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柏特:利柏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利柏特:利柏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 跟风 “ 炒新 ” ,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江苏利柏特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利柏特 ” 、 “ 发行人 ” 、 “ 本公司 ” 或 “ 公司 ” )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p:/w. sse.com.cn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 新股 ” )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控股东利柏特投资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 2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 因 派发 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 股份。 ( 4 )本企业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2 、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 2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 行价( 发行价指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 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 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 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4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 5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3 、实际控制人沈 翾 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 2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 3 )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 4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二)发行人股东兴利合伙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 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 2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 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 月。 ( 3 )本企业 将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三)发行人股东香港和石、中核二三、医工投资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 股份; ( 2 ) 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企业延长股份 锁定期,则本企 业承诺 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 3 )本企业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四)发行人董事王海龙、袁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佳,高级管理人 员李铁军、朱海军、李思睿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 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 2 )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 份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3 )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4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五)发行人监事霍吉良、张英洁、张泉林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 2 )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 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六)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杨清燕、杨菁、陈裕纯、孙霞、李建平、宋玉芹、 杨东燕、陈裕飞、何军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发行 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 3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七)发行人其他自然人股东王彬、殷维忠、吕喜永、严炳中、石鹏华、 徐建青、杜国锐、蒲斌、何毅、马光、吴新一、杨贺、周锦辉、宋启富、夏光 程、邓志荣、王开义、田成、刘新强、李坚、石振发、方战华、吕宝红、刘保 全、郑永青、邹兵、管万明、孙念明、许存杰、薛建辉承诺 ( 1 )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 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 ( 2 ) 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 人 承 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 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 锁定。 ( 3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八)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杨清华、杨清建、沈伟强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 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2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 行价(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发行 人股票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六个月。 ( 3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九)间接持股 5%以上股东张毓强、张健侃承诺 (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 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 2 )若今后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本人延长股份锁定期,则本人承 诺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股份锁定。 ( 3 )本人 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二 、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 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启动股价 稳定措施。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上市后公 司股价的承诺书,承诺事项如下: (一)启动本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 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 合并财 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合计数 ÷ 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 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本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公司将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 具体包括:( 1 )公司回购股票;( 2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① 不 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 定上市条件; ② 不能迫使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 ( 1 )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 )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 3 )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 4 )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 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 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 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 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 不超过上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 ( 5 )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 1 )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 )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增 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 资产值(以最近 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3 ) 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 于控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 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10% ,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 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30%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 2 )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 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 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10% ,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 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 30% ; ( 4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 承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 1 )本公司将严格按 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 2 )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 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 3 )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 4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 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 1 )本 企业 /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 票的义务和责任; ( 2 )本 企业 / 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 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 3 )如 违反 上述承诺,本 企业 / 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 因 不可抗力导致,同意 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 企业 / 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 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 者利益。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 )本人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义 务和责任; ( 2 )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 各项责任和义务; ( 3 )如 违反 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 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 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 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 、 持股 5% 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利柏特投资承诺 1 、在本 企业 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 在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的 ,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 3 、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 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在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本企业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 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 、本企业 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 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香港和石承诺 1 、在本 企业 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 在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 票 的 ,股票的 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锁定期届满后, 本企业 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在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本企业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 持 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 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 、本企业 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 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 所有。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兴利合伙承诺 1 、在本 合伙企业 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2 、 在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的 ,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情况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 、锁定期届满后, 本合伙企业 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 、在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情况下, 本合伙企业 减持时将提前五个交易日 将减持 数量、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 告,自 公司公告之日起 三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5 、本合伙企业 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减 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 公司所有。 四 、 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启动股份 回购措施,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 孰高者: 1 )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2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 3 、若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 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 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 股份,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 1 )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2 )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若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 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 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 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企业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 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 要不存 在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启动股份回购措施,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回购价格为不低于下列两者中的孰高者: 1 )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2 )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 权除息处理)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 、若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 效保护。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 、若发行人 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 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 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相关法律法规相 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 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五)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 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评估机构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 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验资机构苏州中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五 、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 、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 、承诺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3 、承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 积极采取一切必要 、合理的措施,使上述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若本人 / 本公司前述承诺若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 / 本公司将对公司或股东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 补偿。本人 / 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 / 公司同意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 / 公司作出 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承诺如下: 1 、 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 2 、 对 本人 的职务 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 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 本人 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 同意由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 未来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 、 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7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承 诺。若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公开作出解 释并道歉、接受相关监 管措施;若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 、 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 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若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发行人将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若因发行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 向投资者依法赔偿相关损失。 3 、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若该等人员在公司领酬)等措施。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发行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 )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 权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东利柏特投资,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若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 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 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若因本企业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3 、若本企业未承 担前述赔偿责任, 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得分配的现 金分红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企 业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 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 、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东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 他不可抗力等本企 业无法控制 的客观 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企业将采取以 下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 )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斌强、沈翾,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 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 若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 文件中披露的相关 承诺事项,本人将 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 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2 、 若因本人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3 、 若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得分配的现金分 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4 、 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 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 5 、 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 件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则本人将采取以 下措施: 1 )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 ) 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 法 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 明书 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1 、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本人若未能履行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 述事项发生 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 项。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3 、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 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 得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 、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发行人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将采取 下列措施: 1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 )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偿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已依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指引》)的要求出具专项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 、本公司已在 招股说明书 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 、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 或潜在纠纷 等情形。 3 、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4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 、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 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 、 公司利润分配的 安排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 2 019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 》, 如果公司本次发行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 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情况如下: 1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 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当年盈利、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的现金 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红; 3 、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存在股东违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 占用的资金; 4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 (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 (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规 定 处理。 本《公司章程(草案)》中的 “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 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 以 上(包括 10 % )的事项。 5 、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 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 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 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 案符合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股 股东的意见,具体如下: 1 、 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董事会未提 出现金分红提 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 应发表独立意见。 2 、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 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则应当经外部监事 半数以上通过。 3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 /3 以上通过,除现 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 本次发行 ” )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 证监许可 〔 202 1 〕 2 296 号 ” 文核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 自律监管决定书〔 2 021 〕 3 19 号 ” 批准。证券简称 “ 利柏特 ” ,证券代码 “ 60 5167 ” 。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 202 1 年 7 月 26 日 (三)股票简称: 利柏特 (四)股票代码: 6 0516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44,907.0 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11,26.82 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 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 定 安排的股票数量: 11,26.82 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 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 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 第一节 重要声 明与提示 ”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iangsu Libert INC. 注册资本 33,680.18 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沈斌强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6 年 10 月 2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 年 1 月 31 日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江苏扬子江重型装备产业园沿江公路 267 号 邮政编码 215636 电话 0512 - 89592521 传真 0512 - 82087 公司网址 htp:/w.cnlbt.com/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 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如 下表所示: 姓名 性别 职位 本届任职期间 沈斌强 男 董事长、总经理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王海龙 男 副董事长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于 佳 女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袁 斌 男 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王 源 男 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陈 旭 男 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谭才年 男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喻景忠 男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薛国新 男 独立董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霍吉良 男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张英洁 女 监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张泉林 男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李铁军 男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朱海军 男 财务总 监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李思睿 男 副总经理 2020 年 4 月 6 日至 2023 年 4 月 5 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 司债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比例(%) 1 沈斌强 董事长、总经理 2.23 2 袁 斌 董事 、核心技术人员 0.36 3 霍吉良 监事会主席 0.06 4 张泉林 监事 0.06 5 李铁军 副总经理 0.36 间接持有公 司 股票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间接持股公司 持该公司股 份比例(%) 备注 1 沈斌强 董事长、总经理 利柏特投资 14.64 利柏特 投资持 有发行 人 54.47% 股权 2 王海龙 副董事长 利柏特投资 2.0 3 沈斌强 董事长、总经理 兴利合伙 2 7.89 兴利合 伙持有 发行人 5.31% 股权 4 王海龙 副董事长 兴利合伙 3.65 5 于 佳 董事、董事会秘书 兴利合伙 2.51 6 张英洁 监事 兴利合伙 1.89 7 李思睿 副总经理 兴利合伙 3.14 8 朱 海军 财务总监 兴利合伙 2.51 三、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东为利柏特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斌强先生、沈翾先生,二人系父子关系。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沈斌强先生、沈翾先生通过利柏特投资控制发行 人 54.47% 的股份;沈斌强先生通过兴利合伙控制发行人 5.31% 的股份;沈斌强 先生直接持有发行人 2.23% 的股份。综上,沈斌强先生、沈翾先生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合计控制发行人 62.01% 的股份,为利柏特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沈斌强、沈翾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沈 斌强先生,身份证号码: 13282196710*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上海市涞坊路 ** 。 沈 翾先生,身份证号码: 13108219406* ,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住所:上海市涞坊路 ** 。 四、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为 33,680.18 万股,本次发行 11,26.82 万股,占本次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 0 % ,本次发行前后各股东持股变化情况见下表: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 发行后 持 股 锁定期限 数量(万股) 比例 ( % ) 数量(万股) 比例 ( % ) 限售股 33,680.18 10.0 33,680.18 7 5.0 - 利柏特投资 18,345.4670 54.47 18,345.4670 40.8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香港和石 7,672.736 22.78 7,672.736 17.09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兴利合伙 1,790.0 5.31 1,790.0 3.9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中核二三 ( C S ) 1,650.912 4.90 1,650.912 3.68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沈斌强 750.0 2.23 750.0 1 .67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医工投资 250.0 0.74 250.0 0.56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股东名称 发行前持股 发行后 持 股 锁定期限 数量(万股) 比例 ( % ) 数量(万股) 比例 ( % ) 杨菁 20 .0 0.59 20 .0 0.4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李建平 20 .0 0.59 20 .0 0.4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宋玉芹 20 .0 0.59 20 .0 0.4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杨清燕 20 .0 0.59 20 .0 0.4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孙霞 20 .0 0.59 20 .0 0.4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杨东燕 20 .0 0.59 20 .0 0.4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陈裕纯 20 .0 0.59 20 .0 0.4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王彬 20 .0 0.59 20 .0 0.45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殷维忠 120 .0 0.36 120 .0 0.27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李铁军 120 .0 0.36 120 .0 0.27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袁斌 120 .0 0.36 120 .0 0 .27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吕喜永 80 .0 0.24 80 .0 0.18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徐建青 72 .0 0.21 72 .0 0.16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严炳中 72 .0 0.21 72 .0 0.16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石鹏华 72 .0 0.21 72 .0 0.16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杜国锐 60 .0 0.18 60 .0 0.13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何毅 50 .0 0.15 50 .0 0.1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吴新一 50 .0 0.15 50 .0 0.1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周锦辉 50 .0 0.15 50 .0 0.1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何军 50 .0 0.15 50 .0 0.1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杨贺 50 .0 0.15 50 .0 0.1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马光 50 .0 0.15 50 .0 0.1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蒲斌 50 .0 0.15 50 .0 0.1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宋启富 50 .0 0.15 50 .0 0.1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王开义 40 .0 0.12 40 .0 0.09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夏光程 40 .0 0.12 40 .0 0.09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陈裕飞 40 .0 0.12 40 .0 0.09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三十六个月 邓志荣 40 .0 0.12 40 .0 0.09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石振发 30 .0 0.09 30 .0 0.07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刘新强 30 .0 0.09 30 .0 0.07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李坚 30 .0 0.09 30 .0 0.07 上市交易 之 日 起 十二 个月 股东名称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