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策略 :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平安策略 :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1 五、基金的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4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1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2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0 十二、基金的销售 ............................................................................................................. 4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54 十六、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7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二十四、违约责任 ............................................................................................................. 78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79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80 二十七、其他事项 ............................................................................................................. 81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1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一)订立《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平安策略 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2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托管协议:指《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 2004年 6月 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不时做出的修订; 4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5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 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6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令: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定媒介: 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开放日: T 日: T+n 日: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 然数;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 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8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9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 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0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 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 11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不得动用。 12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 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同意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 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13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 ,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 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 14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 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 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 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15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 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 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 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16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 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 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 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17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公告。 (5)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个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 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 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18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 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第(5)、(6)种情形除外), 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 19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20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管基 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 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 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21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 22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23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25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26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 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 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9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下同)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 30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 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 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1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32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 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33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 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4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35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6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37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38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 管费。 39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平安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0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41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2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 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除股 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投资趋势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进行积极的资产配 置,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更高回报。同时,多种投资策略的灵活运用,能够 充分挖掘和利用市场中潜在的投资机会,创造投资组合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 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 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 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基金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TAES)(PINGAN-UOB TACTICAL 43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SSET EVALUATION SYSTEM)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基金大类 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 盈利因素、估值因素、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 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 /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 资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 本基金将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以增加获取股票市 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比例,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 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 本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同时适度增 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 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 种投资策略,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其中,优势主题策略和成长精选策略是基金在股票投资组合构建中的两个主要策 略,在基于自上而下的优势主题分析框架下,精选未来具有高成长速度、广阔成 长空间、较好成长模式并且成长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投资。同时,本基 金将辅以趋势投资和价值反转策略,通过对股票价格与价值相对波动和偏离程度 的分析来判断投资时机。 (1) 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 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从中筛选出 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具体步骤如下: 44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①主题发掘。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 分析和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②主题遴选。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 些主题因素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影响程度、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 业与产业之数量、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持续时间的长短 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的主题。 ③主题投资。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 关联度较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④主题转换。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逐步退 出原有的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成长精选策略 采用 GARP 选股策略精选股票进行投资。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是指在合理价格投资成长性股票,追求成长与价值的平衡。即将不同成长 类型的股票进行成长性分析,提早发掘其成长潜力或者看到其被低估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成长性股票: □传统成长( Classic growth):优先挑选具有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历 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增长的公司; □新兴成长(Rising growth):对于部分处于成长阶段没有盈利的行业, 优先考虑营业收入能够保持增长、且成本控制基本合理的公司; □周期成长(Cyclical growth):对于周期类公司,优先考虑市场份额 能够保持增长的公司。 □并购成长(Merging growth):适当考虑并购和重组类机会。 在运用 GARP 选股策略时,重点关注①成长速度:重点选择营业收入和营业 利润在行业中未来将保持相对领先增长速度的公司。②成长空间:通过分析公司 所处的行业前景,行业集中度和在行业中的地位,选择服务和产品未来具备广阔 成长空间的公司。③成长模式:通过对公司的竞争壁垒、内部管理能力、行业属 性等进行定性分析,选择业绩增长具有合理基础,在未来能够持续的公司。④成 长估值:重点关注 PEG<1 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公司。 (3)趋势投资策略 45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趋势投资策略是根据对个股的价格趋势进行分析来把握可行的投资机会,是 本基金的辅助投资策略。在运用趋势投资策略时,具体方法有: ①根据个股相对涨跌幅度来进行投资机会的分析。股票价格趋势是不可忽略 的一项投资分析要素,因为市场的变化会领先于投资者对市场的认识,而股价趋 势是对部分未知或者隐含信息的提示,能够作为提醒投资机会与投资错误的依据。 本基金的具体应用方法如下:本基金将相对涨跌幅度作为判断价格变化趋势的指 标,凡是相对涨跌幅度处于行业内前 1/4 的公司都将作为价格趋势良好的公司 进入基金趋势投资选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公司基本面分析,并构建本基 金的趋势投资组合。 ②根据动量策略,来进行短期热点机会的把握。国内和国际市场经验均表明, 个股股价走势在短期具有连续性:美国股票市场以 3 至 12 个月为间隔所构造 的股票组合的中间呈连续性,即中间价格具有向某一方向连续的动量效应;而中 国股票市场存在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现象,时间周期在 3-24 周。本基金将适 当运用动量策略捕捉一些短期的投资机会。 (4)价值反转策略 价值反转策略是通过寻找价值被深度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反转所获 得的超额收益。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入公司分析,运用多种指标如 PE、PB、 PEG、PS、EV/EBITDA 等进行相对估值,通过与同行业公司以及国际可比公司进 行估值比较,找出其中价值被深度低估的公司。 根据市场有效性原理,当某一种投资策略受到投资者的过度追捧时运用该种 策略进行投资的有效性就会相对下降。为了避免或减少单一投资策略在不同市场 情形下的适应性弊端,本基金通过多维度“策略雷达”对每种投资策略在当前情 况下进行适应性评估,捕捉各种投资策略中具备比较价值优势的股票,以此为基 础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 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和债 券回购等债券品种。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采 取至上而下和至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46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以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 为主,以品种选择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在控制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能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 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 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 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判断各类属 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 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 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此 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 -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 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 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 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不 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 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 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 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 益特征的目的。 47 基金合同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 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投资研究部根据自身以及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 精选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结合投资研究部对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 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48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