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LOF)C : 关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增设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增设 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 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并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包括增设 C类基 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等相 关内容。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方案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2874),同时原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 502010)变更为 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 “证券 LOF”,扩位证券简称 “证 券 LOF”)。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如下: 1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基金代码 502010 012874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1元 (直销中心为50,00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 金份额余额 1份 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 0 0.40% 2、增设份额的申赎价格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增设份额的费率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归入基金财产比例 0-6 1.5% 100% 7及以上 0 0 (3)管理费、托管费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 A类基金份额相同。 (4)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4、增设基金份额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合并进行投资管理。 5、增设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每一份 C类基金份额与每一份 A类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6、增设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2 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与场外 A类基金份额相同。 7、增设基金份额的销售渠道与销售网点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程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www.efunds.com.cn 客户服务传真:020-387988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3 如本基金变更销售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二、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投资,相应修 订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了“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3、“投资限制”部分增加存托凭证的投资限制。 4、“估值”部分增加了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5、基金合同 “前言 ”部分增加了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内容,基金 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揭示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三、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相 应修订基金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范围”部分明确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及融资融券业务。 2、“投资策略”部分增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和“融资融券业 务策略”。 3、“投资限制 ”部分增加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限制。 4、“估值”部分增加了参与融资业务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估值方法。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规定程序。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公告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内容。 五、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加转融通 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等相关事宜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年 7月 19日起生效。 4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明确投资范围包含存托凭证、增 加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 细情况,请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3、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 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 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 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7月 16日 5 附件:《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一、《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部 分前 言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 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 分释 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 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 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 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4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 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金份额的 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 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类基金份额记录 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登记结算系统,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C类 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下的 A类基金份额 48.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下的 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类基金份 额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6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 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 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A类基金份额转托 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 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指定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三部 分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具体费率的设 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 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 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 分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5年 7月 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业 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 7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基金法》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 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 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 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 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类基 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 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8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元。 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财产。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9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上海证券交 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或跨系统转托(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 A 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 下;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指定。 及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下。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持有 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登记(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回。 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 2、系统内转托管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A类基金份额转指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 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间进行转指定。(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 管。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转托管。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或基金份额场内赎回业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 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 额转指定。 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 3、跨系统转托管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 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 10 体业务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 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第八部 分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九部 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标准;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 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第十二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登 记结算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 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 记的原则。其中,场外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 下;场内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 原则。场外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C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账户下。 第十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11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 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 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3)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 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 化。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 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 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 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 围、期限和比例。 5、融资融券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 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 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 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融券业务。 12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 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 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 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 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 2)、(10)、(11)、(15)、 (16)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15)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个月内日均 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 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 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 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 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 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 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除上述( 2)、(10)、(11)、(16)、 (17)、(18)以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6)项规 13 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上述数据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5、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 4位以内 (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2)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任一类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上述数据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8、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六 部分 3、销售服务费; 14 基金的 费用与 税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 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5、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第十七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 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 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 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 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15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 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若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 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二、《易方达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 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16 查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 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 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 行。 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融券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13. 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14.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个月内日 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券出 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除上述 2、8、9、13、14以外,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7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2、8、9、14、15、16以外, 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4项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 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 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5)、(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 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 以内 (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8)、(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金 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 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场内 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 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的 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 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2、本基金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份额收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分红,场内份额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 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 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 19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十一、基 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 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 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 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个工作 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 通知。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 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 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 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 指定基金管理费 /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 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更通知。 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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