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RT : 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时间:2021年08月04日 18:26:20 中财网

原标题:创业板RT : 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2号)












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经2019年11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181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有关标的指数的具体编制方案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二十五部分 指数编制方案”,编制方案后续更新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网,网址:
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
申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
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
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紧密跟踪创
业板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21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9
第二十七部分 指数编制方案 .................................................................................................... 11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
型开放式基金”

17、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9、直销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3、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34、登记机构、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
A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
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和指南等,以及有权机
关对该等文件不时的修订或更新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
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创业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62、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
之日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
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
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月至
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
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何天翔先生,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2008年7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金融工程分析师。2010
年3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指数与量化投资
部副总监、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年7月29日至2018


年1月5日)、融通国企改革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3
日至2018年8月4日)、融通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
月17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融通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融通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现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监、融通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25日起至今)、融通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17日起至今)、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7年1月24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7年4月10日起至今)、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8月5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0
年12月1日起至今)。


蔡志伟先生,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1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
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7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汇丰软件开发(广东)有限公
司任高级软件工程师。2011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专员、金融
工程研究员、融通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21日起
至2021年2月17日),现任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年2月
11日起至今)、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今)、融
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9日起至今)、融通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8月12日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由何天翔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今,由何天翔先生和蔡志伟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
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蒋秀蕾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彭炜先生,组合
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
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


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
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09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


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
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及2020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
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浩南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5)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公司网址:www.gszq.com

(二)、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56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9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1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募集期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29日。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
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共募集673,484,790.00份基
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14,440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0年8月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基金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三、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的终止上市交易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本基金届时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指数开放
式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变更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名称、申购赎回规则
等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
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
数量与其最新成交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等相
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由此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的,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进行。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自2020年9月4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
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
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
的规定。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
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4、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业务规则》进行修订及调
整时,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时间、方式等)将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
上述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办理时间及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中
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
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
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出于证券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
买入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被替代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
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
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
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 日后被替代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
金额买入被替代的证券。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
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
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
日低于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
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
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
金的清算;T+2 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 日起第22个工作日),登记
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第 只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申购基金份额 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目前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 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经
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
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
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价乘
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现金替代的证券数量与相应证券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XX-XX-XX

基金名称

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标的指数代码

399006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组合证券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现金替代保
证金率

固定替代
金额

挂牌市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特殊情况,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IOPV计
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等特殊情况,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IOPV计
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者指数编制单位、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
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本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
之前,有权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
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
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程序并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等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
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
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
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
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
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
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
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
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
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
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
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
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
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对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需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7)、(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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