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低碳经济3个月持有混合A : 中融低碳经济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中融低碳经济3个月持有混合A : 中融低碳经济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 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 〕 2093 号),注册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 风险。投资人在 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 括: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 本基金 的特 有 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 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 债券型基金 。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 A 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 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 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 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 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 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 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 的共同风 险,还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新三 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本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挂 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精选层市场股价波 动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 最短持有期,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 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最 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持 有 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54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5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6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75 第十 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8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3 0 第一部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管理人:指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 、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 基金合同:指《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中融低碳经济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 、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 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 并经 2 020 年 3 月 2 0 日中国 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 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 投资人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 销售机构:指 中融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 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 3 、 存续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日 3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 n 为自然数 3 7 、对应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 的 后续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 下一工作日 38 、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39 、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 《业务规则》:指《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由基 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4 、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 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9 、 元:指人民币元 50 、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 规定媒介: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 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8 、 A 类基金份额或 A 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 / 申购时收取认 /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 、 C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 不收取认 / 申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60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1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 的最短持有期。即: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自基金份 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 入份额而言)起至 3 个月 后的 对应日 的前一日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 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 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3 、 开放持有期 :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 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64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5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6 、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7 层 1701 号 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裁 黄震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7.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 ,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 010 ) 5651700 0 传真 ( 010 ) 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 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 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言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发 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自 2020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 务副总裁。 张东先生,董事,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 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 等,自 2019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陈丽华女 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 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维库先生,独立董事,机械学博士。曾任职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企业管 理系,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领导力与组织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长,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 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主任,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现任上海 市人民政府参事。 ( 2 )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2017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 3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 人事教育部等部门。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总 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黄震先生, 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 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 自 2019 年 8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黄言先生,常务副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债券 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债券发行处处长、资金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 任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20 年 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 总裁。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 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 自 2020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马荣荣女士,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 行财富管理部高级经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富管理部区域总监、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总部金融市场部副经理、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 2018 年 7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裁助理等, 自 2019 年 12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田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恒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证券研究部资深高级 研究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歌斐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全委投资业务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6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裁 助理等,自 2020 年 11 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2016 年 6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等,自 2020 年 9 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黎峰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 2013 年 11 月加入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等,自 2019 年 6 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 官。 2 .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吴刚先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6 月曾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高级研究员; 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0 月曾任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股权业务负责人; 2016 年 10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中融新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20 年 3 月起至 2021 年 3 月)、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19 年 1 月起至今)、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3 月起至 今)的基金经理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黄震先生, 公司总裁。 常设委员: 田刚先生,本公司副总裁、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寇文红先生, 公司总裁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一般委员: 柯海东先生,本公司总裁助理、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赵菲先生,数量投资 部联席总经理;刘李杰先生,数量投资部联席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部联席 总经理;张祺先生,信评部总经理;哈图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崔帅帅先 生,固收交易部副总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但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 (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 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 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 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事 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 规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 部分: ( 1 )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 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 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 4 )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 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 的事项; ( 5 )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6 )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 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 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 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 7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 围内的业务风险负 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8 )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 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 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 .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 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 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 等。 4 .内部控制的措施 (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 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 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 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 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 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 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 [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 字【 2002 】 75 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 010 ) 63636363 传真:( 010 ) 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 2018 年 3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2017 年 12 月起任 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大 集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副会 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市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中国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 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李守靖 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 行长;中 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总 经理。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 21 年 3 月 3 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 共 221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4890.80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QDII 、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 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 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 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 2 )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 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 3 )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 4 )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 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 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资产托管 部建立了严密的内 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 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内控 管 理。 4 、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 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 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 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 )还建 立了安 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 以 邮件 、电话或书面等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1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7 层 1701 号 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 瑶 邮政编码: 100 102 电话: 010 - 56517002 、 010 - 56517003 传真: 010 - 64345889 、 010 - 84568832 直销邮箱: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 郭娇、 郭丽苹 网址 : www.zrfunds.com.cn ( 2 )中融 基金 直销电子交易 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 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 直销电子交易 平台 网址: 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 .其他 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 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 、 3203B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7 层 1701 号 01 室 法定代表 人:王瑶 电话: 010 - 56517000 传真: 010 - 56517001 联系人:李 克 网址: www.zrfunds.com.cn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 021 - 52920000 传真: 021 - 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 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已于 20 2 1 年 6 月 2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 2 1 〕 2 093 号文, 完 成注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3 个月 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指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 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 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 3 个月 后 的对应日的前一日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办理 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进入开放持有期,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 费用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 A 、 C 两类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为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 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 ,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变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本基金份额的分类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募集期限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 七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 。 八、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 每天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由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各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者通知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 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 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十 一 、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投资人 在基金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 金额为 1 元,单笔追加认 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 1 元,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按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如本基金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 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 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 十 二 、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认购费 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认购除外);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 认购 金额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0 % 100 万元(含)- 3 00 万元 0. 8 0% 3 00 万元(含)- 500 万元 0. 6 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认 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 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 资人多次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 费用。 十 三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认购期间利 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2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 1 :某投资人投资 10 , 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则 其 所对应 的认 购费率为 1.2 0% 。假定 该笔 认购金额 在募集期内 产生利息 5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 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10 , 000 .00 / ( 1+ 1.2 0 % ) =9 ,881.42 元 认购费用 =10 , 000 .00 - 9 ,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 ( 9 ,881.42 +5 .00 ) /1.00 =9, 886 . 42 份 即: 该 投资人投资 10 , 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本基金 的 A 类 基金 份额,假定该笔 认购金额 在募集期内 产生利息 5 .00 元,在基金发售结束后 , 其所获得 的 A 类 基金份 额为 9,886.42 份。 例 2 :某投资人投资 1 0 0,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在 募集期内产生利息 5 0 .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 ( 10 0 ,000 .00 + 5 0 .00 ) /1.00=1 0 0,0 50 .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 0 0,000 .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 5 0 .00 元,可得到 1 0 0,0 50 .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十 四 、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 .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 生效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 申请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十 五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 六 、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 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