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至利A :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22日 12:25:51 中财网

原标题:信诚至利A :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
2005

9

30
日注册成立。因业务
发展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7

12

18
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
简称“原法律文件”)不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
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
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6

7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623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估值风险,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
它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
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
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
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
证持
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
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
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7月22日披露的《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修订了相关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1年7月22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章节内
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2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1年2月19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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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第一部分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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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第二部分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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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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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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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7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3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
................................
............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
................................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9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9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9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0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10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诚至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指《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
3

3

15
日颁布、同年
6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
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
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
1
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
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6

基金账户: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2
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
8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
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
超过

个月


3
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3
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7

《业务规则》:指《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
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
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5

元:指人民币元


4
6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
9

基金份额
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1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
2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A
类份额”


53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但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
C
类份额”


54
、销售服务费:指从
C

份额
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
5

指定媒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
6
、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5
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8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59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0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9

3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42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出资额


(万元人民
币)


出资比例



%




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涂一锴先生,董事,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
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部门负责人、公司业务总监
等职,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Wai Kwong SECK
(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
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
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
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
(
上海
)
有限
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
,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
(
新加坡
)
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瀚亚投资管理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
上海
)
有限公司监事。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
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
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
2012

2

14
日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
团成员。



2
、基金管理人
监事会
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
、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董事,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
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
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理学硕士。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中信集团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
女士,副总经理,工学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
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
件事业部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
、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
研员,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
、基金经理


王颖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经理。

2016

9
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信诚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至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信诚新选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于
2016

9

2
日至
2017

9

14
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江峰先生,投行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
《基金法》、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未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制度进行证券投资,未事先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
)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
、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
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
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
关部门,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
、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
)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
)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分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
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
)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
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
-
30
层、
32
-
42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
1987

4

2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
[1987]14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4]
125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
4006800000


传真:
010
-
85230024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



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

4
月,中信银行实
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
A+H
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充分发挥
中信集团金融与
实业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坚持“以客为尊”,秉承“平安中信、合规经营、科技
立行、服务实体、市场导向、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
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
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
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
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
2020

6
月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51
个大中城市设有
1,397
家营业网点,
同时在境内外下设
6

附属机构,包括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
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萨克斯坦阿尔金银行。其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
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在香港、澳门、纽约、洛杉矶、新加坡和中
国内地设有
35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中心;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和
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
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
7
家营业
网点和
1
个私人银行中心。



中信银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
30
余年的发展,中信
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
万亿元、员工人数近
6
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
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

2020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1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4
位。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财务总监。方先生于
2018

9
月加
入中信银行董事会。方先生自
2014

8
月起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
2014

11

起任中信银行副行
长,
2017

1
月起兼任中信银行财务总监,
2019

2
月起任中
信银行党委副书记。方先生现同时担任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银行
(国际)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此前,方先生于
2013

5



月至
2015

1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

5
月至
2014

9
月兼任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7

3
月至
2013

5
月任中信银行苏州
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03

9
月至
2007

3
月历任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
理、党委委员、副行长;
1996

12
月至
2003

9
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工作

历任信贷部科长、副总经理,富阳支行行长、党组书记,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
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
1996

7
月至
1996

12
月任浦东发展银
行杭州城东办事处副主任;
1992

12
月至
1996

7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实验城市
信用社信贷部工作,历任信贷员、经理、总经理助理;
1991

7
月至
1992

12
月在浙江银行学校任教师。方先生为高级经济师,毕业于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
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拥有二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自
2019

6
月起担任
中信银行副
行长,自
2019

2
月起担任中信银行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于
2015

7
月至
2019

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12

3
月至
2015

7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期间于
2014

1


2015

7
月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

3
月至
2012

3
月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2001

10
月至
2011

3
月历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

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

1991

7
月至
2001

10
月历任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谢先生为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
201
8

1
月至
2019

3
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
2015

5
月至
2018

1
月,任中
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
2013

4
月至
2015

5
月,任中信银行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助
理;
1996

7
月至
2013

4
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行营业部),历任支
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
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8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20
年年末,中信银行托管
186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公
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
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
10.33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
现、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
察。



3
、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规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
务内控检查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
节,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
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
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

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
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登记机构


名称: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银行
大楼
9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
400
-
6660066


联系人:
王文博


电话:
021
-
68649788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6

7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623
号文
准予
募集
注册




本基金为
混合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
201
6

8

29


201
6

8

31

止。本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
500,190,068.40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
息共计
20,000.91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
6

9

2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4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500,190,068.40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0,000.91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500,210,069.31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
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
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

9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6

11

25
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按照
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
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
/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T+
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
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
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账户单笔首次最低申购金额调整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调整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
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上述基金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调
整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
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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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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