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欣利混合A :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19日 11:31:03 中财网

原标题:海富通欣利混合A :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2
1

1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1

229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值和
市场前景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


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等等。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

“风险揭示”

章节。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将
股指期货
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
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
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期权,投资期权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
带来较大损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
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
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从其规定。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1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
基金的投资 ...................................................................................................... 44
十、
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二、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
侧袋机制 .......................................................................................................... 77
十七、
风险揭示 .......................................................................................................... 80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6












一、 绪言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海富通欣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指《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实施的,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6
、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8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
9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
易机制,或有权机
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2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3
、元:指人民币元



54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
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法定代表人:

仓兵


成立时间:
2003

4

18



电话:
021
-
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
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
资产
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杨仓兵先生
,董事长
。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2016

10
月至
2019

4
月兼
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8

5
月至
2019

3
月兼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2019

3
月至
2019

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019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
,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副总经
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长。

2017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2018

3
月至
2018

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

2018

7


2020

8

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2019

2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淑琨先生
,董事,管理
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政先先生
,董事,理学学士。

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2008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2014

11
月至
2020

3

任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2015

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委员,
2016

11
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7

12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2020

3
月起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工会办公室主任。



Vincent Trouillard
-
Perrot
先生,
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

1991
年加入法
国巴黎银行。

1999

8
月至
201
1

7
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务,
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公司首
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
APAC
区总监。

2011

4
月至
2017

7
月担任
Alfred Berg
资产管理公司(斯
德哥尔摩)集团首
席执行官职务。

2017

7
月至
2019

8
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联公司管理
部副总监职务,
2019

9
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拉美、中东、
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2020

6
月至今担任法巴资产管理
(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先生
,董事,
法国籍,金融硕士学位。

2007

9
月至
2013

4
月在法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
负责人职务;
2013

5
月至
2017

11
月先后任华宝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
2017

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
有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馨先生
,独立董
事,博士。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2011

1
月至今退休。



杨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

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
MBA
)。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湾)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
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

2006

7


2009

4
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2009

4
月至
2012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立董事,
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
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教授。



刘正东先生
,独
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
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

11
月至
2018

6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2018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静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运
-
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

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2019

9
月起任宇信科技
的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
,监事
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3
月至今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

2016

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
(魏海诺)先生
,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
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
,监
事,博士,
CFA
。先后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

2015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正万先生
,监事,硕士。

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
,督察长,硕士。

2001

7
月至
2011

1
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

1
月至
2018

10
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
2019

7
月至
2020

7
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2020

8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树方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魁
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1

6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2014

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学学士。

1996

7
月至
2001

8
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
2001

8
月至
2019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

2019

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
,副总经理,博士。

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部(后
更名为证券
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

2015

11
月至
2017

10
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

7
月至
2020

7
月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
2020

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陶网雄先生
,首席信
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2003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3

4
月至
2006

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
人,
2006

4
月至
2013

3
月任财务总监。

2013

4
月至
20
20

5
月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8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2020

5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本基金的
拟任
基金经理


江勇
先生

经济学硕士。

历任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资
产管理部研究员、交易员、投资经理。

2017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8

7
月起任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海富通上证周期
ETF
联接、海富通
上证非周期
ETF
、海富通上证非周期
ETF
联接、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
(LOF)
基金
经理。

2018

7
月至
2020

3
月任
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现海富通中证
500
增强)基金经理。

2020

8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
ETF
、海富通中证
长三角领先
ETF
联接基金经理。

2020

10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
理。

2021

2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睿混合基金经理。

2021

6
月起兼任海富通中
证港股通科技
ETF
和海富通策略收益债券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
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
;周雪军,
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
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
各类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各类
基金净

信息
,确定
各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

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的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
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12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
督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
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
督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
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及
风险
管理
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
督察稽核部
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
督察稽核部
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
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10

14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387223983
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
银复(
1992

391

]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25



联系人:郑鹏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2
、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
创新与产品室
5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40
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
2005

2

23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
始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
业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
2
020




3
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
8016
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
达到
40284.76
亿元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
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
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法定代表人


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88
-
40099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
曾楚贤


电话:
021
-
38650797
/799


传真:
021
-
3
8650906
/908


2


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
37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
大厦
36
-
37



法定代表人:
杨仓兵


电话:
021
-
386509
75


传真:
021
-
38650777
-
9
75


联系人:
李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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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沈兆杰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2
1

1

26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2021

2
29
号文件准予
注册
募集。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欣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
类别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
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投资
人可通过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认购本基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
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
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
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2
、认购费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基金份
额的

购费率按照

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单笔

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
定每笔

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
认购
费用。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500




按笔收取,
1000

/



2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
20
%





100
万元

M

2
00
万元


0.
4
0
%


M

100
万元


0.
6
0
%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
认购的方式。



登记机构根据单

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

1
+认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
=
固定金额

购费)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某投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
率为
0.60%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在募集期间
产生利息
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

1
+认购费率)=
10,000
×
0.60
%
/

1

0.60
%
)=
59.64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10,000

59.64

9,
940
.
36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金份额发售面值=(
9,
940.36

5.00

/1.00

9
,
945.36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
产生利息
5.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9
,
945.36
份。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


四舍五入
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
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
分拒绝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
认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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