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精一A : 先锋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原标题:先锋精一A : 先锋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第2号) 先锋 精一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 2021年 第 2号) 基金管理人: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先锋 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6年 10月 14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募集,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 先锋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2348号),注册日期为: 2016年 10月 14日。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年 11月 18日生效 ,自该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 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 目标,中国证监会并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 生急剧 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 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 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 承担 相应的 投资 风 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 混合 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收益产品 。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 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等 信息披露文件 , 自 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参与认购本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提供 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 确定性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更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 2021年 7月 26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21年 6 月 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3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 .................... 6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6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8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9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12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12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30 第一部分 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先锋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 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先锋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 先锋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 先锋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先锋精一灵活 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先锋精一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9、《基金法》: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 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先锋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 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3、 A类基金份额或 A类份额:指在投资人认 /申购时收取认 /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 44、 C 类基金份额或 C类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而不收取认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8、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 募集、运 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 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 基金 59、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6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70楼 7001-700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城建大厦 A座 24层 法定代表人 张松孝 成立日期 2016年 5月 16日 注册资本 1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 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 联合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4.2076%,大连亚联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3074%,北京鹏康投资有限公司占注 册资本的 22.5050%,张松孝 4.9900%,深圳市大华信安资产管理企 业(有限合伙) 4.990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239829 传真 010-58239896 联系人 赵进 二、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张松孝先生, CFA,董事长,博士。现任公司董事长、党支部书记。张 先生于 2015年 6月起任本公司筹备组组长, 2016年 5月 16日公司成立之 日起任董事长至今。 1994年 8月起先后就职于华泰证券、大通证券, 2007 年 5月起先后任大通证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期间兼任天风证券董事、 中国证券业协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2017年 9月起兼任厦门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东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综合处 世界经济组实习研究员;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首席 交易员;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前身)总经理 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证券董事总裁、 任金鹰基金公司董事长;中国彩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广东 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届投资银行委员会委员、中国期 货业协会理事、新疆证券业协会首任秘书长、新疆证券业协会会长、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三届证券经纪业务委员会委员。 殷剑峰先生,独立董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国家金融与 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浙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金融学 会理事,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城市 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和学术 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论坛(中国人民银行智库)创始成员,中国保险行业 协会首席金融专家;曾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耿留琪先生,独立董事 ,高级经济师。曾任青岛电业局处长、局长助理、 副局长,北京英大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书记,山 东电力投资公司总经理,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穗期货经 纪公司董事长,英大信托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夏银行董事、 副董事长。 邢会强先生,独立董事 ,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 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 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兼职 律师。现任武汉远景航天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恒泰万博石油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华建强先生,硕士,现任公司董事,大连亚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总经理,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华商银行、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华泰证券、 方正富邦基金、先锋基金督察长。 曹永刚先生,董事,本科。曾任鹏润投资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国美地 产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鹏润控股公司财务总监 。现任国美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副总监。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赵进先生,监事,研究生。曾任中兴通讯南京研发七部工程师,先锋基 金市场开发部渠道经理。现任先锋基金 总经理助理 。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张松孝先生,董事长,履历同上。 刘东 先生,总经理,履历同上。 易琳女士 ,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恒泰 证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张松孝先生,代行督察长职权,履历同上 。 朱明方先生,联席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 博士。曾在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管理部交易主管;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拟任投资总监;国务 院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金融所证券研究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江 苏省常 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挂职);北京联汇 恒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高明达先生,副经理,硕士。曾任中山证券机构金融二部总经理、资管 四部总经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兵投资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总监;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 总监、业务运营中心总监。现任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刘冬先生 ,首席信息官。历任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门 工程师、主管、副总经理 ;先锋基金金融科技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孙欣炎 先生, 2015年至 2019年先后任新华基金研究部研究 员 、投资助 理,华泰保险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2019年 9月加入本先锋基金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高明达先生、 杨帅先生 、孙欣炎先生、高 小巨先生、徐文先生、刘志强先生 。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 《销售办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 9)与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 业人员相互兼职。 ( 10)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 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合法规范高效运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完整、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如下: (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建立了完备有效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的架构如下: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 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 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 行的依据。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 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 细则等。 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流程严格遵循相应的合规程序,在保持制 度稳定性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及业务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 更新完善。 4、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由 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 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 如下组成部分: (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涉及风险 管控方面的专项问题进行研究指导,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 3)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 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 4)风险管理委员会:是经理层下设的专业委员会,是公司及基金日 常运作的风险控制机构,在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协助经理层工作,出具相应 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供经理层决策参考; (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 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 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 6)其他各部门:其他各部门既 是各项工作的执行者,又是其部门风 险的防范者。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控制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一线风 控职能;各部门内部建立责权明确、相互制衡的岗位职责,制定全面、合理 的业务风控制度和流程,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 四 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 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 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 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 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 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 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 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 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 内控 标准(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 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年再次荣获《首 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 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 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 机构奖”称号; 2015年、 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 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 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称号; 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 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 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 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62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 ,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 ,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处 ,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 , 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 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 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 五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70 楼 7001-7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号城建大厦 A座 24层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 100088 电话: 010-58239890 传真: 010-58239887 联系人:高文慧 网址: www.xf-fund.com ( 2)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 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 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 www.x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95559 联系人:胡佳敏 ( 2)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新华大街 504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蔚山路 2559号 法定代表人:高兵 电话: 0431-89250650 联系人:曲凌 ( 3)网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电话: 024-22955400 联系人:赵辉 (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 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座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座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 0471-4972675 联系人:熊丽 ( 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电话: 021-32229888 联系人:王威雅 ( 7)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电话: 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 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 010-85127570 联系人:王超 ( 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话: 18626867606 联系人:石静武 ( 1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电话: 010-84183142 联系人:杜正中 ( 1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电话: 400-018-8688 联系人:王晓静 (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54967367 联系人:朱泽乾 ( 1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四号东方梅地亚中心 C座 901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10-65980380 联系人:沈硕 (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 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20613999 联系人:张茹 ( 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18968001170 联系人:李思慜 ( 18)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 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 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9629021 联系人:吴煜浩 ( 21)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 )N-1、 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 )N-1、 N- 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62676405 联系人:付文红 ( 2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号院 20号楼 9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 23)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 心 47 层 01 单 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7-4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华然 电话: 0755-82564033 ( 2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 021-33323999*5611 联系人:陈云卉 ( 2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 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 2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 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 2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弄 61号 10号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 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号裕景国际 B座 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922 联系人:何昳 ( 2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联系人:付佳 ( 3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57418813 联系人:陈剑炜 ( 3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室 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电话: 0755-89640500 联系人:叶健 ( 3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座二层 202- 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 010-59287984 联系人:郭宝亮 ( 3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 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 3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80359115 联系人:李娟 ( 3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85097570 联系人:余永键 (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18001102931 联系人:丁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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