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A : 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原标题: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A : 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3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6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 ................................ ............................. 25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 28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 ..................... 29 十五、禁止行为 ................................ ................................ ................................ ............................. 2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31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 ................................ ......... 31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 ................................ . 3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32 二十、其他事项 ................................ ................................ ................................ ............................. 3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33 鉴于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平安 沪深 300 指 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 : 罗春风 成立时间: 20 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0 】 1917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 30000 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平安银行 )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 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17 0,411,366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联系人: 潘琦 联系电话: (0755) 2216 8677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 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买卖;贸易、非 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 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平安 沪深 300 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1 、 对 基金 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 基金 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 金 的投资 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 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 沪深 300 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分 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或股指期货合约的, 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 ( 1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 18 )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 19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 3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 2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 (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不受此限 ; ( 2 3 ) 若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2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50% ,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 2 5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2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7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 )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 28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 2 )、 ( 10 ) 、( 25 )、( 26 )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十二)款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 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 行监督。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合同程序作出的指令, 基 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并配合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 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具有托管资格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 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 依本合同程序发出的 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基金银行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办理。 基金 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为基金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 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 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 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授权文件于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文件中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 时间为生效时间。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 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 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 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 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 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 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 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 等原因 影响基金托 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或终止,基金 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 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 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至少 2 个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场外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 。划款指令到达 时间以基金托管人认定该划款指令为有效划款指令的时间为准。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 (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 事由、支付时间) 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 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 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 造成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 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 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 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文件变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原授权文件同时失效。授权通知 及其变更均应以正本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 录音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 、期货 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 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 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 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 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 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 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 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 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 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 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 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 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 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 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 : 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 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 金交收账户 (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 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一般为 2 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 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网点无需与基金管理人进行银企对 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 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 ( 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 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 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运作。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 资有关的 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每日( T 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T - 2 日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 T - 3 日基金转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与应付资金( T - 3 日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 基金资产的费用与 T - 3 日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 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5:00 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9 : 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 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金管理人的 原因 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因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 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 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 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 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 后计算得出当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 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 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 、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内 ( 含第 4 位 ) 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 2 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及时进行公告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 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 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 计算 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二) 基金会计核算 1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 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3 、 基金 财务报表和 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三个月 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加密 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三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 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一)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分红资金将 按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额; 2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2 、 基金红 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3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 四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 基金的 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 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 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 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基金净值 信息 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按照 有 关法律法规 的 规定予以公布。 3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4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和 指定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 网站”)等媒介 进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 指定 网站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5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 定 期报告 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 ,并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查询和复制 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 供必要的场 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6 、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采取补救 措施 。不可抗力 等 情形消失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及时恢复 办理 信息披露。 7 、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 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 0 日内在基金 中期 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1.0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前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 0.5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5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各销售机构,或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 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 指数许 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要求向标的指数的发布方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 数使用费。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 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许 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 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或计算方法发生变动,本基金将采取调整后的费率和计算方 法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及时公告 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六 )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 七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八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指 数许可使用费 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 。 ( 九 ) 对于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 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中期报告 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 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泄 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9.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 应当 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 本协议 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 本 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 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 、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 三)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 之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