15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813.08
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58.68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
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
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4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截至
20
20

6

30
日,兴业银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
315
只,托



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1
3026.55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
2543.76
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
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
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
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
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三、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
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
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张妍


传真:
010
-
68105966



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
4009686688


官方网站:
www.
pyamc
.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
号中化大厦
16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
-
68105932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01
-
12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10

58153000


传真电话:(
010

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的相关
规定
,并

中国证监会
《关于
准予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证监许可
[
20
20]391
号)
注册
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景合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
运作方式和
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所定义的六个月持有期为
180
天。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
180
天。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
申请确认之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满
180
天(红利再投资份额除外,下同),对于
持有未满
180
天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基金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以及当地
基金销售
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募集
对象
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
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
和认购份额


1

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2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0.8
0
%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特定群体认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认购
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0.
08
%


100

≤M

500



0.
04
%


M≥500



每笔
1000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
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0.80
%


100

≤M

500



0.40
%


M≥500



每笔
1000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实行费率优惠。具体请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本中列支,投资人
多次
认购

金份额的
,须按每次认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
及举例



1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其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初始
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举例
1
:某客户(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8
0
%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
0.8
0
%
)=
99
,
206
.
35



认购费用=
100,000

99
,
206
.
35

793.65



认购份额=(
99
,
206
.
35

100

/1.00

99
,
306
.
35



即:该客户(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
99
,
306
.
35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举例
2
:某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
假设认购期利息为
10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
08
%
,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0.08%
)=
99
,
920
.
06



认购费用=
100,000

99
,
920
.
06

79.94



认购份额=(
99
,
920
.
06

100

/1.00

100
,
020
.
06



即:该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
万元在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可得到基金份额
100
,
020
.
06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届时将依据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人认购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全额缴款





2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
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4

认购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
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
通)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认购本基金的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在基金募集期内,登记机构对单一投资人确认的认购份额
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确认总
份额的
50%
,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网站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未

180
天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不予确认。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举例说明:假设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请于
202
1

6

29
日确认,则其持有期自
202
1

6

29
日起计算,至
202
1

12

25
日持有满
180
天,自
202
1

1
2

2
7
日起基金管
理人可对该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后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
未满
180
天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不予确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登记机构只办理持有期届满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
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外),若单个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
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50%。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
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
币10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
元,追加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
赎回不得少于10份;本基金账户最低余额为10份,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
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
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

本基金

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
0
0
%
,且随
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
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
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
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申购
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100



0.1
0%


100

≤M

500



0.0
5%


M≥500



每笔
1000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
金额(
M




购费率


M

100



1.
0
0
%


100

≤M

500



0.
5
0
%


M≥500



每笔
1000









2
)申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投资人
一天内有多笔申购的
,须按每次

购所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