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 : 关于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10:32:11 中财网

原标题: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A : 关于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为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并相应修订
基金
合同
的公告





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
旗下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简称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

2019年
10

3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
2056号)。《
天弘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2019年
12月
20日正式
生效。

《基金
合同
》约定
:“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
基金是否采取
ETF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如决定以
ETF联
接基金模式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提前公告。

”同时
,《基金合同》
约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若
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并相
应修改基金合同……



本公司旗下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1月
28日正式成立。


更好的满足投资

的投资需求,本公司经与基金
托管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21

7月
19日起
,将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变更为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
简称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ETF发起式
联接
”,
A类份额
基金代码

008590,
C类
份额
基金代码

008591)

并引入侧袋机制。

根据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


《基金
合同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天弘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进行
相应

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的
修订内容
详见
附件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
对照表
》。



届时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的登记机构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即将“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
A类基金份额


变更为“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ETF
发起式
联接
A类
基金份额
”,将“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
C类基金份额



更为“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ETF发起式
联接
C类
基金份额
”。前述变更不影响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变更后,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赎回费率保持不变
,且《基金合同》
关于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发起资金认购份额的规定继续有效




重要提示


1、
修订
后的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
基金
合同
》、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
协议》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
说明书》

2021年
7月
19日起
生效




2、
变更后的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C类基金份额
继续参与销售服务费优惠活动,优惠后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
0.20%。



3、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t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
法律文件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95046)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弘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十九




附件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
前后
对照表


所在部分


修订前


修订后


封面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由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全文


指定媒介
/
指定报刊
/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
规定报刊
/
规定网站


全文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下简称“《民法典》”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2

——
基金中基
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
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由天弘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而来,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天弘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注册及后续转型为本基金的备
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四、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
牌或退市等
潜在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由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第二部分
释义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第二部分
释义


6
、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6
、招募说明书:指《天弘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第二部分
释义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第二部分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释义


201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并经
2020

3

20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
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6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
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与目标
ETF
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契约型
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
、目标
ETF
:指另一只获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
ETF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
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
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
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天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第二部分
释义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
供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第二部分
释义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
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第二部分
释义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等





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
释义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天弘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第二部分
释义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存续期:指《天弘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天弘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



第二部分
释义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价证券、目标
ETF

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第二部分
释义


54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2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8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
式基
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
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
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
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
投研人员)等人员的资金


5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
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
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
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等人员


56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天弘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固有
资金


57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
资金认购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且承
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


6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
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实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的长期投
资收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
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
差不超过
4%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化。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
为发起式基金,基金的最
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
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


删除。






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
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
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发起
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规定执行。

C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九、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
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
ETF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
定本基金是否采取
ETF
联接基金
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如决定以
ETF
联接基金模式
运作,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提前公告。



删除。



第三部分





七、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





基金的基
本情况


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
、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而
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
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
跟踪。



2
、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
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
买卖目标
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
求,申赎目标
ETF
;而本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
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按“未知价”

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
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
主要包括: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
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
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
金,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2
、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
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
基金净值产
生一定冲击。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
史沿革与
存续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或其指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由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准予天弘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9]2056
号)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





告。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支付
认购费用,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
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弘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9

12

18
日至
2019

12

18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于
2019

12

20
日生
效。



2021

1

28
日,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
式成立。基金管理人根据《天弘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决
定将天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天
弘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联接基
金,即本基金。




2021

XX

XX
日起,天弘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联接基
金。



二、基
金的存续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
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
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
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
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
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受理不得撤销。



5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
除外)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
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
行限
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
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
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
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删除。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
然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
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
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
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
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8
、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赎回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资产净值时。



9
、目标
ETF
暂停申购、暂停上市
或目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6
、目标
ETF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时。



7
、目标
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
或目标
ETF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情
形。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赎回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登记事宜;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
务规则;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宜;



8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联系人:丛艳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19



联系电话:
021
-
38677336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增加: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
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
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
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
目标
ETF
,则本基金的主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
份额直接参加或者
委派代表参加
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
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
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须先遵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1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目标
ET
F
份额持有人大会;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投
资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
),则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
金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2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由于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
数、变更交易方式、终止上市或基
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
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
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





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
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一部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一致
的长
期投资收益。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第十一部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以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以目标
ETF

金份额、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
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银行存
款、债券、债券回购、股指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含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银行存款、债券、
债券回购、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
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
方法,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
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基金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和年跟踪误差的前提
下,力争获取与标的指数相似的
投资收益。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
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
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
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
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
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
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
、大类资产配置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是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
对标的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
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
式指数化投资,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
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
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股票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
数的
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
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
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
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
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
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
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
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
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
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
合应符合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


份额。



2
、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以更好的跟踪标的
指数。同时,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
合以申购目标
ETF
。因此对标的指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投资,主
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组成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性不
足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
个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
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
代,以降低跟踪误差,优化投资组
合的配置结构。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
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
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
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
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

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





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投资比例限制。




2
)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
根据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
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
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
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
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1
)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
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整。



2
)不定期调整


A
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
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
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
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
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
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
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
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
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
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
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
度的前
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6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
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
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
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
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
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
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
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
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
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
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
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4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
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
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
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
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
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


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行情
和组合风险收益的情况、投资者
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合理确定投资时机、出借证
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
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
化。



7
、其他金融工具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
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
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
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
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
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
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
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
金的投资。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
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
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
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
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
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
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

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
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
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



6
、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
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
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
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行情
和组合风险收益的情况、投资者
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合理确定投资时机、出借证





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若相关融
资及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
化。



7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
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
效率,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
平,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
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
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
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
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
金的投资。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
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第十一部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
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
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的
140%




1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