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价值优势混合 :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10:32:12 中财网

原标题:富国价值优势混合 : 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价值优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本公司


)依据中国证监

证监许可

201
5

3075
号文
准予
注册的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于
2016

4

8

成立。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
1

5

31
日证监许可【
202
1

1898
号文变更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
1

7

20
日起,至
2
021

8

19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中
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
8



邮政编码:
20012
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案说明书
》(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7

19
日,即在
2021

7

19
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表决票或
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站
(
http
:
//www.fullgoal.com.cn
)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
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
基金管理

认可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

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
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
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
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
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
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
2021

7

20
日起,至
2021

8

19

17

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
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
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
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2
8



邮政编码:
20012
2


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五、计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
止日

(即
2021

8

19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但
拒派代表
到场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则基金管理人可
自行授权
3
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其机票过程
予以公证,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
、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
止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
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2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
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
表决,计入有
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
止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
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二次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
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7月19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
客服电话:
95105686

400
-
888
-
0688


会务常设联系人:黄晟



联系电话:
021
-
20361818


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8



网址:
http
:
//www.fullgoal.com.cn


2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傅匀


联系电话:
021
-
62154848


4
、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陈颖华


联系
电话:(
021

31358666


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九、重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
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95105686

400
-
888
-
0688
(均免
长途话费)咨询。



3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十九
















附件一:《
关于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富
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调整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方法、信息
披露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
方案说明书
》。



为实施本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
本次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书
》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进行修订
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7

19






附件二: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
/
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说明:


1
、请就审议事项表示

同意




反对




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

,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
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下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
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
、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
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3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4
、本表决票可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
(或本机构)参加投票表决截止日为
2021

8

19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富国
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
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
富国价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除非本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
/
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
码(身份证件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附注:


1、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
所做授权。

2、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3、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201
6

4

8

生效。考虑到本基金的长期发展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
富国价
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



2
、《
关于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
项的议案

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分之

以上
(含

分之

)通过,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投
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主要修改内容

(一)
修改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
票期权。删除权证、
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二)
修改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
策略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相关投资策略。

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三)
修改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增加
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投资比例



限制。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四)修改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8
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
20%
”变更为“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
指数收益率(使用估
值汇率折算)×
20%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20%
”。



(五)修改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风险收益特征


(六)修改基金的估值
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估值方法。



(七)修改基金的信息
披露条款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条款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
露。删除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



(八)修改基金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及其他与上述修改相关的内容需要修改《基金合同》
外,基金管理人根据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拟变更后的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对照表》


三、《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的
次一工作日起
,修订后的《
富国
价值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


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日起失效




修订后的《
富国
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将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进行披露,提请投资者关注。



四、《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持有人进行了走访,
认真听取了持有人意见,结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的规定拟定了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
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本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基金
合同修改方案议案,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公告。



附件:《富国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
/
网站
/
报刊


规定媒介
/
网站
/
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合同法

(
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信息
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
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
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
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
合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
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
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托管业务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价值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
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
时公告为准)

53、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价值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
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
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
对象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





发售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
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发生上述第1到3项、第5项到第7项、第
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单日申购金额限制、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
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
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
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
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
以届时公告为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
度不足,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
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
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
交易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固定
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
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具(权证、股指
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权证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
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
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面展开。久期
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
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久期。信用风险控制
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
企业性质、所处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
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
露。流动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
力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整体组合的流
动性安全。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采
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
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具。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自下
而上精选具有健康的商业模式、领先的行业竞
争优势、良好的公司治理、广阔的发展空间、
估值合理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
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定性和定量的分
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
长期稳定增值。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
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
投资比例。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
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
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
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遵守下
列要求: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
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
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
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
合约乘数计算;

除第(2)、(10)、(17)、(18)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除第(2)、(13)、(20)、(21)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
益率×8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
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
算)*20%+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
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
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期货结算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
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
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
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
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
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包括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
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
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
间价。


11、税收: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
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

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
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
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
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
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
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信息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
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6、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
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
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
权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五)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
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
易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