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庚价值先锋股票 : 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27日 11:25:41 中财网

原标题:中庚价值先锋股票 : 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庚
价值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1

6

28
日证监许可
[2021]2228


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
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
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
具体
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



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
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
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
50%
的除外。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
进行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
易结算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人
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负担。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17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
................................
................................
.............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
.....................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50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
................................
.............
5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
................................
.............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67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
...................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
11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
................................
.......
11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以及《
中庚
价值先锋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庚
价值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4
、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指《中庚
价值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庚
价值先锋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庚
价值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庚
价值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庚
价值先锋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2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

n
为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
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
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
1
、特定资产:包括:(
1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
3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
3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
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
、不可抗力:指
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1

4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703
-
704


法定代表人:
孟辉


设立日期:
201
5

11

1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1
8
]
9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亿
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53549999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孟辉


5,200


26%


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5,000


25%


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


5,000


25%


闫炘


2,000


10%


大连海博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1,600


8%


福建海龙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00


4%


福建瑞闽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情况


闫炘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闽发证券武汉代表处总经理、上海管理总部总经
理、总裁助理、副总裁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辉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助理、国金证券机构销售部销
售副总监、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梁衍锋先生,董事,中专学历。历任福州市住宅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施工经理、福
建省房地产开发公司九彩园工程处住宅开发经理等职务。现任
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逄超越女士,董事,法学学士。历任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大连汇盛投资有
限公司监事。



黄海雄先生
,
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信托投资公司福州证券业务
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东支行副行长等职务。现任福建海龙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



曹庆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历任中关村证券财务顾问部项目经理、巴黎银行证券上海
代表处研究员、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投资总监。现任中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呙华文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市洪山区城管办科员、中勤万信会计
师事务所副所长。现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合伙人




田仁灿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外国语大学法语讲师、法国金融租赁总
经理助理、金融租赁
Eurolease S.A.
公司总裁助理、富通集团总部岗位培训经理、富通基金
管理亚洲公司总裁、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瑞锐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
司总经理。



张志高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历任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讲师、上海浩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等职务。现任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周敏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城北支行行长、福建融
侨集团总裁、无锡世纪
春天房地产公司总经理。现任福建瑞闽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夏震乾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历任日立(中国)财务有限公司合规兼风险管理经理、
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
风控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

总监。



欧晔女士,
监事,
法学学士

历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结算部总监助理、华宸未
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事务
部负责人。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孟辉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曹庆先生
,
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丘栋荣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群益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股票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卢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总
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营销部执行总监、渠道发展部总监、渠道发展部兼
机构业务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富舜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CEO
。现任中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崔远洪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第一创业证券法律合规部
副总经理、海际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职务。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颜继杰先生,首席信息官
,工学学士。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维护工程师、中
原英石(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总监。现任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
、基金经理


陈涛先生,北京大学工程硕士,
2013

7
月起从事证券
研究

投资
管理
相关工作,历
任泰康资产研究员、华创证券高级分析师、浙商基金高级研究员、汇丰晋
信基金投资经理等。

2018

7
月加入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曹庆
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
董事会成员
介绍)


5
、投资委员会成员信息


主席:


丘栋荣先生,副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成员:


孟辉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曹庆先生,副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吴承根先生,会计硕士,
2012

11
月起从事证券
交易

投资
管理
相关工作,曾任中航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助理、初级信托经理、信托经理、投资经理职务等。

2019

1
月加
入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
2020

6
月起担任中庚价值灵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
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合规控制


合规控制包括内部主动控制、一级监督控制和二级监督控制。



1
)内部主动控制,由公司的各个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作为控制主体实施的控制,
包括:



公司内部的各项业务制度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须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公司的各种业务经营活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




从业人员的行为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确定的行为规
范。



2
)一级监督控制



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各业务单
元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监察稽核部在公司督察长的领导下作为控制主体,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
制度建
设、制度执行等进行动态合规控制与内部审计;



督察长通过监察稽核部或者直接实施经常性合规控制行为,控制对象为公司整体
经营活动,包括总经理在内所有员工的行为规范等。



3
)二级监督控制



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与审计委员会与作为主体实施的合规控制与外
部审计;



由股东会通过监事会对公司实施控制





2

业务控制


基金投资的控制要点,主要由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做出规定
:


1
)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原则制定公司的投资管
理制度,使投资决策过程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


2
)实施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建立与授权权限相对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3
)实施合理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4
)投资风险实施系统技术限制、示警制度;


5
)前后台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6
)严格的信息资料的传递、保管、销毁制度;


7
)对相关投资人员的行为进行重点约束。




3

管理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在明确的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完
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

操作控制


公司各种经营、管理工作均确定明确清
晰的流程,并制定相应的行为原则、目标和考核
标准。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等各项业务决策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请



示、报告、批准、决议均须以书面文件方式进行。所形成文档根据公司的《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保存。公司基于授权原则制定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
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5

控制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应性等实行持续的监督。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对
公司内部控制整体及重点项目
,
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并向董事会出具专题报告。

董事会对报告进行审议,有关审议
意见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
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必要时,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
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
知识的人士。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及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合规与风控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全
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则
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2
号楼
3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成立日期:
1997

12

20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699365.5803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1686



联系人:刘东海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
339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方证券


)是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其前身是于
1998

3

9
日开业的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
设在上海,现有注册资本
69.94
亿元。公司于
2015

3

23
日成功登陆上交所(
600958
),
2016

7

8

H
股成功发行并上市(
03958
),成为行业内第五家
A+H
股上市券商。东方
证券是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专
业综合金融服务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



2
、主要人员情况


东方证券下设托管业务总部,是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部门,内设托管运营部、资金
结算部、合规风控部、业务管理部、市场营销部等团队,所有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各团队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均具有
10
年以上托管业务经验,专业涵盖金
融、财务、法律、
IT
、审计等多个领域。



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8

10

24
日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
东方证券与各大金融机构广泛
合作,已托管产品百余只,建立了涵盖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



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完备的产品体系
。截至
2021

3

31
日,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
4
只。



在产品运作方面,东方证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各项业务,对不
相容职责的岗位设立分离制度,关键流程全面落实经办复核双人双控机制,每个产品分账管
理,保证了基金资产的完整与独立;资金清算人员均具有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中国结算登记
及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资格,支持
法人结算和券商结算两种模式,并已打通了与银行、中登、
交易所及管理人的线上交互渠道。



在系统建设方面,东方证券立足于客户需求和监管要求,加速推进金融科技与托管业务
的深度融合。一方面持续强化对核心业务系统的优化升级,确保产品运作稳定高效;另一方
面积极推进客户服务和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已开发完成并上线管理人平台、投资者服务平
台及业务管理平台等系统,极大提升了客户服务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东方证券秉承“制度先行”和“全面风控”的理念,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国家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完整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基金
托管业务涉及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监督、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保密和档案管理、应急处理、印章管理等各个环节形成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为托
管业务开展的独立性、完整性、合规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为基金托管人,为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保护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东方证券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有关管理规定
,设有董事会
——
决策委员会
——
风控职能部门
——
业务执行部门四层内控架构,其中合规与法务管理总
部和风险管理总部作为风险职能部门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业务指导与检查。托管
业务总部作为业务职能部门,内设稽核监督部具体负责托管业务的日常合规审核、风险识别、
风险防控及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合规风控专员行使独立稽核监控职能,定期向公司风
控职能部门汇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将拒绝执行,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
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将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1

4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703
-
704


法定代表人:孟辉


设立日期:
2015

11

13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
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的批
复》(证监许可
[2018]91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亿
圆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
20639755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负责人:廖海


联系人:刘佳


电话

021
-
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
021
-
61238888


传真:
021
-
61238800



联系人:薛竞、陈轶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轶杰



第六部分 基金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21]2228


注册
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公示




本基金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确定,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已经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



本基
金认购的申请方式详见各销售机构的规定,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
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当日(
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网点查询交易
受理

况,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
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
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
,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M
,元)


认购费率


M

1000



1.20%


M≥1000



每笔
1000





投资人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
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
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基金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份额确认


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
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50.00
元,对应认购费
率为
1.2%
,则其
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0,000/(1+1.2%
)=
98,814.23



认购费用=
100,000
-
98,814.23

1,185.77



认购份额=(
98,814.23

50

/1.00

98,864.23



2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设最低认购
金额限制,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
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
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持续运作、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
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
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
包括该日
)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T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及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
0

(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
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
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每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
额少于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
转出
等)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
强制
赎回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
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

100
0



1.50%


M≥
10
00



每笔
1000





投资人
多次
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
,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
示: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期限
<7



1.50%


7

<=
期限
<30



0.75%


30

<=
期限
<365



0.50%





365

<=
期限
<730



0.25%


730

<=
期限


0.0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
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含
30
日)但少于
90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90
日(含
90
日)但小于
18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
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180
(含
18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
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4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