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 : 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 : 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3月25日证监许可[2021]1027号文 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 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 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沪港通及深港通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 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目 录 一、绪言 ................................ ................................ ................................ ............................ 5 二、释义 ................................ ................................ ................................ ............................ 6 三、基金管理人 ................................ ................................ ................................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 ................................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 ................................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 ................................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35 九、基金的投资 ................................ ................................ ................................ .............. 45 十、基金的财产 ................................ ................................ ................................ .............. 54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55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 ................................ .. 6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6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65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6 十六、侧袋机制 ................................ ................................ ................................ .............. 73 十七、风险揭示 ................................ ................................ ................................ .............. 75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 .............................. 85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1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12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 ................................ ........ 126 5 一、绪言 《 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6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指《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国联安 核心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2月 28日 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7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8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 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 (不包含 T日 )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 公告为准)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9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 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 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0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56、 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7、规定媒介:指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简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简称规定网站, 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11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设立 日期: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 021 - 38992888 传真: 021 - 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Jiachen Fu (付佳晨)女士,副董事长,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 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 12 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 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 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 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 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 助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 Anna Sophie Herken 女士,董事,剑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美利坚大学法学硕 士。历任世界银行监察组顾问、柏林上诉法院书记员、柏林联邦经济 技术部政务主 任、世界银行监察组助理执行秘书长、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秘书长办公室首席顾问、 柏林赫尔梯行政学院董事总经理、德国哈索·普拉特纳资本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首席运营官及授权代表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部门主管。 王琤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 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独立董事,工学博士。 2016 年 4 月退休前,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 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 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 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 岳志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 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 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 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等职。现任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 首席投资官。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 (UIUC) 工商 管理硕士( MBA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 13 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 行官(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总经 理。 2 、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 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 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务部主管、 主席办公室主管、 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 主席及日 本全国主管、德 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 监。 朱敏菲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 资深行政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于业明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 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 限 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 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 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 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14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并兼 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资产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 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 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 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 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 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首席运营官,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 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 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 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 、 本基金 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 , 硕士研究生, 2004 年 4 月至 2007 年 8 月在杭州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担任工程师, 2007 年 9 月至 2009 年 8 月在群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担任行业研究员。 2009 年 8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 投资部副总监。 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3 月担任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兼任国 联安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起兼任国联安德盛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起兼 15 任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7 月起兼任国联安远见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8 月起兼任国联安新蓝筹红利一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管 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 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杨子江(研究部副总经理) 潘明 (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刘斌(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常务副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代理负责人、基金经理) 李德清(基金经理) 陈建 华(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16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及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17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 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8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19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 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0 (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 1 )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 防线: 1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 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 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 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 2 )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 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 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 3 )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 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 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 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21 ( 4 )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 真实与完整。 ( 5 )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 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 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 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 6 )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 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 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 1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 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 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 措施。 ( 2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3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 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5 )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22 23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 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 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21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 《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24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 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 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 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 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 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25 度。 (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 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 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 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 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 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 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 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 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26 (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 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 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 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 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 )建立 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 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 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 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 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 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27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 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 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 021 - 38784766 , 400 - 700 - 0365 (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 www.cpicfunds.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 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 021 - 38992857 传真: 021 - 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29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 、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人:张楠 电话: 021 - 22123075 传真: 021 -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楠 、 钱茹雯 30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21年3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1027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20% 100 万≤ M < 500 万 1.0 0% M ≥ 500 万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31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分别投资10,000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认购利 息分别为2元和2,000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1:认购金额10,000元,认购利息2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00)/1.00=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 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2元,则可得到9,883.42份基金份额。 认购2:认购金额1,000万元,认购利息2,000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2,000.00)/1.00=10,001,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对应的认购费用为1,000元, 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2,000元,则可得到10,001,000.00份基金份额。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32 1、认购时间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 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2、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 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 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 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机构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 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含认购费)。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柜台和基金管理人 33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 3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 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 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 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 提前发布的 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36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 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 在 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 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 、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7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 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 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 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 、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 基金 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