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发起式联接A :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11:26:17 中财网

原标题: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发起式联接A :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
.........................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9
五、
基金财产保管
................................
................................
................................
..............................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16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
19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
................................
..............................
25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
................................
..............................
26
十一、
基金费用
................................
................................
................................
................................
......
2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
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
30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
...............................
31
十五、
禁止行为
................................
................................
................................
................................
......
33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34
十七、
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
................................
...................
36
十八、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
................................
...........
37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37
二十、
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38



鉴于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建信
基金”)
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
立并有效存续的
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
建信
基金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的基金管理人,中信证券为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法定代表人:
孙志晨


成立时间:
2005

9

19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
1995

10

25



批准设立机关:国家工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12,926,776,029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
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代销金融产
品;股票期权做市。



存续期间:无限期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票、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
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成立以后还可以按照法
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和目标ETF总
市值的20%;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上述第1)、4)、10)、
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除目标ETF以外的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
或禁止行为
,如适用

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5、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
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和交易结算方式进行监控。


6、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


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应规则确定存款银行,本
基金投资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由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存款银行进行监控。


(二)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
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需管理人主动提供)进行监督和
核查。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性规定或《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而致使投资者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开
户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
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
、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
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若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原因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7
、除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合同》生
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

2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
基金托管人
有权
人名章。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完成上
述账户
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
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
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预留印鉴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和
基金
托管人
有权人名章
。存款证实书原件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存款协议
须约定
将托管人为本产品开立的托管银行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
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
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
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其档案库
或保险柜
,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基金托管人承担保管职



责。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
(
以下称“授权通知”

)
,载明基金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
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

)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样本、指令发送人员的名章样本和签字样本。



2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附上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
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
前述时间

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对于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基金托管
人电子服务平台发送划款指令的,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关服务协议,并提供授权文件及其他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材料,由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在电子服务平台配置相关操作权限。



对于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简称“深证通”)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
令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划款指令合法有效。对于已通过深证通数据接口识别并进入基金托
管人指令系统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可否认其效力,并视为已通过基金管理人的适当授
权。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
权机关要求外
,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银行间业务划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
指令等。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的划款指令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
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方式发送的指令、电子服务平台发送
的划款指令或由电子平台推送给基金管理人并需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才能发送的划款指令,基
金管理人的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写明以下要素:资金用途、支付时间、
金额、账户信息等(以上内容统称为“划
款指令的书面要素”)。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
通过
传真、电子邮件发送
扫描件、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对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
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
送划款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因基
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需在
划款指令跟踪界面查看划款指令是否完成。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影响资金未能及时
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并
根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对于通过传真或电
子邮件发送扫描件方式发送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
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划款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字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本、
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对于通过深证通电子
直连或电子服务平台方式发送的划款指令,视为由基金管理人有效被授权人发送,基金托管
人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划款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对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无误、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4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
盖印
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至少距划款截至时点
2
个工作
小时(工作时间:工作日
9

00
-
11

30

13

00
-
17

00
)的指令执行时间。

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
导致
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
、对于
T
日交收的投资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
T

15:00
之前发送指令至基金托管人
并进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协议要求按投资指
令执行。

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
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由于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指令导致划付失败的,基金管理人承担该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任。



7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
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
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投资指令的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
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如需撤销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之前出具书面撤
销说明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
行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书面撤回的说明或指令生效。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
面撤销的说明或指令前已执行原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也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因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使基金的
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
(
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
或权限的修改
)
,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如是授权代表,需要由法定代表人出
具授权书)。基金管理
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确认无异议之
时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联系予以确认,在确认前基金托管
人以传真件为准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
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托管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八)其他事项


除因其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
责任。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
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期货经纪机构




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
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
纪商签订委托协议,并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委托协议
(

交易单元
租用协议
)
的原件及时送交基金托管人。



2
、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
交易单元
的号码、券商名称、佣
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中
交易单元
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交易的
10
个工
作日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交易单元
退租应在次日内通知到基金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期货经纪机构、托
管人共同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
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
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
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
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

00
前发
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
9

00
-
11

30

13

00
-
17

00

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
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
(T

)
的前一日
17:00


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
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
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
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

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
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核对非交易所场内的证券账目。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

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



2

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
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传
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实行
T+2
日进行申购款交收,
T+3
日进行赎回
款交收。



4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额(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
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
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交收日
15: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
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管理人需提前
2
小时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交收日
12: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5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的托管账户,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托管账户应付额全额、
及时汇至“基金清算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款项。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
0
1
元,小数点后第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估值

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
ETF
基金份额

股票、债券
、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
和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
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
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法律法规或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9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
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
)由于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

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5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
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付





7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
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协议约定的估值方法的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
结算
机构
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
、当
特定资产占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
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中期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两个月
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终了后
三个月
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
业务印




或者出具加盖
业务印鉴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
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A
类和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调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
上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
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十、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
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3
)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
)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清算报告、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
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
投资
股票
期权

信息披露

参与融资
融券
和转融通出借交易的公
告、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信息披露

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信息披露
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限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规定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3
、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
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
度结束后
两个月
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三个月
内在基金
中期
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
管人报告。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
0.
2
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0.
2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
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
ETF
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提基金托管
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
余额(若为负数,则取
0
)的
0.
05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
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4% ÷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