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喜利回报混合A : 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11:31:07 中财网

原标题:中加喜利回报混合A : 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2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九、基金的投资
..................................................................................................................................39
十、基金的财产
..................................................................................................................................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4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十六、侧袋机制
..................................................................................................................................73
十七、风险揭示
..................................................................................................................................7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9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28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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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
3月
25日证监许可【2021】98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
的匹配检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模型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每份基金份额自最
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才可对该基金份额办
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
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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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投资集中风险、经营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较大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


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此外,由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资产
支持证券、融资业务,本基金还将面临与上述投资标的相关的特定风险。本基金
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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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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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加喜利回报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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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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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和交易基金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

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
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最短持
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对该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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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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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第三方估值机构:包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
央结算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
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
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
下简称“深港通”)


60、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
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1、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
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港股通: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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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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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成立时间:2013年
3月
27日

电话:400-00-95526

法定代表人:夏英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4%、加拿大丰业
银行
28%、北京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地种业(集团)有限公司
6%、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5%、绍兴越华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冯丽华女士,副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85年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
城支行计划科副科长、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北京银行资金计划
部、公司金融部、个人银行部、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副行长。


施礼安先生(Peter
Slan),董事,现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职务为全球战
略客户集团高级副总裁。施礼安先生在丰业银行已工作了
20多年,在金融,财富
管理,全球投资银行和股权资本市场等业务领域都担任过领导职位。他的主要社
会工作包括
Baycrest基金会董事,卑街联合犹太人上诉内阁副主席。施礼安先生
是特许账户和特许专业会计师,持有多伦多大学罗特曼管理学院的工商管理硕士
(MBA)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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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美思女士(Juliana
Chow),董事,毕业于香港理工大学,拥有加拿大财务
策划协会和财务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
协会院士。周女士拥有
30多年金融市场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合资经
营,基金及经纪业务。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
金,建立过基金超市,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也曾在香港,新加坡
和日本等跨国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目前,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
财富管理业务副总裁,负责亚太地区全面财富管理策略的开发和执行,领导亚洲
财富管理业务,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市场评估,产品开发管理以及财务,经营
合规性和风险管理。


刘素勤女士,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助理经济师,于
1998年
7月加入北京银行。刘女士于
2017年
1月至今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总经理,
2015年
2月至
2017年
1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
2008年
12月

2015年
2月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2006年
7月至
2008年
12月
担任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助理。之前,刘女士先后在北京银行天桥支行、
总行计划财务部、总行资金交易部从事相关工作。


毕黎黎女士,董事,大学本科。在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现任北京
乾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张建设先生,董事,1984年
7月毕业于西北农业大学(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专业,获农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1984年
7月至
1996年
5月就职于农业
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农业物资司、农业物资供销总公司,先后任职员、
财务处长,高级经济师
;自
2003年至今,先后担任中地种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裁、中地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同时担任中国畜牧业协会副会
长、中国奶业协会副会长。


刘显清先生,董事,1989年至
2018年任职于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财务处先后担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总会计师等职
务,现任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年起,吴女士先后在中国人民银行
廊坊分行人事科、中国银行中苑宾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并先后担任副科长、人事主管、商贸部总经理、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纪委副书记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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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年始,杨
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并先后担任系副
主任、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学院院长等职务,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
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空
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中经合集团)担任经理、在中华创业网担任总经理、在鑫苏创业
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约证
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在苏州琨玉前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董事
长等职务。


刘扬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统计与数学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数据研究中心主任、校学术委员会理工部主任委
员,国务院学位办第七届统计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应用统计专业硕士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全国工业统计学教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统计委员
会副主任、北京大数据协会副会长、全国经济规律研究会常务理事、全国统计教
材编审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评审专家。



2、监事会成员

高红女士,监事。高女士自
1994年起,先后担任湖北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
部总经理、湖北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营业部总经理、黑龙江佳木斯证券公
司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监、西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
兼合规部总经理等职务,拥有丰富的金融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

2008年加入北京
银行,先后任职于总行公司银行总部、北京管理部大企业客户二部及公司银行部。


希琳(
ShirleyShe)女士,监事,厦门大学学士,加拿大达尔豪西大学
(Dalhousie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
MBA,拥有
CIM、CIPM等专业资格证书,
并长期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机构从事投资工作,在境外证券投资及产品研发方面
具有丰富的经验。2000年
4月至
2013年
7月历任加拿大丰业银行丰业证券高级投
资顾问、丰业资产管理高级投资经理。

2013年
7月至
2013年
12月任加拿大丰业
银行中国投资产品总监。2013年
12月至今任中加基金市场营销部副总监。


王雯雯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银行,从事风险管理等
相关业务;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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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郑楠先生,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民航信
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任全球分销业务部国际业务负责人;
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现任发展规划与产品管理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夏英先生,董事长,伦敦商学院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年加入北京银行,历
任办公室副主任,航天支行行长,阜裕管辖行行长,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等职务。

夏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于
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


宗喆先生,总经理,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具有
14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供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总行,银华财富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2017年
6月
30日起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产品开
发和市场营销工作。2018年
7月
20日起任公司总经理。


魏忠先生(JohnZhongWei),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
理经理(
FRM)、加拿大投资经理(
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资公司(多
伦多,加拿大),大明基金(DynamicFunds,多伦多,加拿大)及丰业银行全球资
产管理(多伦多,加拿大);自
2014年
3月
19日正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并
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陈昕先生,首席信息官,大学本科。1998年至
2013年任职于北京银行信息技
术部;
2013年
5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自
2019年
6月
28日起,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凌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曾在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13年加入中加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在办公室、特定资产管理部和专户子公司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工作,具有较丰富的金融工作经验。自
2020年
10月
16日起,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冯汉杰先生,清华大学数学硕士。2009年
7月至
2016年
6月历任泰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2016年
8月至
2018年
6月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

2018年
7月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加转型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
12月
5日至今)、中加科丰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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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基金(2020年
5月
8日至今)、中加聚庆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5月
22日至今)、中加核心智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
7月
22
日至今)、中加聚隆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3月
24日至今)、
中加聚优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
6月
30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夏英先生,总经理宗喆先生,副总经理
魏忠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闫沛贤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杨宇
俊先生,主动权益投资部首席宏观研究员李继民先生,权益投资部负责人李坤元
女士,集中交易部负责人于春玲女士,监察稽核部总监王雯雯女士,风险管理部
总监王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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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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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
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和监察稽核部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都
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
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
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利
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
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
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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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
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
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由管理层
的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基金营销、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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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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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自
2018年
3月起任本行董事长、
2017年
12月起任

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共中国光
大集团党校、光大大学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商会
副会长,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
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
助理兼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董事长、总经理。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
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
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毕业于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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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
会委员。


行长付万军先生,自
2021年
6月起任本行行长,2021年
4月起任本行党委副
书记,
2021年
2月起任本行董事。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
事(候任
)。曾任交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信贷二部副经理、市场营销二部副经理、
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银川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新疆区(乌鲁木
齐)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重庆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经
理(省分行正职级
)、业务总监
(公司与机构业务板块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
总经理。获大连理工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
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
232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206.12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职业年金、企业年金、
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
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
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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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
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
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
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
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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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本基金直销中心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

购及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

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号
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夏英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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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座办公楼
8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砾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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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1年
3月
25日证监许可【2021】986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

(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对该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
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办理赎
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

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

发售。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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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

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
受理不得撤销。

(4)投资者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
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
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为10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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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
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如下表:

认购金额
M(含认购费)
A类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费
M<100万
1.00%
100万≤M<300万
0.60%
300万≤M<500万
0.30%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适用比例费率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适用固定费用时,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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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A类基金份额。


(2)认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该笔认
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

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C类基金份额。

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和其他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
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

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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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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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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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限结束
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对应日(含,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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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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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
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时,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投资人可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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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
规模限额,具体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转
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用仅适用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投资人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A类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
申购费
M<100万
1.20%
100万≤M<300万
0.80%
300万≤M<500万
0.40%
M≥500万按笔收取,
1000元/笔


2、赎回费用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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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一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
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可申请基金份
额赎回,赎回费用为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1)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0%)=49,407.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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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50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
47,054.39份
A类基金份额。

2、申购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00=47,619.05份
即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0元,可得到
47,619.05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日,假设赎回当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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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喜利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730天,假设赎回当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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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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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3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30%以内(含
30%)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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