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LOF)C :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20日 10:40:49 中财网

原标题: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LOF)C : 易方达中小企业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1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五、基金的存续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3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2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十二、基金的托管
....................................................42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3
十四、基金的投资
....................................................45
十五、基金的财产
....................................................5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2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二十二、违约责任
....................................................72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二十五、其他事项
....................................................75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更名而来,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易方达
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1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易方达
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名而来,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易方
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来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该托管协议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而来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3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基金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4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C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
A类基
金份额记录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
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
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44.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
A类基金份额
4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类基金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
C类基金份额
47.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
行为
50.《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5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6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类基金份额在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小企业
100指数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6.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7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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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
额。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
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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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而来,易方达中小板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
自动转换而来。



1、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年
9月
20日起进入七年分级运
作期。在分级运作期内,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为易基中小板基
础份额、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和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三类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的
份额进行运作。上述分级运作期于
2019年
9月
19日到期。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分级运作期
届满,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年
9月
20日自动转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其中易基中小板基础份额直接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易基中小板
A类份额及易基中小板
B类份额折算为易
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中小板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转换后场内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转
换完成后,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内
容将保持不变。


根据《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易方达中小
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自动转换为“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自
2019

9月
20日起生效,《易方达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同日起
失效。



2、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本基金


2021年
4月
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中小板指数


名称变更为“中小企业
100指数”,本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10


基金合同》自
2021年
4月
6日起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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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场内的基金份额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年
10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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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
申购与赎回
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
式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的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场外
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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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自
T+2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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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相关基金销售机构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
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16


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于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
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17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
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发
生上述
1到
6项以及第
9到
11项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申请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18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确认的赎回申请量占已确认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3款所约定的情形,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支付最
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9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
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变化的,从其最
新规定。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业务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0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二)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A类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赎
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
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
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
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



4.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
额在中国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
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办理转托管业务收取相关费用。

21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投资者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基金份额和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

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22


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二)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
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
结算机构业务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23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24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5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26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8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30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业务的规则;
31


(5)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32


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33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有效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34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35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本基金存续期内,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36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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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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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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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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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1


十二、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易方达中小企业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
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2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
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基金账户下。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
43


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4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及增发的新股、存托凭证,以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含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100指
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成本低廉、管理透明和风险分散的特点,投资者可通过指数
化投资获取标的市场平均收益。中小企业
100指数由原中小板价格指数更名而来。

通过指数化方式投资于中小型企业,可在有效分散非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以较
低成本分享国内中小型上市公司的增长成果。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
45


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
1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
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
制在
0.35%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2.1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中小企业
100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但是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
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1)基金管理人预期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发生变化;
(2)由于市场因素影响、法律法规限制等原因,本基金无法根据指数构建组合;
(3)基金发生申购赎回、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

2.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
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
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
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
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
行调整。

2.3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
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6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具体而言,本基金将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如下投资:


(1)市场风险管理
为达到与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若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组合的
市场暴露度小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市场暴露,本基金可通过买入股指期货以实现与
业绩比较基准相同的市场暴露度。



(2)流动性风险管理
出现大量净申购或净赎回的情况时,本基金将使用股指期货来进行流动性风险
管理。如出现大量净申购,本基金可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
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并在净申购资金到帐后逐步平仓;反之,如出现大量净赎
回,本基金可卖空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满足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
并在卖出股票的同时逐步平仓。此外,如预期出现大量净赎回,本基金可在逐步
卖出股票的同时买入数量匹配的股指期货合约以维持目标市场暴露度,并在投资
者赎回的同时逐步平仓。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小企业
10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小企业
100指数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由原中小板价格指数更名
而来。本基金以中小企业
100指数为标的指数,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故采
用加权复合的方法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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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品种。长期而言,其风险
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1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2)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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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3)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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