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强债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15日 18:41:0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富强债 :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七月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9
五、基金备案-----------------------------------------------------------------------------------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38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38
十三、基金的投资-----------------------------------------------------------------------------39
十四、基金的财产-----------------------------------------------------------------------------46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47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十八、基金运作方式的转变及相关事宜
--------------------------------------------------51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5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2
二十二、违约责任-----------------------------------------------------------------------------65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66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6
二十五、其他事项-----------------------------------------------------------------------------67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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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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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强化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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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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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申购、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1.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封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期间基金份额保持不变,投资人不得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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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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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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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六)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规模控制措
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本基金自
2010年
9月
1日至
2010年
9月
17日发售。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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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
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金额的利息折算
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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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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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4.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基金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
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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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闭期
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投资人
方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者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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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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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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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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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利益时。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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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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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
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
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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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交易
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
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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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26弄
1号
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
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
A座
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时间:2004年
4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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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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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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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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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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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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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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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直接转换运作方式的
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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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1)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90个工作日低于
3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90个工作日不满
200人;
(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90
个工作日大于
90%。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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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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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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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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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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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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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
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
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50%(含
50%);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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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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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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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
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办理。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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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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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并可持有因
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
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法规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求
关系、证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
以及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可转换债券转股、要约收购类股票等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
本基金根据华富利率检测体系预测利率走势并据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
的久期进行积极管理。当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华富利率监测体系跟踪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逐一评价各因
素的影响程度,判断未来利率走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在具体执行中,本基
金结合定性预测和定量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方法来增强预测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


(2)期限结构管理
本基金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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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并
等待其收率益下滑进而获得差价回报。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
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市场回购
利率往往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本基金根据对市场
回购利率走势的预判,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


(5)跨市场套利
不同市场的投资主体和资金面供求关系的差异导致不同市场间存在套利机
会。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类属投资策略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大类资产配置中对市场整体信用风险研判的结果,综合考察债券
发行人的现金流水平、债务水平、管理能力、再融资能力、盈利能力等因素,以
此研判债券信用风险。本基金对债券信用风险的研判是为发现债券信用风险利差
上的相对投资机会。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权益类证券双重特性,因此既可抵御下行
风险又可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本基金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可转债,分
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股价上涨,进而转股获利或卖出。本基金还综合债券特别条款、
债券价值溢价水平等因素,利用可转债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债性股性相
对均衡的可转债。


当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本基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股价格可能会低于股
票市场交易价格,即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
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套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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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的跟踪考察,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通过分
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研判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久期与收益
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4.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根据新股基本面、股票定价、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新股申
购策略。本基金对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价值评估,策略上选择优质品种并投入较
多资金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上市首日涨幅、股价长期表现和锁定期限等
因素,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所中签的新股在可上市交易后择机抛售。


(2)要约收购类投资策略
因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因素,市场上存在要约收购类的投资机会,
本基金将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角度判断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价值。当收购人在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和判断要
约收购人实力和收购意愿与否真实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收购时间、交易成本、流
动性等因素,进而严格测算投资收益率,由此决定是否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权证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对权证标的
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隐含波动度、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结合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持有并
择机抛售。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

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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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有更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
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管理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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