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新旺 :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17:56:28 中财网

原标题:信诚新旺 :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
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
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
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
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经2015年5月25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5]98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流动性风


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7月22日披露的《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修
订了相关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1年7月2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章节内容截
止日为2021年7月22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1年5月6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一部份 基金的业绩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8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新旺回报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6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6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6、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其他
估值机构

6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142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涂一锴先生,董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
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业务总监
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
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
更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


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大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
研究部分析师;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所所长助理;于上海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历任宏观策略部副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监;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担任量化投研部总经理;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金融工程总
监。2015年6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总监。现兼任信诚
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新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信诚量化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担任助理研究员。2011
年7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分析师。现任信诚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至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旺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至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
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杨旭先生,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1月23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
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
行之一。1987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
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200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12年跻身《财富》(FORTUNE)
世界500强,营业收入排名第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
行一级资本排名第11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0.70万亿元。2020年1-12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782.74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
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2020年1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代为履行
行长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4
月至2020年1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本行
行长; 2016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年10
月至2018年6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9月至2018年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
行副行长,2003年8月至2014年5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
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年7
月至2003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1988年于清华
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2020年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5 月任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2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
总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4 年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
经理(2014 年6 月至2016 年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
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2009 年9 月至2014 年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
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2009 年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表处、资金部、投行
业务部工作。刘先生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2015年8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年12月至2015年8月,历任
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1999年12月至2007年12月,历任本行乌鲁
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


女士1992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疆财经
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12只。此外,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QDIE资金、QDLP资金和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
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
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
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
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
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
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
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
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
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
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
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
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
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http://www. citicprufunds.com.cn /。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15年5月2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98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
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止。经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204,815,464.79元人民币,认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9,252.20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5年6月1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
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977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204,815,464.79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9,252.20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204,824,716.99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
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6月1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拟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点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申请上市时应当符合下述第四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四、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
与赎回C类份额。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
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5年9月24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
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
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
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
购费)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时,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
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其他销售机构销售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


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且通过场
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
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系
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及赎回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2月5日发布公告并修改基金合同,自2015年12月7日起
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包括A类和C类。A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是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
购与赎回A类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A类份额和C类份额销售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
类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一)信诚新旺A类份额

1、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50万

1.50%

50万 ≤ M < 200万

1.20%

200万 ≤ M < 500万

0.80%

M ≥ 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
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场外赎回费率

Y<7天

1.5%

7≤Y<1年

0.125%

1年≤Y<2年

0.063%

Y≥2年

0




(注:Y:持有时间,其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25%,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赎回费率为1.50%。


上述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为100%。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注册登记机构
登记的原场内份额登记确认日开始计算。


(二)信诚新旺C类份额

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仅开通场外份额,不开通场内份额。投资人可以场外申
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Y<30天

0.50%

Y≥30天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则
按照新规定执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
返还给投资人。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 /1.128=43,671.17份

即:该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671.17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0元申购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手续费=50,000-49,261.08 =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128=43,671.17份

因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
留至整数位,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43,671份,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
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17×1.128=0.19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基金额43,671份,退款0.19元。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从场外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28.70=11,451.3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从场外赎回,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从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57.40=11,422.6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证券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
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
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
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或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
单元)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2、跨系统转托管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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