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久LOF :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1:40:57 中财网
原标题:富久LOF :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于
2021

6

28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
2
1

2251


准予
募集
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采取开放式的运作方式。



3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
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
办理申购与赎回。


6、本基金自2021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发售,同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认购,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认购。场
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公告“一、
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四)销售机构”);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
况”之
“(十四)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
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
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
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调整。



7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1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
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人
民币普通股票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下同)。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
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
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
)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
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
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
)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
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
指定交易手续。




3
)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
可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
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的,须用上海
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处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
手续;未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的投资人需要前往场外销售机构处办理
开户手续。



投资人在首次办理开放式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需先通过相关证券账户



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建立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投资人
T
日建立场内外账户对
应关系,自
T
日起对从场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业务有效,自
T+1
日起对从场
内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业务有效。




4
)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持有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8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
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9
、认购原则


(1)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10、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为1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认购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
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
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果本
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模上
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11、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2、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
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
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
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1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4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
定予以说明。投资人若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银
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提示性
公告》。《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银
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银华富久食品
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
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上,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了解本基金募
集相关事宜,并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
请表格。



1
5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
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本基金还有可能变更、增减销售
机构,如变更、增减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
网站
公示,请留意近期本公司网
站公示及各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
-
678
-
3333

010
-
85186558
或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
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本基金募集
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8
、个人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http://
www.yhfund.com.cn
),在与
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
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1
9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
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
本基金而言,
即当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

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本公告以及相关
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简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1
、本基金
A

基金份额


基金
代码

501209


基金简称: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
LOF

A


场内简称:富久
LOF


扩位证券
简称:
富久食品饮料
LOF


2
、本基金
C

基金份额


基金
代码:
013027


基金简称: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
LOF

C


(二)基
金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
份。



(五)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
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募集
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C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认购。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
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
证券账户(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下。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
21

8

18
日至
20
21

8

31
日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
基金

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
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在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
销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四)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进行(具体名单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模上
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为
202
1

8

18
日至
2021

8

31
日。如遇突发事
件,
发售时间可适当调整,并进行公告。

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易日
交易时间

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
以各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
的业务办
理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果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生效。如果未达到前述条件,基金可在上述定明的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
达到条件并经备案后宣布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
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另外,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也可以适当
调整。




2

认购原则:


(1)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认购均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设置上限,
且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基金备案条件的相关规定。


3
、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须为1元的整数倍。


本基金场外认购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
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
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
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最低认购金额。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
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本基金认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果本
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
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
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对于场内认购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

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



(十三)认购
开户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然后办理基金认购手续。投资
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下同)。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
投资者,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
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
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
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
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
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
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
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可
在原处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
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人,拟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
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该场外销售机构处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登记
手续;未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的投资人需要前往场外销售机构处办理
开户手续。


投资人在首次办理开放式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前,需先通过相关证券账户
的开户代理机构申请建立场内外账户对应关系。投资人T日建立场内外账户对应
关系,自T日起对从场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业务有效,自T+1日起对从场内跨
系统转托管至场外业务有效。


4、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持有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十四)销售机构


1
、场外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
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
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

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网址:www.yhfund.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查询。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十五)基金的存续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所适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
额场外认购
费率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200
万元


1.
20
%


2
00
万元≤
M

5
00
万元


0.80%


5
00
万元≤
M

10
00
万元


0.50%


M

10
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A
类基金份
额场内认购
费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
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
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
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认购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七)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认购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际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
数位,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
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1: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内方式认购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认购费率为1.20%,假设这5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元,
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500,000×1.20%/(1+1.20%)=5,928.85元

净认购金额=500,000-5,928.85=494,071.15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494,071.15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

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认购份额为494,071份

利息转份额=295/1.00=295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认购份额=494,071+295=494,366份

退还资金=0.15×1.00=0.15元

即: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内方式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
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295元,在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
认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为494,366份,向投资人退还0.15元。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对于使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际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2)场外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转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实际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转份额

(3)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
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
财产。


例2: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
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0%/(1+1.20%)=1185.7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85.77=98,814.23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份

利息转份额=10/1.00=10.00份

实际认购份额=98,814.23+10.00=98,824.2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得到98,824.23份A类基金份额。


例3: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方式认购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假设这5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C
类基金份额计算方法为:

认购份额=500,000/1.00=500,000.00份

利息转份额=100/1.00=100.00份

实际认购份额=500,000.00+100.00=500,100.00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500,000元通过场外方式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加上
有效认购款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认购期结束后,该投资人经确认的C
类基金份额为500,100.00份。


(十八)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二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二、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场外
认购


1
、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




1
)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工作日
24
小时全天接收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其中工作日
15:00
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内节假日提交的申请按节假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交易结算。募集期末日仅受理
15:00
之前提交的申请。




2
)开户和认购程序


1
)开立基金账户


A
、办理相应的银行支付卡。



支持本基金网上交易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渠道及银联通支持的银行卡。



B
、登录本公司网站开户。



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C
、选择客户类型。



D
、选择银行卡。



E
、通过银行身份验证或开通基金业务。



F
、阅读《投资者权益须知》并签订网上交易委托服务协议。



G
、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H
、开户成功。



2
)提出认购申请


A
、进入本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登录网上交易。



B
、选择认购基金。



C
、通过银行支付渠道支付认购金额。



投资人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人应在办理认购申请日(
T
日)后
的第
2
个工作日(
T+2
日)起在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中打印认购业务确



认书
。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结束后
才能够确认,对于本基金的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能进行撤单交易。以上网上直
销开户与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为准。



特别提示: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风险调查问卷》,在首次办理认
/
申购手
续时需要填写《风险调查问卷》。



2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柜台开户及认购程序以直销柜台具体业务规则
为准。



3
、个人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二)场内
认购


参照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三)认

开户
”。






三、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的开户与认购流程





(一)场外
认购


1
、通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本公司的北京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
)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募集期内,办理时间为认购日的
9:30
-
1
5
:0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
办理认购业务);募集期末日办理时间延长至
9:30
-
17:00





3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与认购手续


1
)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A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直销账户业务申请表》;


B
、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并加盖单位
公章(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
证书复印件);


C
、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出示指定
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D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章);


E
、《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F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是二代身
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G
、《传真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章);


H
、《机
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加盖预留印鉴);


I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权益须知》
(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章);


J
、机构投资者如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应核对并留存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如是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
印件)。



特别提示:



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



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办理的申请资料进
行调整。




如果投资人在开户时没有填写过《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在首次办理认
/
申购手续时需要填写《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2
)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直销认
/
申购申请表》(加盖
预留交易印鉴)、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
)认购资金的划拨


投资人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
专户。



直销专户一:中国建设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建国支行


银行账号:
11001042500059
261889


直销专户二:中国工商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银行账号:
0200053429027302269


直销专户三:兴业银行


账户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
321010100100258802


在办理认购业务时,需要按照《直销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供划款凭证,
并且建议在“汇款用途”中注明款项的用途。




5
)注意事项


1
)投资人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
)投资人
T
日提交
开户申请后,应于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
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本公
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3
)投资人
T
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
2
日后(包括该日)到本公司直销
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



易系统查询。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接受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认购期
结束后自本公司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
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查询。



4
)基金认购期期间,以下将被
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人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
、投资人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
、在认购期截止日下午
5:0
0
之前资金未到指定基金销售专户的;


E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详见本公
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2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如有)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
规定为准。



(二)场内
认购


参照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
本情况”之“(十三)认购
开户
”。






四、清算与交割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五、基金的验资





本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募集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期结束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人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
人应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七、本次认购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
4

1

1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三)销售机构


1
、场外
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四)销售
机构”。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一、基金认购的基本情况”之“(十四)
销售机构”。



2

场内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
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基
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法定代表人



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
-
50938782


传真


010
-
50938991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11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
-
23238888


传真


021
-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21

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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