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A :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26日 11:45:57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A :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目录...............................................................................................................................2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1
五、基金的备案..........................................................................................................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5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4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十一、基金的托管
......................................................................................................42
十二、基金的销售......................................................................................................43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4
十四、基金的投资......................................................................................................45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53
十六、基金的财产......................................................................................................54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59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6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64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7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二十四、违约责任
......................................................................................................75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7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77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摘要..........................................................................................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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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电
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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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
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
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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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发售公告: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6、托管协议:指《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3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4

8 月
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不时
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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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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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付成现金的
行为;


3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统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3、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3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及其他媒介;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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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T 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42、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4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49、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
50、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1、A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内地

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52、H 类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有关内地与香
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
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53、基金份额:指
A 类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
他类别份额;


54、香港代表: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法律法规担
任本基金在香港的代表,负责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
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55、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香港
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代为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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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名义持有人: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
香港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
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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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香港销售的、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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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
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
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
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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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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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
止基金募集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
基金募集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届满或基金
管理人停止基金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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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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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除本基金的有关公告另有专门规定外,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在香港的申
购、赎回、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办
理。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示。投资
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H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
香港代表选聘或基金管理人直接选聘的相关香港销售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
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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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H 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
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
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H 类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确认规则具体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补充文件或其他相关公告中载明;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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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
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与
A 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因此本基金
H 类份额
的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的具体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
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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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载明,除
H类基金
份额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
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8


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
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香港销售机构提交赎回申请时,对申请未受理部分是否
有权选择撤销或是顺延处理,以香港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除
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外,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且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且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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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除
H类基金份额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
1)到(
4)及第(
7)、(
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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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除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全部内地互认基金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本基金
H 类基金资产占全部基金资产的比例大于
50%。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的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
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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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

见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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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
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
T 日转托
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
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四)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本部分约定的部分业务暂不向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开通,具体请见
招募说明书或其补充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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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周兵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
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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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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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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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
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
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
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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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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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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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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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四)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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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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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

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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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
),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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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
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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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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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投资者的意见后,为
H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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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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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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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
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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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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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长盛电子信息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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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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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
业务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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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
资于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类资产的
80%;债券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
3%;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在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
的发展思路带动下,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本基金通过精选
个股,把握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
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
2)微
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
3)市场指
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
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
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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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深入分析上述指标与因素,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控制市场风险,提高配置效率。



2、股票投资策略

(1)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
电子信息产业,是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由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
电子信息服务构成的产业体系。电子信息产业内涵非常丰富,包括微电子、光
电子、软件、计算机、通信、网络、消费电子以及信息服务业等领域。


从对上市公司股票的界定来看,按照申银万国研究所一级行业分类标准,
从产业链的上游到下游,电子信息产业链上的行业具体包括:电子行业、计算
机行业、通信行业和传媒行业。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电子信息产业的覆盖范
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如果未来申银
万国研究所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例如对一、二级行业进行增减,则本基
金管理人亦将酌情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未来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不再存续或
不再发布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对电子信息产业的界定,自
行选择符合电子信息产业范畴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为主题型基金,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将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80%。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团队
“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具体从公司
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电子信息产业的上市公司,具有技术密集、附加值高、成长空间大等特
点。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多方
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经营状况
的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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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行
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
司股票;
.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
票。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金流
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盈利能力方面,主要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
.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
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
.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
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
现金流贴现(
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
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
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电子信息产业优选股票库。

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

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

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
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
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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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

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中证信息技术指数收益率
+ 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以中证信息技术指数作为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信息

技术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
A 股中信息技术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将
中证
800 成分股中信息技术行业中的全部股票作为样本所编制的行业指数。本
基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产业上市公司股票,从而中证信息技术指数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
来不再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风险高于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

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基金投资管理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

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和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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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科学合理配比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

障。

2、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
本基金实行以投资决策、研究支持、构建组合、归因分析、监察稽核为核

心的投资程序。坚持贯彻严谨、科学的投资程序是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也是
稳定管理、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赖以实现的保证。


(1)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临时召开会议,对阶段性的投资组合整体风
险水平和资产分配比例做出讨论和决议;

(2)研究支持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控制模型对市场、行业、个股进行分析
和预期收益测算。研究部门从基本面分析对行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
告。


(3)构建组合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研究部门及金融工程小组的研究成果,以及申
购、赎回的动态情况,基金经理在综合判断的基础上,在授权范围内设计和调
整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利用投资管理系统及电子交易系统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系统向独立
的交易部门下达交易指令,交易部门执行指令;

(5)归因分析
金融工程小组利用归因分析系统对投资组合中整体资产配置、股票行业配
置、债券产品和期限配置、个股和个券选择、买卖成本等因素对整体业绩的贡
献进行分析。该归因分析系统将为基金经理进行积极投资风险的控制和调整提
供依据;

(6)监察稽核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对交易执行等监控及合规性分析。

3、决策机制和决策过程
(1)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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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