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发起式联接A :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原标题: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ETF发起式联接A :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2 1 年 5 月 26 日证监许可 [ 202 1 ] 1841 号 文 准予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 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本基金 及 目标 ETF 基金 的特定风险 ,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等潜在风险 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同时,本基金为 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者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 金投资本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 ................................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 ................................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6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7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88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89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90 第二十一 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 ......... 9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 ................................ ................................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 ................................ ...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 ................................ . 113 第一部分 前言 《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 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以及《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建信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 ,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发布 的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 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 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 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 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 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 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 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 外法人 2 2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 4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 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 5 、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 6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 7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 8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 9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 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 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 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 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 5 、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 6 、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3 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 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 9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1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2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 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 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 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 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 7 、元:指人民币元 4 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4 9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 股票 、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 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 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 3 、 规定 媒介: 指 符合 中国证监会 规定 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 《信息 披露办法 》规定 的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 4 、 ETF 、目标 ETF :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 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 建信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建信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ETF ”)为目标 E TF 5 5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ETF 联接基金”):指 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资产价格的 ETF ,紧密跟踪资产的表现,追 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 6 、发起式基金:指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 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 7 、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合计 不 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低于三年 5 8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包括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 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 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60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1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 2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 3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 4 、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 别 6 5 、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6 6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 7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 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9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文批准设 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 安金融服 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 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董事长, 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2006 年 获得长江商学院 EMBA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 2005 年 9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 理公司董事长。 张军红先生,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政学院行 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务处科员、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 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 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 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 主席, 2018 年 4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护 部)副总经理。 1997 年毕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 业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 长,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 护部)副总经理。 张维义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执行副总裁、信安亚洲区总裁。 1990 年毕业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2012 年获得华盛顿大学和复 旦大学 EMBA 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 新加坡公共服务委员会副处长,新加坡电 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发展总监,信诚基金公司首席运营官和代总经理,英国保诚 集团(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宏利金融全球副总裁,宏利资产管 理公司(台湾)首席执行官和执行董事,信安北亚地区副总裁、总裁,信安亚洲 区总裁 , 信安金融集团高级副总裁、执行副总裁。 郑树明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 ( 亚洲 )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执行官。 1989 年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历任新加坡普华永道高级审计经理,新加坡法 兴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营运总监、执行长,爱德蒙得洛希尔亚洲有限公司市场 行销总监,信 安国际 ( 亚洲 ) 有限公司北亚地区首席运营官、首席执行官。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械处干部, 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特派员助理兼秘书,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 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2006 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年长江学者、 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 2006 年至 2019 年执教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1994 年毕业 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 1996 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生院,获 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行、野村证券亚洲、 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 国威灵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 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首席合 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 EMBA 学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1999 年 10 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 、监事会成员 马美芹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 1984 年毕业于中央财政金融学院, 获学士学位, 2009 年获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1984 年加入中 国建设银 行,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储蓄部、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部副处 长、处长、资深客户经理(技术二级),总行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总行个人存 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2018 年 5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 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 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机构与战略 研究部经理。 1992 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士, 2009 年 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师事务所, 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 2004 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 ACCA 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 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 2010 年获香港中文大 学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 2006 年 12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 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学 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 2005 年 8 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执行总经理、 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 理。 2005 年 7 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 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 、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威威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7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从事个人零售业务, 2001 年 1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从事证券 基金销售业务,任高级副经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 一直从事基金销售管理工作,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监(主持工作)、总监、公司 首席市场官等职务。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湖南省物资贸易 总公司工作; 1999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融机构部、 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机构 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 2006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 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6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灵玲女士,副总裁,硕士。 1996 年 7 月至 1998 年 9 月在福建省东海经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2001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历任副主 任科员、业务经理、高级经理助理; 2005 年 9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马勇先生,副总裁,硕士。 1993 年 8 月至 1995 年 8 月在江苏省机械研究设 计院工作。 1998 年 7 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秘书、高级经理级秘书,高端客户部总经理助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建行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职务。 2018 年 8 月 30 日加入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任副总裁;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兼 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4 、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基金基金经理 龚佳佳先生 , 硕士。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数 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3 月在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担任量化研究员;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5 月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担任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8 年 5 月至今在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工程及指数投资部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2019 年 2 月 22 日 起任建信港股通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3 月 7 日起任建信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创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8 月 23 日起任 建 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2020 年 3 月 6 日 起任建信中证沪港深粤港澳大湾区发展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任建信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6 月 29 日起任建信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 年 2 月 18 日起任建信中证细分有色金属产业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 6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 先生 :总裁 。 乔梁 先生 :投研总监 。 李菁 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固定收 益投资官 。 陶灿 先生 :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 陈建良 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 邵卓 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 姜锋 先生 :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 吴尚伟 先生 :权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研究部副总经理 。 黎颖芳 女士 :固定收益投资部资深基金经理兼首席固定收益策略官 。 7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 2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 3 )相互制约原则。公 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4 )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 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 5 )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 6 )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 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 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 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 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 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2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 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 3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 4 )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 5 )监督与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 3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 )基金 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 - 60838888 联系人:吴俊文 成立时间: 1995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家工商总局, 100000000018305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贰拾壹亿壹仟陆佰玖拾万捌仟肆佰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4]1044 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信证券 ” )成立于 1995 年 10 月 25 日, 前身是中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证券于 2003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并于 2011 年 10 月 6 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截至 201 9 年末,中 信证券总资产为人民币 7917 亿元,净资产 1654 亿元。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16.5% )。 目前,中信证券拥有主要全资子公司 5 家,分别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 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拥有主要控股子公司 1 家,即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限 山东 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 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 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 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此外,公司还具有以下业务资格: 1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认可的业务资格: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受托理 财、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QDII )、直接投资业务、 银行间市场利率互换业务、自营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股指期货交易资格、股 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场外期权一级交易 商资质、自营业务及证券资产管理 业务开展国债期货交易业务资格、黄金等贵金属现货合约代理及黄金现货合约自 营业务试点资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卖出业务资格、国 债期货做市业务资格、商品衍生品交易及境外交易所金融产品交易资格、试点开 展跨境业务资格。 2 、交易所核准的业务资格: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做市商、权证交易、约定 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资格、转融资、转融券、港股通 业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权融资业务、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自营业务、 上交所上证 50ETF 期权主做市商、上交所及深交 所沪深 300ETF 期权主做市商、 上交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深交所上市基金做市商资格。 3 、中国证券业协会核准的业务资格:报价转让业务、柜台市场业务、柜台 交易业务、互联网证券业务试点、跨境收益互换交易业务。 4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组织的拆借交 易和债券交易、短期融资券承销、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 5 、其它资格: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国结算甲类结算参与人、证券业 务外汇经营许可证(外币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外币有价证券承销业务、受托外汇 资产管理业务)、企业年金、职业年 金投资管理人、政策性银行承销团成员、全 国社保基金转持股份管理人、全国社保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 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转融通业务试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 险机构特殊机构客户业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 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上海清 算所利率互换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结售汇业务经营、上海清算所大宗商 品及航运金融衍生品集中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标准债券远期集中 清算业务综合清算会员、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集中清算业务综 合清算会员、银行 间外汇市场会员、银行间外币对市场会员。 二、主要人员情况 2014 年中信证券设立托管部,管理并具体承办基金托管业务。托管部下设 产品管理、估值核算、托管结算、投资监督、同业服务、渠道服务、代理清算、 营销管理、跨境运营、募集监督、运营规划支持、客户服务、风险管理、基金评 价、客户方案、综合等业务组。部门员工均具备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并具有 多年金融从业经历,核心业务岗人员均已具备 5 年年及以上相关业务经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部门员工共计 113 人,平均具备 3 年以上托管业务相关从 业经验的占 80 % 以上。 吴俊文女士,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及应 用学学士, 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7 月,担任中信证券清算部执行总经理,主要 负责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自营投资业务的业务运营管理工作, 2014 年 7 月起任中信证券托管部行政负责人。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中信证券于 2014 年 10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获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证券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秉承“忠于所托,信于所管”的宗 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依靠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运营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切实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证券保证托管业务运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运作流程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控制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二)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岗位和人员; (三)有效性原则:建立对内控制度及其执行的监督、评价、反馈和完善 机制,保证内控制度有效执行; (四)审慎性原则: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 “ 预防为主 ” 的管理理念,控制风险发生的源 头,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六)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随着托管 部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 等外部环境的改变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七)独立性原则: 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基金资产、 基金 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 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小组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小组; (八)相互制约原则:托管部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 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制定了一整套 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以及高效。 主要制度包括《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清算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资产保管管理办法》、《中信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中信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 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通过这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做到业务分工合理、 业务运行和操作流程化、技术系统完整独立、核心业务相互隔离以及有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负责,以便勤勉尽责的履行托管义务。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托管项目、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 核算 和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信息技术系统等重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基金托 管人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 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同时为了保证和验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 中信证券定期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基金托管业务的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措施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 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 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 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等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 管理人进 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情况,编写 托管人 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 合规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 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 1 )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 010 - 66228800 ( 2 )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 认购 、 申购、赎回、定 期投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基 金管理人 网址: www.ccbfund.cn 。 2 、 其他销售 机构 其他销售 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其他销售 机 构销售本基金,并 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 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 010 - 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 021 - 31358666 传真: 021 - 31 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 - 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 010 ) 58153000 传真: ( 010 ) 85188298 联系人: 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王珊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 2 1 年 5 月 26 日 证监许可 [20 2 1 ] 1841 号文 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发起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五、目标 ETF 建信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 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 合计 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不少于 3 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 的,其持有期 限的承诺不受影响。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 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 / 申购时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 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以及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十、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在投资方法和交易方式等方面,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联系: ( 1 )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 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 发生的变更; ( 2 )两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3 )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4 )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 2 、区别: ( 1 )投资方法不同:目标 ETF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 和备选成份 股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而本基金采用间接的投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 目标 ETF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 2 )交易方式不同:投资人既可以像投资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 ,申购赎回目标 ETF ;而 本基金则像普通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按未知价法进 行基金的申购赎回。 十一、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的差异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 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 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 业绩有差异; 2 、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 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十二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十三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十四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 五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 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 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付认 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其他 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 10 元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网上交易平台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4 、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具体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十六 、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 累计认购金额确定认购费 率,以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 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 金额 ( M )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元 1.20% 100 万 元 ≤M < 200 万 元 1.00% 200 万 元 ≤M < 500 万 元 0.60% M≥500 万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七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八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 额。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