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久LOF :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1:41:17 中财网

原标题:富久LOF :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
2
1

6

28

证监许可【
20
2
1

2251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
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
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
示”章节。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
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基金运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
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
本基金而言,
即当单个开放日内

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一部分
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9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8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银华
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
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富久食品
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
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2
4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上海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2
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2
8
、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
记结算系统


2
9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

2

3

4

5……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
易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
6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4
7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
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
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
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
购与赎回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分别
除以计算日
各类
基金份
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6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
5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以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6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67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68
、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6
9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7
0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71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2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5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
[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
)、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
)、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
)、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
)、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
资比例
3.20%
)及珠海银华
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
)。公
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8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
FOF
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营销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
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
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
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
25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
京分公司、青岛分公
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
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
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
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
证券交易所理事
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促进会副理事长、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
。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
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
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
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
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
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

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
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
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
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
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
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
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
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
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
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
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
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
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养老
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
基金
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财务
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华抗通胀主
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华中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
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
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
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
、本基金
拟任基金经理


焦巍先生:博士学位,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海南分行、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现任投资管理
一部基金经理。自
2018

11

26
日至
2
019

1
2

1
3

担任银华泰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12

27
日起兼任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
019

1
2

2
6
日起兼任
银华国企改革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
020

8

13
日起兼任

华富利
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21

5

28
日起兼任银华富饶精选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3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监、
投资经理及
A
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业务
副总经理,自
2017

9
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05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固
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
2017

9
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2011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
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

2010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研
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

2016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
FOF
投资管理部总监
,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
FOF
)、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
中基金(
FOF
)、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

2006

8
月至
2011

2
月任职于
ABB
(中国)有限公
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

2011

3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
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
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
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佳两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心享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
/
期货
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业务规则;



1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
期货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
(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
)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
)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
)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
)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
)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他持有
5%
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利益;



12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
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
)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
)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
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
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出
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部分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成立时间:
198
4

1

1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
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
010
-
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1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4
人,平均年龄
34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
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
的托管服务。截至
20
21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1215
只。自
2003
年以来,
中国工商银行
连续十八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78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
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
方对
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
和特别情况,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
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
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
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
托管
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
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
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电话


010
-
58162950


传真


010
-
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
生利宝”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
-
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
、其他销售
机构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