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理增强A :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标题:农理增强A :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 ................................ ................................ ........... 1 二、释义 ................................ ................................ ................................ ................................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 ................................ ......... 11 五、基金备案 ................................ ................................ ................................ ................................ . 13 六、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 ................................ ......... 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 40 十、基金的托管 ................................ ................................ ................................ ............................. 43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 ................................ .........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 ................................ .........................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 ................................ ......................... 5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 64 十 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 6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77 二十、违约责任 ................................ ................................ ................................ ............................. 7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 ................................ .....................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8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 ................................ ......................... 82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 ................................ ................................ ................. 83 一、前言 ( 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 二 )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三 )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四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 五 )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农 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发售公告: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 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7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 8 、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9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 2 、基金投 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 6 、直销机构: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7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 务的机构 2 8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 9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农 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1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 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 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 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 5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 6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8 、日:指公历日 3 9 、月:指公历月 40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41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4 2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 3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 4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5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6 、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 7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 8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9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的分类:指根据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本基 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 、 A 类基金份额:收 取认购费、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5 3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5 4 、元:指人民币元 5 5 、 流动 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 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 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净资产值 5 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0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 、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体 63 、业务规则:指《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 4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5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6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一 ) 基金的名称 农银汇 理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四 )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综合利用多种投资策略,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五 )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 六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 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 七 ) 基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过程中涉及的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个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指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前端)和赎回费,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C 类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回费,不收取认购 费、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适用的基金销售过程中涉 及的费用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 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方式、各类别的销售费率及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一 )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 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 (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 公开发售。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 )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认购金额的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基金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 的账户,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 基金财产所有。 ( 三 ) 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 一 ) 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 二 ) 基金募集失败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 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 ;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予以公告。 6 、本基金份额分为两个类别,适用不同的 申购、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 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 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 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并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 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六 )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 (限于 A 类基金份额)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3 、 T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及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及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 公告。 7 、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8 、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 + 2 日起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 .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 + 1 日 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八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或者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 等不充分;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申购;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 - 5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或者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赎回。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 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有权全部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 ) 全额赎回 ”或“( 2 ) 部分顺延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 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 请。 (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 十六 ) 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十七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邮政编码: 20012 0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成立时间: 2008 年 3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08]3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750,000,001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4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 6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 7 )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8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 在 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 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资料; (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4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渤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 - 205 号 邮政编码: 300204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30 日 注册资本: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893 号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 1 )获得基金托管费;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 18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6 )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 7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 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召集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 1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30 个工作日低于 3,000 万元;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30 个工作日不满 200 人; ( 3 )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和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连续 30 个工作日大于 90% 。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的决议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执行。 若《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而未能成功召开,或者基金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但自依法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知中载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之日起,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再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本《基金合同》终止或与其他基金合并事项。 ( 三 )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 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 以下简称“召集人” )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