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债券 :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09:50:45 中财网

原标题:嘉实债券 :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暨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系列基金发起人
/
基金发起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列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列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目 录



................................
................................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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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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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第一部分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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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一、系列基金与基金
................................
................................
................................
...............
6
二、系列基金与基金的管理和托管
................................
................................
.......................
7
三、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
................................
.......
7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
................................
................................
.............
8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
/
基金发起人
................................
................................
.........................
8
二、系列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
................................
................................
.........................
8
三、系列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
................................
.......................
11
四、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
.......
13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17
第三部分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
18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8
二、基金的发行
................................
................................
................................
.....................
18
三、系列基金
/
基金的成立及存续
................................
................................
.......................
19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
................................
................................
.............
19
五、基金的申购、赎回
................................
................................
................................
.........
25
六、基金转换
................................
................................
................................
.........................
29
七、系列基金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
31
八、系列基金
/
基金的托管
................................
................................
................................
...
31
九、系列基金
/
基金的销售
................................
................................
................................
...
31

、系列基金
/
基金的注册登记
................................
................................
...........................
32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32
十二、系列基金
/
基金的资产与费用
................................
................................
...................
33
十三、系列基金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
.......................
38
十四、系列基金
/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42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44
一、业务规则
................................
................................
................................
.........................
45
二、违约责任
................................
................................
................................
.........................
45
三、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
................................
................................
.....
45
四、通知与送达
................................
................................
................................
.....................
46
五、本《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47
六、《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
...........................
47

释 义




在《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


1、 本契约、本《基金合同》: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契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 《民法通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修订以及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颁布和实施的与《民法通则》有关的规定和解释
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 《信托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暂行办法》:指
1997

11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暂行办法》
7、 《试点办法》:指
2000

10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8、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9、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元:指人民币元
11、 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其包括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2、 基金
/
本基金:视上下文而定,指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一只或数只基金
13、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
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基金发起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
20、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资质、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1、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22、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持有系列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任何一只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24、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6、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十八周岁、合法持有届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并依法可以投资本系列基金的中国居民
27、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本系列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8、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每一基金净认购额
分别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且认购户数分别达到
1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
人可以依据《试
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所有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30、 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31、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若无特殊说明,本《基
金合同》中以“日”为时间计算单位时皆指“工作日”。

34、 T
日: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
请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36、 认购:指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申购: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赎回:指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
则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
进行交易的行为
41、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某只基金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包括基金间转换导致
的该只基金减少的份额)扣除申购份额和其它基金转换为该基金份额后的总余额超过上
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42、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
4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该基金资产净值和该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9、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50、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
及其他对本契约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5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4、 不可抗力: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本
系列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本系列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信托法》、《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4

本系列基金由发起人按照《信托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有关本系列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诺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6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



2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任一基金份额之时,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权利
和利益,承担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所有义务,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被视为其对本《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



3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9

1
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基金




一、系列基金与基金

1
、本系列基金由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三只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开放式基金所组成;


2
、本《基金合同》对三只基金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
、各基金分别进行销售、注册登记管理,各基金收益单独计算和分配;


4
、各基金适用独立的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则;


5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基金转换;


6
、除非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任一基金的终止和清算不必然导致本系列基金或其



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7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聘请同一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



二、系列基金与基金的管理和托管

1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时为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2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同时为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3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议,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方可更换。



三、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成为基金的持有人,即成为本系列基金的持有人,
受本《基金合同》的保护和约束,享有本《基金合同》项下的权利及利益,并承担本《基金
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2
、本《基金合同》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规定,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
本《基金合同》对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规定,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基金发起人

(一)系列基金发起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
1999

3

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5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5188866


(二)基金发起人


系列基金发起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系列基金发起人、基
金发起人通称“基金发起人”。



(三)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
)申请设立系列基金
/
基金;



2
)在基金设立募集期时认购并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份额;



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
)公告《招募说明书》;



2
)公告《发行公告》;



3
)遵守《基金合同》;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6
)法律和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一)系列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7

09
-
14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时间:
1999

3

25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9]5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65188866



(二)基金管理人


系列基金管理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实
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系列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通称“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
管理和运用系列基金
/
基金资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
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
失,以其自有财产承担;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
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
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
息的义务;



11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管理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
)对于基金业务操作,基金管理人将:


(a)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系列基金和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b)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基
金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各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资产相互独
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保证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4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所涉及的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



6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
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7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对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行为进行纠正和补救;



8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
每一
基金净值信息




9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0
)严格按照《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
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2
)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该基金的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4
)依据《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
)编制各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6
)保存各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7
)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和
/
或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列基金和
/
或基金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因过失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位而免除;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契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契约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契约规定的
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基金资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本契约所规定的信托目的而接受基金资产
的,应当予以返还或予以赔偿;



22
)确保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义务。





三、系列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一)系列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名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电话:(
010

66594916


传真:(
010

66594946


联系人:张



(二)基金托管人


系列基金托管人同时是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下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系列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通称“基金托管人”。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系列基金
/
基金的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系列基金
/
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系列基金
/
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
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系列基金
/
基金资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本系列基金
/
基金资产与
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
任;



6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系列基金
/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
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
信托
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
密义务;



10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1
)按规定出具系列基金
/
基金业绩和系列基金
/
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



12
)负责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各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
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及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5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建立系列基金
/
基金的持有人名册;



18
)保存系列基金
/
基金的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
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9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0
)依据系列基金
/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21
)参加系列基金清算小组
/
基金清算小组,参与系列基金资产
/
基金资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
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系列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
、投资于基金;



2
、以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3
、除《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规定
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
、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5
、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基金
资产;


6
、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基金资
产进行相互交易;


7
、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8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
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9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其它
任何行为。





四、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



2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
)监督系列基金
/
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系列基金
/
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
资料;



4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基金转换;



6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
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
)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1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规定
的其他权利。



2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本《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以其对各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系列基金
/
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系列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7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以下情况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要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



1
)召集方式


a.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b.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c.
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本款项所述比例
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如
无特别说明,下同);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d.
代表系列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2
)通知


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通
知。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b.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
有权出席系列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d.
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地点和方式;


e.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f.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g.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
)开会方式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有代表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下一个工作日内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
)议事程序


a.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依照本条第(
5
)款和第(
6

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b.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依照本条第(
5
)款和第(
6
)款的有关约定进行表决。




5
)表决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不
同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按照其持有的每一基金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b.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
一般决议



a.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每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b.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e.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f.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6
)计票


a.
现场开会


<1>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的授权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集,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3>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员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由基金管理人的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均未指派授权代表任监督员,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推举代表任监督员。



<4>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计票。




7
)生效与公告


a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b
.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生效的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
指定媒介
公告。



3
.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变更基金合同中与该单只基金有关的部分条款,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
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外;


b.
单独或合并持有该等单只基金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c.
出现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三)款所述情形的;


d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e.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应当召开。





2
)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通知、开会方式、议事程序、计票、表
决及生效和公告比照本基金合同有关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约定办理。




3
)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通过的决议仅对该等基金及基金当事人具约
束力。相关决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的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予执行。



4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
资产
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每只基金
50
%以上(不含
50%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并作出要求基
金管理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每只基金
50
%以上(不含
50%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都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并作出要求基金托



管人退任的决定的。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
每只基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日内
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
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
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
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

5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
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
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
日内
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
)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
产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三部分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组成: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嘉
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



(五)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基金的发行

(一)
设立募集期: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二)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法律、法规、规
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




(三)
发行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四)
有关本系列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
、各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系列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




1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
-
认购费用
]/
基金份额面值


2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认购份
数保留至
0.01
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
基金资产。



(五)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各基金认购的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六)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三、系列基金/基金的成立及存续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系列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每一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
1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
可以停止发行,并宣告本系列基金
/
基金同时成立;否则基金
/
本系列基金均不
能成立。本系
列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本系列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净值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任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该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任一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基金终止。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一只基金的终止不导致本系列基金和
/
或其他基金的必然终止。

在两只基金终止的情况
下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转型为单一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管理

嘉实理财通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旨在为投资者提供不同的基金品种选择,通过多元化投
资降低投资风险。


(一)各基金的投资目标及策略等重要事项的揭示


1
、嘉实稳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和现金红利分配
的方式来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限于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大市值上市
公司股票
(包括
存托凭证)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投资
重点是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前
50%
的上市公司中具有竞争优势的大市值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于大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部分的
80
%




(3)
投资理念


投资行业龙头、优势企业,
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成果。



(4)
投资策略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并制订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龙头、优势企业的上市公
司的股票,
通过基本面分析挖掘行业优势企业,获取稳定的长期回报。



a.
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
率的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
40
-
75%
;债券投资比例浮
动范围:
20
-
55%
,现金留存比例:
5%
左右。



b.
股票选择


主要投资于
那些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龙头、优势企业




本基金将重点
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前
50%
的上市公司中选择具有如下特征的公司:


(i)
行业发展状况良好,企业已经经历了一段快速成长期,步入稳定发展阶段,
企业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已经或即将成为行业的龙头、优势企业,企业
经营在相对稳健的同时能够保持一定的持续成长能力;


(ii)
企业市
场竞争能力强,盈利能力稳定,主营业务利润率大于当年行业平均
水平,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iii)
良好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能力较强,资产盈利水平较高,剔除资产负债
率大于
85%
的公司(金融行业上市公司除外),具备潜在的良好的分红能力;


(iv)
企业在产品开发、技术进步方面具有相当的核心竞争优势,有良好的市场知
名度和较好的品牌效应。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
为投资标的。



c.
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
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本
基金
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
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以及调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益表现更加
稳定;同时满足基金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




(5)
业绩比较基准


60%*
巨潮
200
(大盘)指数收益率
+40%*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6)
产品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长期系
统性风险控制目标为: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相对于基金业绩基准的β值保持在
1.0
左右。本基
金采用嘉实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市场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子风
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2
、嘉实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公司以获取未来资本增值的机会,并谋
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同时通过分散投资提高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限于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中、小市值
上市公司股票
(包括
存托凭证)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投资重点是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后
50%
的上市公司中寻找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中、小市值上
市公司,投资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股票部分的
80%




(3)
投资理念


投资具有成长潜力的中小企业,分享中小企业高速成长阶段的成果。



(4)
投资策略


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并制订大
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基础上,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
市公司的股票,从公司基本面分析入手挑选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



a.
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在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证券市场中长期预期收益
率的基础上,制订本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
40
-
75%
;债券投资比例浮
动范围:
20
-
55%
,现金留存比例:
5%
左右。



b.
股票选择



基金
重点投资于预期利润或收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从公司

本面的分析入手挑选具有成长潜力的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
在流通市值占市场后
50%
的上
市公司中选择具有如下特征的公司:


(i)
股本规模相对较小的中小型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突出,过去两年主营业务
收入占总收入
80%
以上,预期未来具有较强的股本扩张能力;


(ii)
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公司在本行业内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能
充分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高于
GDP
增长率,预期
净利润增长率大于
10%



(iii)
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技术创新能力与同行相比保持相对优势,能够不断推出
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满足市场需要;


(iv)
公司管理层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能够对外部环境变化迅速作出反应。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式,筛选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作为投资标的。



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了一套基于成长性的上市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上市公
司所处行业的持续增长潜力及其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内的财务
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及研发能力等
多方面的因素进行评估,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
性以及这种成长性的可靠性和持续性,结合其股价所对应的市盈率水平与其成长性相比是否
合理,作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c.
债券选择


分析利率走势和发行人的基本素质,综合考虑利率变动对不同债券品种的影响、各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大小、市场流动性因素;另一方面考虑宏观经济数据,
包括通货膨胀率、商品价格和
GDP
增长等因素。本
基金
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公
司)债(包括可转债),以分散风险以及调节投资于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使得基金收
益表现更加稳定;同时满足基金
资产对流动性的要求,国债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20%





(5)
业绩比较基准


60%*
巨潮
500
(小盘)指数收益率
+40%*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6)
产品风险以及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决定了本基金属于中低风险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长期系
统性风险控制目标为: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相对于基金业绩基准的β值保持在
1.0
左右。本基
金采用嘉实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系统,该系统可以完成市场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多因子风
险分析、流动性风险控制等多项风险管理功能。



3
、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1)
投资目标


以本
金安全为前提,追求较高的组合回报


(2)
投资理念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定量分析方法,深入挖掘债券的
投资价值,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3)
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
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金
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择机参与新股申购,但新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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