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10:32:34 中财网
原标题: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发起式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21
年7月13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
告》,于2021年7月14日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代码:005119,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宜,会议的具
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2021年7月20日15:00起,
至2021年8月1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
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电话投票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上述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
的主要修订内容详见《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20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附件二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
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
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
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
文件的复印件;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益登
记日即2021年7月20日15:00起,至2021年8月17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
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
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C2座10层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二)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1年7月20日15:00起,至2021
年8月17日17:00以前的工作日(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座席参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基金管理人也将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取得联系。通话过程中将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身份核实
后由人工座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投票记录从而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表决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
不开通。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愿,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
在投票期间自行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
表决权。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
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
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
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
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该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
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
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4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如
受托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无需提供受托人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


受托人为个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受托人为机
构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三)授权方式

1、纸面方式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纸面授权方式
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
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电话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投票期间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授权的方
式授权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1)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678-3333)并按提示转人工服务,
客服人员核对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2)基金管理人的呼叫中
心也将视情况主动与预留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
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座席根据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
授权。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不适用于机构
投资者。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
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方式


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方式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
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方式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方式授权均未
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
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
决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非纸面方式授权
的,以有效的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
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
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
受托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
权;若授权不同受托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则视为无效授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
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了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或通过电话进行了有
效投票,则以有效表决票或电话投票为准。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三)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
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同一基金份额不存在有效的纸面方式表决,但存在
多次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如不能确定最后一次表决

6


时间的,若各表决意见相同,按照该相同的表决意见计票,若各表决意见不同,视

为弃权表决。


(四)纸面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
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
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
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
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
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
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7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
生效之日起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
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
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请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


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
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说明》

9


附件一:

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事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参见附件四
《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说
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提议
授权基金管理人在修改实施前提前公告。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9日


附件二:

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2021年 月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
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
填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
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如表决票上的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
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5、
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12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
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8月1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
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或本机构)
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作出的各类
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
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分别填写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
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相应基金账户号下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



附件四:

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修改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有权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银华智荟
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需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银华智荟内在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
如下修改:

原表述: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


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公司债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以及其他
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拟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
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现金、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二)对《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
如下修改:

原表述: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基
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精选的存在较高“内在价值”的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3%。”


拟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基金资产投资于本基金精
选的存在较高“内在价值”的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
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16


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对《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限制进行
如下修改:

原表述: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本基金
精选的存在较高“内在价值”的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

(19)本基金持有股指期货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2)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17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本基金精选的存在较高“内在
价值”的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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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限制:

1)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

(21)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港股通额度已满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对《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进行如下修改:

原表述: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50%”

拟修改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20%+
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30%”


(五)对《基金合同》中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
如下修改:

原表述:

“本基金所指的存在较高‘内在价值’的公司包括在一定时期内,考虑当前和
未来的资金成本前提下的下列公司:

a、股价低于大股东增持价格的并且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b、股价低于员工持股计划平均成本的并且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c、股价低于上市公司回购价格并且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d、股价低于再融资预估底价或实际再融资成交价格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e、股价低于股权激励价或股权激励行权价的公司;

f、公司市值低于公司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g、在一定时期内,股价低于公司配股价格的公司。”

拟修改为:

“本基金所指的存在较高‘内在价值’的公司包括在过去三年内,满足下列任
一条件的公司:

a、股价低于大股东增持价格的并且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b、股价低于员工持股计划平均成本的并且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c、股价低于上市公司回购价格并且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d、股价低于再融资预估底价或实际再融资成交价格具有投资价值的公司;

e、股价低于股权激励价或股权激励行权价的公司;

f、公司市值低于公司净资产的上市公司;

g、在一定时期内,股价低于公司配股价格的公司;

h、公司市值相对预期成长空间的DCF模型折现存在低估的公司。”

同时,在增加投资品种的基础上,拟相应增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债券、
港股通标的股票、国债期货以及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增加股票调仓策略,具体内容
如下: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主要参考股票基准指数整体估值水平在历史
的分位值排位进行相应调整,力争控制下行风险。其中,股票基准指数为沪深300
指数,估值水平采用市盈率(PE),市盈率为股票价格除以每股收益的比率。在此
基础上,本基金将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融资


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


市盈率区间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S)
沪深300指数市盈率处于历史的前10
分位(不含10分位)
0%≤S≤50%
沪深300指数市盈率处于历史的10分位
(包含10分位)到100分位
50%≤S≤95%

注:(1)历史的前10分位(不含10分位)指将沪深300指数历史市盈率从大
到小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前10%(不含10分位);

(2)历史的10分位(包含10分位)到100分位指将沪深300指数历史市盈
率从大到小进行排序,排位在该数列的10%(包含10分位)到100%。

2、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由于港股市场股
票价值相对A股市场长期处于被低估状态,因此,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价值型港股
通标的股票:

(1)对于A、H两地同时上市的公司,股价相对于A股明显折价的港股通标的
股票;
(2)对于仅在香港市场上市,而在A股属于稀缺行业的个股,本基金将选择
经营指标优于全市场平均水平且估值处于合理区间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主要考察指
标包括资本回报率(ROIC)、毛利率、主营业务经营利润率等。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
因素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和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
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
好,并且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优良、具有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股性活跃并具
有较高上涨潜力的品种,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组合,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此外,本
基金将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公司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标
的转债股性与债性的合理定价,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投资组合。


21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
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券属
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
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
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投资决策。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
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
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
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
体风险的目的。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
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
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六)基于上述修订,对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估值、
基金的费用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规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并基于上述修改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善了基金合同的相应表述,并据此修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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