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越蓝筹精选混合 :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16日 01:16:39 中财网

原标题:恒越蓝筹精选混合 :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21年6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恒越高股息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43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
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
制”)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于内地A
股市场而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
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30%,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
况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策略、证券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
述性描述。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内部评级标准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
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
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
的差异,对同一基金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
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因此,本基金存在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
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
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
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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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6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恒越蓝筹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恒越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
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的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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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9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
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
称深港通)

5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
盘传递),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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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2102-2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成立日期:2017年9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627号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存续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李曙军

65%



2

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15%



3

上海恒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4

上海恒专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5

上海恒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6

上海恒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7

上海恒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三名主要股东委派董事李曙军、葛丰、张
逸,一名第二大股东委派董事胡丽敏,一名总经理董事黄小坚,一名职工董事黄
鹏,三名独立董事刘骏民、姚珏、李亚飞。


李曙军先生:董事,现任挚信管理有限公司(TB Management Ltd)总经理、上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在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担任首席财务官,
之前曾任职于中融基金管理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公司。拥有南开大学硕士学位。


葛丰先生:董事长,现任上海挚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委会成员。曾在美国
哥伦比亚投资管理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在O’brien&Gere Engineers公司担任咨
询工程师。拥有美国杜克大学和美国范德比尔特大学硕士学位。


张逸先生:董事,于2015年加入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法务总
监;曾任职于通力律师事务所。拥有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
具备丰富的金融机构法务实践经验。


胡丽敏女士:董事,现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监事。1993年至2003
年,曾任武进市剑湖铁路客车配件厂财务会计、投资部部长,2003年3月起任
剑湖有限副总经理等职务,2004年起担任江苏今创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监事。


黄小坚先生:董事、总经理,先后担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
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黄鹏先生:董事、副总经理,曾任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中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
党总支书记等职务。之前曾就职于中海信托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


刘骏民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从事宏观经济政策、
虚拟经济和金融风险方面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超过20年。之前曾在天津财经大学
任职讲师。拥有南开大学博士学位。


姚珏女士:独立董事,国际会计专业本科。曾任北京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师;搜狐公司财务总监;360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及公司财务负责
人。


李亚飞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现任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总经理。曾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担任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
政治部组织人事部任免处调研员、考评处处长等职务。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两名监事,其中一名监事冷佳佳由主要股东推荐,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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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监事康铁祥由职工代表担任,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冷佳佳女士,2004年至2008年在嘉里建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法务,2008年至2014年在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职务,2014年至今在上海挚
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任法律顾问。冷佳佳长期从事法务、金融等方面的工作,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领导才能及组织协调能力。


康铁祥先生,中共党员,上海财经大学经济管理统计方向博士研究生/经济
学博士。曾任山东省招远市人事局综合科科员(期间于招远市绣品厂财务科挂
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科员;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风控稽核部总经理;目前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黄鹏先生,副总经理,履历同上。


孙霞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现任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历任上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经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等职务。


侯晓阳先生,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专业硕士。先后担任南京证券有限公司
网上交易中心工程师、ECHO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澳大利亚)项目管理高级经理,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
理部负责人。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赵小燕女士,曾就职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任研究员;华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权益部,历任研究员、投资主办等。现任恒越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由4人组成:

黄小坚先生,总经理;

高楠先生,投资副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叶佳女士,投资总监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赵小燕女士,研究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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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霞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定期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为防范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维护公司股东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和基金业务健康、稳定的发展,本基金管理人按
照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约束,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
清算和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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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具体包括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原则、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措施等内容的规定;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
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
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公司制度体系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
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
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运行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


决策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
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
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


执行体系: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
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
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


监督体系:包括督察长、合规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
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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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信息披露控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
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会计系统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
的会计系统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
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1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1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61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
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
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
善各类托管产品线。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
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江苏银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
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
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
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
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2101-2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林晨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网址:www.hengyuefund.com

传真:021-80363939

(2)非直销销售机构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恒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21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277号永达国际大厦2101-2104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坚

联系人:刘涛

联系电话:021-8036 39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负责人:李丹

电话:021-23235757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联系人:郭劲扬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于
2021年6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943号文件准予注册。




一、基金名称

恒越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前收费)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前收费)



M<100万

1.20%



100万≤M<200万

0.80%



2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本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用优惠活动,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用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用优惠。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其
对应的前端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10)/1.00=49,417.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前端认购本基金,假设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
则其可得到49,417.11份基金份额(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届时将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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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者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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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
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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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
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
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本基金目前不对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设置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规
定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本基金目前不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和单日净申购比例设置限额或上限,基
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
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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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
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
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前收费)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前收费)
M<100万1.50%
100万≤M<200万1.00%
200万≤M<500万0.50%
M≥5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
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用优惠活动,详
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的,则
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用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用优惠。


3、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75%
30日≤N<180日0.50%
N≥180日0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注:1个月按30日计算)

31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
购、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
本基金,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60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50%=54.0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54.00=10,746.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60日,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746.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
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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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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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部分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但是,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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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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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主要投资于符合经
济社会发展新趋势且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蓝筹上市公司股票,力争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3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蓝筹
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国家经济周期、财政货币政策、证券市
场流动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上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及市场情
绪的比较分析,评估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适度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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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蓝筹股票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蓝筹股票”,主要指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新趋势、具有行业领
先地位、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强、公司治理结构良好,且估值相对合理
的上市公司股票。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点:

A.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发展方向,符合
中国“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发展趋势;
B.行业地位:公司在其所处行业或细分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较
高,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或具有持续盈利增长前景,在可预期的
发展时期内有望成为行业龙头的企业;
C.盈利能力:公司具有成熟的商业盈利模式,盈利能力较强;或企业具有领
先的商业盈利模式,具备较高的盈利增长潜力;
D.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稳定,公司具有清晰的长期发展
战略和发展愿景;
E.估值合理:公司估值相对合理或具有估值提升的空间。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发展趋势。若未来由于技术
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所界定的蓝筹主题相关的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覆
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蓝筹主题的界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在
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蓝筹主题相关的优质企业,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
合的方法,以企业基本面研究为核心,结合实地调研,重点考察上市公司的行业
竞争优势、持续盈利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运用相对估值和绝对估值相结
合的方法,选择具有较高竞争壁垒优势、在行业中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经营稳健
且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1)行业竞争优势分析
企业的竞争优势是企业获得长期增长的根本动力。本基金首先在符合国家发
展战略,符合中国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的发展方向,符合中国“新技术、新
产业、新模式”的发展趋势的行业中,选择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企业。主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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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行业中是否处于领先地位,是否拥有较高的竞争壁垒优势。定量指标方面,
主要分析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所处行业中市场份额及市场占有率是否居前,或
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增长率,预计未来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市场占有率将快
速上升。


2)持续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主要筛选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或预期未来公司盈利性将显
著提升的公司。本基金在考察公司盈利能力的同时,还要考察支撑公司保持盈利
增长的因素是否具备可持续性。除了从财务角度分析公司的销售毛利率、销售净
利率、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润率、利润构成、资产收益率及其变化、
现金流情况等,还要对公司未来盈利状况进行预测,综合考察行业发展前景、下
游需求、市场地位和财务结构等方面。主要选择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持续增长能
力较强,未来2-3年的盈利复合增长率处于行业较高水平的公司。


3)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主要考察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完善,是否拥有优秀稳定的管理团队,管理决策
执行和传达是否有效性,以及公司是否具备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发展愿景等。


4)估值分析
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业务模式以及公司发展所处的不同阶段等
特征,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市盈率-长期成长法(PEG)、
折现现金流法(DCF)等估值方法,对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比较分析,筛选出估
值相对合理或具有估值提升空间的股票。


(3)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人(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蓝筹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优先将具有行业领先地
位、拥有核心竞争优势、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
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
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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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策略,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以获取稳健的投

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市场利率、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和质量、
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进行投资,以获得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
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的选择主要通过结合其债性和股性兼具的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
流动性的标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品种,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
险的目的。


本基金还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
货对冲市场系统性风险、大额申购赎回等特殊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30%),其中投资于蓝筹主题相关的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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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应遵守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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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6)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香港100指数收益率×10%+中债总全价指
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组成,
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上市股票价格的整体表现,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中证香港100指数选取香港市场最大100只证券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
市值加权计算,以综合反映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整体表现,具有很高的市场
代表性和良好的可投资性,因此作为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的代
表性。


中债总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金所投资债券部
分较为贴切,因此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中出现
更适用于本基金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
承担汇率风险以及香港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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