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ETF : 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11:11:14 中财网

原标题:电池ETF : 招商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8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
................................
.............
8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
................................
.............
8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招商
中证电池
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1

22
日颁布、同年
2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
7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


1
8

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
9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
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
3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
4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
的机构投资者


2
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
7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
8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2
9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
1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基金交易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3
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
3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8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9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2

《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
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
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
6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
7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8
、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4
9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中证电池主题
指数


50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
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
2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
3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
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
4
、预估现金部分:指
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预先冻结


5
5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简称“
IOPV



5
6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
净值


5
7

元:指人民币元


5
8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9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0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如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1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

1
乘以
100%
(如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
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
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
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
6

规定媒介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
8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
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
的业务


6
9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
中证电池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
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力争将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2%
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电池主题
指数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为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
规则等,无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
认购资金与股票
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应当
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金募集期的股票
按照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网
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
期间所产生的权益的
处理
按照
业务规则
执行。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
的其他具体
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
(含
网下股票认购所
募集的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
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募集
的股票
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
及股票
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

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活期
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
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发售代理
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定期报告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
日内
向中国证监

报告

提出
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
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
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
,基金管理人
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
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场内资产净值不少于
2
亿元;


2
、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二、基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

基金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按照相
关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

4

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IOPV
),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方法与公告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涉及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
改,
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无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
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购赎回代理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
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人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



金开通特殊申购,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按金额申
购,不收取与申购相关的费用和成本。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
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

申购

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


4
、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
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未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
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
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否则所提交的
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
申请

确认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
申购申请失败。如
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限额
,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
受理

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
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

通过其办理申购、
赎回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以
申购、赎回的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
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


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
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份
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
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4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对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
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
倍提交申请。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
体请参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的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相关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详见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者单笔申购份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
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
对价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2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投资人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
佣金,其
中包含证券
/
期货
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



招募说明书。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
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
法进行证券交
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
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日申购申请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或基金总规
模上限时;


7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
开市前
无法公布,或
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8
、相关证券
/
期货
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申购,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项和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


暂停申购的情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
无法进行证券交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
开市前
无法公布,或
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
/
期货
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
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
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6
项和

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
公告








九、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切换


本基金
获批
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在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质押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一、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
、在条件允许时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投资人采用单一证券或多只证券构成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集合
申购并制定相关业务规则。



2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3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并
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采取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开通本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6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限制可以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类型,并提前公
告。



8
、对于符合《特
定机构投资者参与
证券投资
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9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二、联接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与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况下,开通其他服务功能,并提前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
2002

12

27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2]10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

8319959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
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
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
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1
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
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
托管和收益分配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价格
、申购
对价
、赎回
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应
予以解冻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成立时间:
1996

4

2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核发银复[
1995

214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
2020

1242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
461078.763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2167436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报告
、中期
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
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对价的现金部分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
人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纳基金认购
款项或股票
、申购
对价、现金差额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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