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双盈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21日 18:06:12 中财网

原标题:信诚双盈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 13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7
六、基金的备案 .......................................................................................................................... 19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20
八、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 2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36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38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40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7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5
十五、基金的托管 ...................................................................................................................... 57
十六、基金的销售 ...................................................................................................................... 58
十七、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59
十八、基金的投资 ...................................................................................................................... 60
十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 66
二十、基金的财产 ...................................................................................................................... 67
二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二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5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二十六、基金的业务规则 ........................................................................................................... 83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二十八、违约责任 ...................................................................................................................... 87
二十九、争议的处理 .................................................................................................................. 88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89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的分级运作期已届满,信诚双盈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转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故基金合同中关于转换
前分级运作机制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B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及《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
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
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分级: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
A份额和双盈B份额;

双盈A: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A份额。双盈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

双盈B:

指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双盈B份额。双盈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
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盈B
优先承担;

双盈A的开放日:

指双盈A开放申购与赎回之日(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
不开放申购),即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A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日: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




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约定转换为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
称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场所;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双盈A的单个开放日,经
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双盈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
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
后3年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T-n日:

指T日前(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
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
“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的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名称为“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
基金份额分级,基金更名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每满6个月开放申购和赎回一次,但在第六个开放
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四)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双盈A
和双盈B的收益计算方式不同,其中,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在
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双
盈B优先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
情况下,双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主动管理,力争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双盈A和双盈B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双盈A不收取认购费用;双盈B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首次募集份额目标的上限


双盈A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35亿份,双盈B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15亿份,不包括利息
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发售公告。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双盈A份额和双盈B份额,所募集
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配比及上限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双盈A和双盈B的份额配比为7:3,具体控制措施详见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5亿份;双盈B的
份额余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亿份;双盈A余额原则上不多于双盈B余额的三分之七倍;
具体规模限制及控制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双盈A的运作

1、约定收益

双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年约定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并公告,
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单利)= 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1.5%

其中计算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是指在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
准年利率(当时适用税率)。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重新设定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

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双盈A持有人需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支付赎回费。双盈A的约定收益率为
费前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双盈A的约定收益,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双
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2、双盈A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A的开放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A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双盈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A的第
二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双盈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8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依此类推。


例如:若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9月9日(周五),则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
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2年3月8日、2012年9月8日、2013年3
月8日,依此类推。假设2012年3月8日(周四)为工作日,则双盈A的第一个开放日为
2012年3月8日;假设2012年9月8日(周六)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为2012年9月7日(周五),则双盈A的第二个开放日为2012年9月7日;假设2013年
3月8日(周五)为工作日,则双盈A的第三个开放日为2013年3月8日;其他各个开放
日的计算类同。


(四)双盈B的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除双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双盈B享有,亏损以双盈B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双盈B优先承担。


2、双盈B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3、双盈B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双盈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双盈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五)基金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双盈A和双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
开发售。


(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双盈A和双盈B的份额总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包括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假设T日为双盈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NAVt A为T日双盈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t A为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t为自双盈A的上一个开放日次
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R年为上一个开放日(若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
定的双盈A的年约定收益率,则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乘以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
加上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 A = 1.000×(1+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年)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乘以T日双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t A = NVt/ NUMt A

其中,T日全部双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NUMt A×1.000×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R年

2、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假设NAVt B为T日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UMt B为T日双盈B的份额余
额,则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t B=(NVt-NAVt A×NUMt A)/ NUMt B

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NAVt B≤0,则NAVt B=0。


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T 日的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不再进行基金份额分级,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份额。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双盈A和双盈B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见本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双盈A和双盈B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双盈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双盈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双盈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
基金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双盈B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双盈B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人可参与双盈A或双盈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双盈A和双盈B
的认购。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分别对双盈A、双盈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双盈A和双盈B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招募说
明书及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双盈A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35亿份,双盈B首次募集份额上限为15亿份,不包括利息
折算的份额。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五)基金认购费用

双盈A不收取认购费用;双盈B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双盈A和双盈B认购份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双盈A和双盈B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双盈B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双盈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双盈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双盈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的双盈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双盈A与双盈B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与交易。基金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
管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再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盈B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1个月内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1.双盈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双盈A与双盈B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盈B前一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注册登
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九)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十)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频率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将每6个月对双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二)折算对象

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双盈A。


(三)折算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假设双盈A的开放日为T日,则折算基准日为T日,即双
盈A的开放日和折算基准日为同一工作日。


(四)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双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将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双盈A的份额数将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双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双盈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1.000

双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双盈A的份额数×双盈A的折算比例

双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双盈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双盈A的折算
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双盈A的开放日对双盈A进行申购与赎回,但
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可赎回;双盈B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
满,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双盈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但在第六个开放日仅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双盈A的开放日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其开放日的确定见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
“双盈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双盈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双盈A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双盈A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双盈A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双盈A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双盈A先赎回,申购确
认日期在后的双盈A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正常情况下,在双盈A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内,注册登记机
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
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

在双盈A的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双盈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对于双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双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后,双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所有经
确认有效的双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双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后,双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则在经确认后的双盈A
的份额余额不超过双盈B份额余额的三分之七倍的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
成交确认。


双盈A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双盈A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双盈A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双盈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双盈A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双盈A的赎回费用由双盈A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
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双盈A的赎回费率。


8、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
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双盈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下一个开放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双盈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双盈A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


户。发生上述(1)-(3)、(5)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双盈A的开放日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双盈A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依本合同约定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原则进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
认后,双盈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
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份额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起的1个月内,开始办理“信诚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
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
办理。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
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与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
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不低于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与代
销机构协商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
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8、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人
账户。发生上述(1)-(4)、(6)、(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2)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出现或可能出现如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
生巨额赎回,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双盈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
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
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双盈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双盈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双盈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
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双盈B的转托管与以下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
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


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
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
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A和双盈B将以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
满日起的1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转换前双盈A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双盈A的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双盈A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不赎回,其持有的双盈A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被默认
为转入“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份额转换的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的对应日,若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双盈A和双盈
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双盈A(或双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1.000

双盈A(或双盈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双盈A(或双盈B)的份额数×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双盈A(或双盈B)的转换比率、双盈A(或双盈B)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本基金将在份额转换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
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份
额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双盈A和双盈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份额转换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双盈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双盈A和双盈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各自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