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灵活配置混合 :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13:50:58 中财网

原标题:平安灵活配置混合 :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五、基金的存续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十、基金的托管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47
十三、基金的财产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二十、违约责任
...............................................................................................................................8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83
二十三、其他事项
............................................................................................................................84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
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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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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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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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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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4.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5.日/天:指公历日
56.月:指公历月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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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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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捕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不同演变趋势,把握在不同行情中可行的投资

机会,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

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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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2]56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年
8月
13日至
2012年
9月
7日进
行募集,并于
2012年
9月
11日正式成立。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
个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2年
9月
11日起至
2015年
9月
10日止,
第二个保本期自
2015年
10月
23日起至
2018年
10月
22日止。平安大华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于
2018年
10月
22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
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
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
之后
5个工作日(含第
5个工作日),即自
2018年
10月
22日(含)起至
2018年
10月
29日(含)止。自
2018年
10月
30日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
式转型为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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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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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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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
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
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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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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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及操作方法参见法
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
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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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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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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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
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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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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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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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
1月
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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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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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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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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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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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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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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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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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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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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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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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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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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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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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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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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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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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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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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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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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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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
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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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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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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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捕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不同演变趋势,把握在不同行情中可行的投资
机会,以超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
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
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除股票
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在资产配置和股票、债券品种选择上注重数量化分析和模型构建。依据股票、
固定收益类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同市场的风险
-收益预期,灵活合理配置大类
资产,捕捉不同市场的超额收益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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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TAES)(PINGAN-UOB 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类资产配置评价
体系(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盈利因素、估
值因素、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标划分为先行
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
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本
基金将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以增加获取股票市场
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比例,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
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本
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同时适度增加
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
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持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股票投资策略中,通过
QV选股标准(品
质-价值选股模型)精选个股。同时,针对目前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不确定性的特
点,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发掘主题轮动的投资机会。


(1)QV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此基础上,通过
QV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对入选股票进行基本
面的分析,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

QV选股标准(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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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选股模型)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品质评估(Quality)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公司治理(Management):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
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财务状况(Financial):财务状况健康。包括较高的
ROE,低负债
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估值评级(Valuation)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合理价格:投资股票的策略持续有效的基础是,可以用合理价格买到
有吸引力的股票。如果买入一家优秀企业的股票而支付了过高价格,
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股票需要有内部深度研究报告支持或基金经理投资报告
支持,并通过
QV选股标准(品质
-价值选股模型)筛选股票构成本基金的股票精
选库。本基金精选库每季度调整一次,具体股票数目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同步调整。


(2)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
根据“平安基金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对证券市场走势进行预判,采用成
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
GVDBI)策略:在看多后市的前提下,主要从成长股票中
构建基金组合,追求获得更多超额收益;反之,看空后市则主要从价值股票中构
建基金组合,追求落袋为安的投资正回报;调整行情中,根据市场多空双方力量
强弱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政府机构
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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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回购、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等。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
利率走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以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
为主,以品种选择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能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
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
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此基
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
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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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
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
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
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
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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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
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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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
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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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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