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帆新材: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637 证券简称:扬帆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2 扬帆新材LOGO1.jpg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东方富海(芜湖) 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公司股份2,269,22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667%)的股东东方富海 (芜湖)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一号”),计划自本公告之日 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 超过2,269,221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667%。 持有公司股份1,044,8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451%)的股东东方富海 (芜湖)二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芜湖二号”),计划自本公告 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 量不超过1,044,8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451%。 芜湖一号和芜湖二号为一致行动人(以下合称“东方富海”),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3,314,071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1.4117%。 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收到东方富海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 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股) 占总股本的比例 芜湖一号 2,269,221 0.9667% 2,269,221 0.9667% 芜湖二号 1,044,850 0.4451% 1,044,850 0.4451% 合计数 3,314,071 1.4117% 3,314,071 1.4117%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芜湖一号 2,269,221 0.9667% 芜湖二号 1,044,850 0.4451% 合计 3,314,071 1.4117%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1年7月19 日至2022年01月18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 在任意连续30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30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2%。 芜湖一号、芜湖二号基金均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 金,在公司的投资期限已超过60个月,公司在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之前已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2020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创业投 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合称“减 持特别规定”),可适用减持特别规定中的减持规则。 6、减持价格区间: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 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 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东方富海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承诺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 2、股份减持承诺:在扬帆新材上市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前作出的股份锁定 及减持限制措施承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 公司股份数量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 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 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本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扬 帆新材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 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扬帆新材所有。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东方富海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 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东方富海是公司持股5%以下的股东。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东方富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 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3、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 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 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4、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东方富海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东方富海在基金协会备案信息; 3、扬帆新材在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之前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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