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食品 :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三号)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18:31:55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食品 :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三号)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3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1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1
重要提示



1、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0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年10月17日结束募集,并于2014年10月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的《关于国泰国证食品饮料
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
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国
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
对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对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1)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股:

1)非ST、*ST 股票;

2)有一定上市交易日期,一般为六个月;

3)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4)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5)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6)备选范围与国证行业分类标准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指数简称

国证行业分类标准

一级行业

二级行业

三级行业

国证食品

主要消费

食品饮料

食品

饮料



(2)选样方法

1)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和A股日均
成交金额;

2)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
排名后10%的股票;

3)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A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归属于食品饮料行业前50只作为国证食品指数样本股,数量不足则按
实际数量选入。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站,网址:
www.cnindex.com.cn。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以
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
当的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
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
人带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特定原始权益人
破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2)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增级措施相关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3)管理人违约违规风险、托管人违约违规风险、专项计
划账户管理风险、资产服务机构违规风险等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4)
政策风险、税收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
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股票时,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
度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
础证券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
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理
论上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7月28日发布的《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进行更
新,修订内容自2021年7月28日起生效。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
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
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
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通知、指引、指南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投资于中国境内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
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
系统

31、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2、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4、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存续期: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标的指数:指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的转换
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年7月至2002年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年7月至2007年10月,
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任中国建设
银行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年8月至2011年4月,任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任中投
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4月至2016年11月,任中投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年11月至2020年4月,历任建投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
记。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年8月至1994年9月,任职于中国
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年7月至2005年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年7月至2010年6
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年6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长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年7
月至2013年10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兼任宏
源证券监事。2021年3月起任公司董事。


何雅婧,董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8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先后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
部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现任战略发展部高级业务副经理。2020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 CAPITAL
LLP合伙人;2005-2006年在CREDIT 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2019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总经理。2019年4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主管。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
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
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
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中意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
至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2017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


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
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
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
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
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室主
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
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5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年7月至2004
年12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
任科员。2004年12月至2011年1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7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
年6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
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
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
2010年1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
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
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
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6月至
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


年11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
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
年7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至2016年
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2017年5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8月起兼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爽,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2001年2
月,在交通银行工作,历任研究开发部规划开发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
管商业银行研究员,办公室条法处主管法律员、副处长、处长。2001年2
月至2019年9月,在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部副主任、法
律部主任、董事、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年6月至2007
年8月,兼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法律部副主任。2004年9月至2019
年5月,历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行政总裁、首
席执行官、党委书记。2015年6月至2019年5月,任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主席、执行董事。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负责筹备中国
光大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大湾区基金。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任中
集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中集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裁。2020年7月至今,任绅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及执行合伙人。

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
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年9月至2005年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
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

2005年9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


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
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年8月至2006
年6月工作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曾任支行副行长、部门副总经理。

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工作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07
年4月至2008年2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2年9
月至2014年8月任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9月起先后任
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年12月至2000年5月
在Jardine Fleming India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年9月至2003年2月,
在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年3
月至2008年1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年2月至
2008年8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法律及
合规部主管。2008年8月至2014年3月任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年3月17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首席执行官。2016年12月1日起任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执行董事。2014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
财务部员工。1999年7月至1999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
务部员工。2000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
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年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
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
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泰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


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
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
经理。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
资总监(权益)。2015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
7月至2008年1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
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0月,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部
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邱军,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玮,硕士研究生,21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年至2004年,在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年至2007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年至2015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年至2019年2月在敦
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21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任
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年4月至2002年12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7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7月至2007年7月任职于AIG集团,2007年7月至2010年3月任职于
星展银行。2010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
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
人,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2月起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年8月至2001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年5月至2006年2月任职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年3月至2014年12月任
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8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0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2001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年6月起担
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7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3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梁杏,学士,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7年7月至2011年6月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区域经理。2011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产品品牌经理、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6月至2020
年12月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饮
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任国
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起
兼任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
起兼任国泰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国泰
中证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
兼任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更名而来)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任国泰中证煤炭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国泰中证煤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8月起兼任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20年1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医疗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21年1月起兼任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国
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和国泰上证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兼任国泰中证
全指软件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兼任
国泰中证畜牧养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6
月至2018年7月任量化投资(事业)部副总监,2018年7月起任量化投资
(事业)部总监。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邓时锋:投资总监(权益)

吴向军:投资总监(海外)、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孙蔚:研究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
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
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
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
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
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
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


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
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
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
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
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
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
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
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
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
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
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
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
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
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
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
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
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
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
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
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
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
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
行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
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
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
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
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
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
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
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
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
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
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
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
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
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
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
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
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
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


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
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
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
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
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
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
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
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
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
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
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
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
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
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
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
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
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
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
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0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50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
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
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
厦16层-19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登录网上交易
页面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
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销售。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联系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30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
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4年10月17日结束募集,并于2014年10月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自该日起成立。


根据《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
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
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食品A份额与食品B份额的
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12月2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食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国泰国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食
品A份额和食品B份额终止上市,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国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国泰国
证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通知、
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
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
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式基
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场外申购和
赎回业务。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
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
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单笔赎回申
请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份额不足1.00
份,则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但各代销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1年

0.70%

1年≤N﹤2年

0.25%

N≥2年

0.00%

场内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7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
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
留至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
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1280=44,326.24份

若投资人是场外申购,则所得份额为44,326.24份。若投资人是场内申
购,则所得份额为44,326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24份)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4,326×1.1280=49,999.73元

退款金额=50,000.00-49,999.73=0.27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44,326份基金
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27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份额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份额,持有0.5年时决定赎
回,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0×1.2500=62,500.00元

赎回费用=62,500.00×0.7%=437.50元

净赎回金额=62,500.00-437.50=62,06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50,000.00份场外份额,持有0.5年,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62062.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
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5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二级
市场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也可以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
注册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
或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时,需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或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需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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