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双擎领航混合 : 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华商双擎领航混合 : 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 ................................ ............ 1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 ............ 3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3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5 十一、基金费用 ................................ ................................ ................................ ........................ 3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46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0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1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商双擎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19 层 邮政编码: 100035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 160 号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 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华商双擎领航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 于本基金所界定的双擎领航主题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60% - 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所 界定的双擎领航主题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 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 1 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 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 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15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 1 6 )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时,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 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 0% - 9 5 % ; ( 17 )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 1 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 3 )、( 1 4 ) 项 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确保尽最大努力及时将更新后的交 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则 根 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 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侧 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及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监督 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采用书面形式并 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及本协 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的相关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 的商业 银行 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 账 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 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 账 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 要,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 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 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 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类似意思表示的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 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 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 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 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六)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守 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 深圳分公司 / 北京 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 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 尽量 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 通过 传真 或电子邮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 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 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 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 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 但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 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 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 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但基金托管人存在过错的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 基金托管人 留有 2 个工作小时 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 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 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 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 确保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分红资金等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 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根据本协 议第三部分约定履行监督职责。 。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 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 ,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 “ 授权变更通知书 ” )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授权文件传真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 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或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 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 以及指令是否合法 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 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 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 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 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配合完成交易单元的合并清算事宜,基金管理 人在交易前应确认相关合并清算事宜已办结。若基金管理人在合并清算办结前交 易,则相关的交收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 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 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证券交 易以及新股业务: ( 1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 2 ) 基金 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 证金限额, 基金 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 得低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 的限额。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财产支付利息。 (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 基金 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 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 基金 托 管 账户 。 ( 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 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 基金 合同终止时, 基金 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 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 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 基金 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 基金合同 终止后,中登 公司 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 5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合同 / 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 违约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 公司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 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 另行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 业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根据中登 公司业务规则适时调整), 基金 管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 00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对于中登业务规则规定不是必须要勾单的,若 基金 管理人希望 基金 托管人进行勾单处理,则需在指令上备注需要 基金托管人 勾单, 应急情 况下允许 基金 管理人电话要求 基金托管人 进行勾单),同时将相关交易证 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证当日交易资金 交收的顺利进行。对于 基金 管理人在 14 : 00 后出具的划款指令,特别是需要 基 金 托管人进行 “ 勾单 ” 确认的交易, 基金 托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处理, 但不保证支付 / 勾单成功。 ( 2 ) 基金 管理人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知 基金 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 基金 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另,鉴于中登公司对取消交收(指定 不履约)申报时间有限, 基金 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 基金 管理人后,先行完成取 消交收操作, 基金 管理人承诺日终前补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 ( 3 )若 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 基金 管理人在 本 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 基金 托管人有权在通知 基金 管理人后 在中登公司取消交收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内主动对该笔交易进行取消交收申报,相 应损失 不 由 基金托管人 承担; ( 4 )对于根据结算规则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如出现前述第 2 、 3 项所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 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 本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 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 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 5 )发生以下因基金管理人原因所造成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 任: ① 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导致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基金托管人无义务为该产品垫付交收款项; ② 因基金管理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效划款指令,导 致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完成支付结算操作而使其自身产品交收失败的,由基金管 理人自行承担交易失败的风险; ③ 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且占用 基金托管人 最低备付金交收 成功,造成 基金托管人 损失,则应 在过错范围内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④ 因基金管理人所托管的产品资金不足或基金管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且有证据证明其直接造成相应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过错范围内 对直接损失 负赔偿责任。 ( 6 ) 基金 管理人已充分了解 基金 托管人 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 如 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资金不足或过错,进而导致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产品 交收失败的,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7 )对于 基金财产 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 00 向 基金 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 托管人,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 基金 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 本基金 资金托管账户。若 基金 管理人未出指令,则 基金 托管人于 T+1 日提款。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 基金 托管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 本基金 资金清算交收。若 基金 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中 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 基金 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 基金 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且给 基金 托管人留出合理的处理时间。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 在履行监督义务后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 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 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 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 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但基金管理人自身无过错的情形除外 。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 账户 有足够的资 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 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 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 账 户与 本基金 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 账 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 账 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 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 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 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 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 托管 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应 予以必要的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 托管 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 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 托管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 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 托管 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 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六)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 净额清算、净额 交收 ”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 “ 注册登记 清算账户 ” 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交收日 9 : 30 前 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 净应付额在当日 12:00 前划往 “ 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七)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 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九)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前,基金管理人应就相关事项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3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基金管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 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 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以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 资 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投资 股指期货 信息披露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三)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 规定 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 ( 3 ) 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 4 )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0%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 E ×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取,顺延至最近可 支取日支取。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 存期不少于 20 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20 年以上,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