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发起式A : 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11:15:54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发起式A : 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经202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48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以中证5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1)样本空间

同沪深300指数的样本空间。指数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ST、*ST
沪深A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创业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三年。


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
前30位。


(2)选样方法

(2.1)在样本空间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样本以及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
前300的证券;

(2.2)对样本空间内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
剔除排名后20%的证券;

(2.3)将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名,选取排名
前500的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www.csindex.com.cn/zh-CN/indices/index-detail/000905。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
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同时本
基金为指数基金,通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
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
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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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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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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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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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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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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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
................................
................................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
................................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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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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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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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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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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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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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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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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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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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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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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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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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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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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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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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与《民生加银中证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
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民生加银
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
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期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管理人:指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指《
民生加银
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民生加银
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民生加银
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民生加银
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年
6月
1日
起实施
,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
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7、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41、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公告
为准)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5、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6、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
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
-
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
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
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
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
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成长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
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
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
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
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
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
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
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
师,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
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
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9

3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
财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
监管一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
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
部)综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
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
员(副局级)。

2017

7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James Brace
先生:董事,学士。历任
Slaughter and May
(司力达律师事
务所)律师,
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
(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
管,
UBS Phillip & Dre
w Asset Management
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
皇家银行子公司
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LLP
总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成员,
兼任
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
执行董事、
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
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
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
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
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
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
CEO




刘云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办公室副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三峡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
基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
教授,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
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
委员会副主席,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农商银行独立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
师,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
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民建中央财政金融
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政府顾问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晋能控股山
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读者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
10
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
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
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湖南艾美仑传媒有限公司董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
会部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
行长,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大明先生:监事,博士。历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职员,北京光磊(博
诚慧)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业务主管,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
及投资银行部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
部门副经理,陕西煤
业化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




董文艳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河南叶县教育局办公室从事统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外管局从事稽核检查工作。

200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刘静女士:监事,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

2015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监。



李杨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

2012
年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李操纲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
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邢颖女士:督察长,博士。历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法律教研室副
教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经理及监
察稽核部副总监、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总经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2012

4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
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
/
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

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
/
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
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党委办公室
/
办公室副主任。

2016

6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
理。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
业部,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
助理,现任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办公室主任。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武杰
先生:
北京大学工程硕士,
9
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2

3
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曾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
2018

11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12
月至今担任民生
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5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
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会。

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李操纲

成员:董事长张焕南、副总经理于善辉、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刘霄汉、投资部总监柳世庆、固定收益部总监陆欣、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交
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投资部总监柳世庆、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

成员:董事长张焕南、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成长投资部总监
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兼投资部副总监王亮、基金经理高松、交易部总监周晓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固定收益部总监陆欣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
刘霄汉、专户理财一部负责人宋立军、固收研究部总监张汀、交易部总监周晓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


成员:总经理李操纲、副总经理于善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6、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
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
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
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
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
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
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
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
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
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
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
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
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
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
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
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
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
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
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
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
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
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
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
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
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
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
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
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
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
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
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
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
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
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
立帐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
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
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
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
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
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
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
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
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
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
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
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
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
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
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
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
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
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
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
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
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
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
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
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
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
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
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
钞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
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年跻身《财富》
(FORTUNE)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
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1.17万亿元。2021年1-3月,
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219.4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
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
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
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交通银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
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其中:
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
月任交通银行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
中: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
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1988年7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
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

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交通银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
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
理);1993 年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
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徐先生2014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2000年7月至2014
年12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
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2000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7只。此外,交通银行
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
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
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
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
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
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
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
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
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
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
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
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
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
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
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汤敏

电话:0755
-
23999847

传真:0755
-
239998
2
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1482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存续期限及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
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
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并单独公告。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
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和相关公告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
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为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6日,本基金于该期间向社
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


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
(不含认购费),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相关公告)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办理本
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认购价格以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
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
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
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


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
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
证手续后,即可享受认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
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12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
.0
6
%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0
2
%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其他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20
%


100
万元≤
M

2
00
万元


0.
6
0%


2
00
万元≤
M

500
万元


0.
2
0%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
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
人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
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
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若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适用的
认购费率为1.20%,认购期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1.00=98,824.23(份)

即某非养老金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期利
息为10元,可得到98,824.23份A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期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不代表实际的最
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该投资者可认购得到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 + 10)/1.00 = 100,010.00(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金额在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10元,可得到100,010.00份C类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注:上述举例中的“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仅供举例说明,
不代表实际的最终利息计算结果,最终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
、认购
份额余额

处理
方式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6日,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
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基金
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
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
购费),通过民生加银基金直销机构每次认购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元(含认购
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
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2)募集期内,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部分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
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认购的方式与确认


1、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缴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
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对于T日(此处,特指发售募集期内的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