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久LOF :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11:41:24 中财网

原标题:富久LOF :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
................................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
................................
.........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
.....................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
................................
...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
.............................
1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
................................
.............
50
第十
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
................................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7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
................................
.............
8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
................................
.
9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
................................
.............
9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9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三、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

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


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
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
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
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
助本基金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

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
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
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
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十、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

基金管理人:指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华富久食品
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
金法》:

2003

10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12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6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4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8

28
日颁布、同年
10

1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7

26
日颁布、同年
9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3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7

7
日颁布、同年
8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8

31
日颁布、同年
10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
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2
4

销售机构: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
开放式
基金账户
/
上海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2
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
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机构


2
8
、开放式
基金账户:指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
记结算系统


2
9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0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
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1

2

3

4

5……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
易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务规则》:
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
申请购买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
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
换业务的
其他
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
6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4
7
、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
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
0%


50

元:指人民币元


51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4

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
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
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
购与赎回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
分别
除以计算日
各类
基金份
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
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1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3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4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
5
、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6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富
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67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68
、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6
9
、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7
0
、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71
、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2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
名称


银华富久食品饮料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重点投资于符合

食品饮
料”主题的公司证券,精选具备利润创造能力、并且估值水平具备竞争力的优势
上市公司,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
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
份额发售

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规定执行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
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
理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等,
基金管理人需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认购,
C
类基金
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认购
。场外发售渠道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
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
证券账户下。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收取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
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
由认购本基金
A

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
、基金认
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
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如果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
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可申请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
金份额上市:


1
、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
亿元;


2
、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法律法规及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
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
终止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
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
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
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本
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
份额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
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其中,
上海

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开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赎回,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开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该工作日港股通暂停交易时,则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的
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
交易市
场、证券
/
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
,基金管理

有权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
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7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
/
期货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
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

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
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
理。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
金申购、赎回开放日(
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C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基金份额
期限的
长短确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



额时是否收取赎回费用,
各类基金份额
赎回时适用的
持有期限及

回费率
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3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
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见招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6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7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A

/C

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违
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9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基金
的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
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
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在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不足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拒绝或暂
停申购。



10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
、证券
/
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
港股通临时暂停,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
法办理基金
的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时。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暂停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赎
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关公告。




3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不含
20%
)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不含
20%
)的
部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
时,基金
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20%
(含
20%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
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
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
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
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
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
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
、系统内转托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
)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指定关系变更。



3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
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

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
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
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者办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5

28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

7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
-
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
期货
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业务规则;



17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
期货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
规定
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