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00:26:30 中财网

原标题: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
司具有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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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RML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益新大道
288号石羊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2,420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本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8月13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9,68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1年8月6日




发行人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
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
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
意向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
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
意向书
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
意向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
意向

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

风险因素


中的下列风险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我国军工行业高度集中的经营模式导致军工企业普遍具有客户集中的特征。

武器装备的最终用户为军方,而军方的直接供应商主要为各大军工集团,其余涉
军企业则主要为该等军工集团提供配套供应。由于各大军工集团业务的侧重领域
不同,导致相应领域的配套企业销售集中度较高。目前公司最主要的客户为军工
集团下属的
C01单位和
B01单位。

2019年和
2020年
,公司对前述两个客户的
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27,403.40万元和
30,366.37万元
,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92.47%和
89.00%,预计未来也将保持较高比例。



公司与
主要客户形成了密切的合作关系,按照军品供应体系,通常定型且批
产产品的供应商更换流程复杂且可能性较低。目前公司积极研发,一方面满足现
有客户的新产品需求,另一方面积极拓展新客户、开拓新市场以减少客户集中度
高导致的潜在不利影响。未来随着公司批产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加,预计客户集中
度将有所下降,但依然将保持较高比例。如果公司在新业务领域开拓、新产品研
发等方面进展不顺利,或现有客户需求大幅下降,则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将对公司
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绩的季节性风险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公司每年第四季度确认
的销售收入占当年营
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0.97%、
45.86%和
42.04%。主要由于国防军工领域客户
的装备采购需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批程序,产品交付验收相对集中在每年下半年
尤其是四季度,因此公司的销售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同时,公司的员工
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等各项费用在年度内相对均匀发生,因此可能会造成公司出
现季节性亏损或盈利较低的情形,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




(三)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4,294.71万元、
-33.89
万元和
-4,406.47万元
,呈持续净流出状态,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导致生产采购需要提前支付的资金增加,且军工行业下游客户回款较慢。随着经
营规模和研发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日益增加,公司经营活动现金
流量净额持续为负可能导致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



(四)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受益于研发和生产方面的技术优势,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58.88%、
46.98%和
56.70%,始终保持较高水平,且存在一定的波动。若未来
市场竞争加剧、国家政策调整或者公司未能持续保持产品的领先性,产品售价及
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不利变
化,公司毛利率存在波动的风险。



(五)订单取得不连续可能导致公司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最终客户为军方,由于我国国防工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且公
司各型号产品陆续定型批产,公司营业收入呈现跨越式增长。

2018年、
2019年

2020年
,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4,600.33万元、
29,720.06万元和
34,202.86
万元
,公司的经营业绩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公司产品的最终用户对产品质量有着严格的试验、检验要求且单个订单的金
额较大,客户的采购特点决定了公司签订的单个型号产品执行周期较长。受最终
用户的具体需求及其
每年采购计划下达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突发订单增
加或订单延迟的情况。订单的波动导致交货时间具有不均衡性,可能在某一段时
间内交货、验收较多,另一段时间交货、验收较少,导致收入确认在不同年度具
有一定的波动性,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六)应收账款余额增加导致的坏账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加。报告期各期末,公司
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6,696.21万元、
23,874.20万元和
31,590.92万元
,占总资
产的比例分别为
18.47%、
38.87%和
34.86%。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军工集团

属科研院所、总体单位和军方,信用状况良好。




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充分的坏账准备,但公司应收
账款规模随营业收入增长而增加,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客户自身发生重大
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风险。



(七)产品暂定价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差异导致业绩波动的风险


2019年和
2020年
,公司销售的两个主要批产产品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27,403.40万元和
30,366.37万元
,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2.47%和
89.00%,上述型号产品的最终用户为军方,该等产品的销售价格由军方严格按
照军品定价的相关规定进行审价确定。



由于军方对部分产品的价格批复周期较长,针对尚未审价确定的产品,供销
双方按照合同暂定价格结算,在军方批价后进行调整。因此公司部分军品暂定价
格与最终审定价格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收入及业绩波动的风险。



假设
M03和
R03的审定价格较暂定价格的调整幅度在
-10%~+10%之间,
以此为基础对报告期各期净利润进行敏感性分析,该事项对
2018年的净利润无
影响,对
2019年和
2020年
的净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比



2020年度


2019年度


收入影响金



净利润影响
金额


调整后净利
润(注)


收入影响金



净利润影响
金额


调整后净利
润(注)


10%


3,036.64

2,049.46

13,713.52

2,781.21

2,623.16


10,791.06


5%


1,518.32

1,024.73

12,688.79

1,390.60

1,311.58


9,479.48


0%


-

-

11,664.06

-

-

8,167.90

-5%


-1,518.32

-1,024.73

10,639.33

-1,390.60

-1,311.58


6,856.32


-10%


-3,036.64

-2,049.46

9,614.60

-2,781.21

-2,623.16


5,544.74




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根据上表敏感性分析可知:即使在
M03和
R03价格同时下调
10%的极端假
设情况下,公司报告期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020年
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依然为正,公司依然满足上市条件“预计市值不低于
10亿元,
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




(八)经营活动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全球经济遭受严重影响。由
于各地的隔离、交通管制等疫情管控措施,公司的采购和销售环节受到一定程度
影响,部分原材料采购、产品交付和客户付款进度等有所延后
,但全年业绩实现
了快速增长,不存在对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公司目前复工率已达
100%,采购及产品交付均恢复了正常水平。但如
果疫
情在全球范围内继续蔓延且持续较长时间或在国内出现反弹,导致公司与主要供
应商和客户的业务合作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不利影
响,依然可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下降、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减慢,削弱公
司的经营能力。



(九)历史股权代持及股权转让价款潜在纠纷可能导致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洁茹曾经委托陈亚平、李红卫代为持有
1,150万元股权

2011年
12月,陈亚平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还原
100万元股权给邓洁茹;
2012

4月,邓洁茹指示李红卫将代持股权中的
50万元股权转让给张成军;
2014年
8月,
李红卫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还原
1,000万元股权给邓洁茹),该等股权代
持关系已于
2014年
8月前予以解除,并办理完毕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陈亚平、
李红卫未通过访谈或书面形式对该等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与解除情况予以确认,
但经核查实际控制人邓洁茹自
2008年
1月至今的全部银行资金流水、实际控制
人邓洁茹与陈亚平、李红卫签署的四份股权代持协议以及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
该等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解除均真实。自
2014年
8月该等股权代持关系解除
至本招股
意向书
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洁茹与代持人陈亚平、李红卫之间未
发生任何关于该等
股权代持事宜的纠纷或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邓洁茹名下的股权均系合法取得,上述代持人未对历史
上的股权代持关系的形成、解除事宜进行确认的情形不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邓洁茹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造成不利影响,截至本招股
意向书
签署日,
不存在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但仍存在因历史股权代持问题而引
起相关诉讼或纠纷的风险。




邓洁茹曾委托李红卫代为受让刘艾持有的
300万元股权,该次股权转让存
在两份价格约定不一致的合同,刘艾对该次股权转让事实无异议,且已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但刘艾主张尚有
45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未支付完毕,前述事宜未得到
李红卫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邓洁茹对该
450万元债务无需承担责任,且邓
洁茹已作出承诺,若因该次股权转让价格事宜发生纠纷并经司法判决确认应当由
其支付该等
450万元剩余款项,则其将按照司法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并承诺有相
应的经济能力履行付款义务。上述情形不会对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
清晰造成不利影响,也不构成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但仍存在因
股权转让价格争议问题而引起相关诉讼或纠纷的风险。



邓洁茹曾委托陈亚平受让魏彪持有的
200万元股权,该等股权系魏彪代陈
亚平持有,陈亚平虽未对该等代持事宜作出确认,但魏彪已通过访谈确认,且邓
洁茹已履行该等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且该次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邓洁茹已合法取得该等股权的所有权。前述事宜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造成影响,也不构成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



邓洁茹曾受让的股权存在短期内定价不一致的情形,但该等股权转让价格均
由股权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款均已支付,且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截
至本招股
意向书
签署日,除刘艾以外,不存在股权转让方对股权转让价格提出异
议的情形
。前述事宜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权权属清晰不造成影响,
也不构成导致控股权发生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实际控制人邓洁茹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历次变更中,存在部分股权转让价
格争议、部分股权来源于代持股权、短期内股权转让定价不一致等情形,但前述
情形不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且公司实际控制人
邓洁茹已作出承诺将采取包括积极增持在内的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公司控制权稳
定。




二、
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
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的相关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洁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洁茹承诺如下: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任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




3)雷电微力上市后
6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
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
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
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8)
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
意向书
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
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
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
法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
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
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
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9)
本人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10)
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
行人股票所获得
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
、邓洁茹的一致行动人的承诺



1)武汉研究院


邓洁茹一致行动人
武汉研究院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



2)雷电微力上市后
6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公司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
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
在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公司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

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
卖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邓红中、吴希


邓洁茹
一致行动人邓红中、吴希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
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



2)雷电微力上市后
6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所持雷电微
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5)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股
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在
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
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持股
5%
以上股东的相关承诺


1
、陈发树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陈发树(持股
5%以上)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
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
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
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
意向书
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
本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人所持有
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减持方式:本人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持
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若公司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

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



法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
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人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按
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人承诺,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人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人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
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
、重庆宜达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重庆宜达(持股
5%以上)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
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
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
微力可以
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雷电微
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
意向书
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企业所持雷电微
力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雷电微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每年减
持股份总量不超过减持年度上年末本企业所持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
25%(若雷
电微力股
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数量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应不违反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
依法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
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股票所获得
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3
、泰中承乾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泰中承乾(持股
5%以上)承诺:




1)
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
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
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
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
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5)
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声明和承诺:


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并严格履行雷电微
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
意向书
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企业所持雷电微
力股份锁定期满后,在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
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1)减持前提: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雷电微力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发行价,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所持雷电微力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数量:鉴于本企业系已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若减持雷电微力股份,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
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2020年修订)》对减持数量的相关规定。



5)减持期限:本企业在减持股份前,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
依法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在未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公告程序等信息披露程序前不得减持。减持
股份的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
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须符合届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并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本企业承诺,本企业减持雷电微力股份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9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
份的特别规定(
2020年修订)》以
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有关要求。



如本企业违反以上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本企业转让雷电微力股票所获得
的收益全部归属于雷电微力。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廖洁(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在本人担
任雷电微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
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
在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股份。




3)雷电微力上市后
6个月内,若雷电微力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雷电微力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人所持雷电微力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前述
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去效力。




6)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
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
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
人所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差额。




7)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股东的承诺


1
、其他自然人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王育贤、李建华、彭晓、唐继芬、李灿、魏彪、张成军、侯永惠、
蔡绎伟、管玉静、万莉萍、王子尧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力
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权
在应付本人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人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
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变卖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其他非自然人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股东金智银聚、国鼎军安、榕泽资本、擎正投资、东证富象、润杨资本、
坤石寰宇、国鼎实创、雷电微芯

雷电创力

擎承投资承诺:




1)自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雷电微力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雷电微力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2)因雷电微力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雷电微力的股
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应当遵守上述承诺。




3)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雷电微力股份的,违规减持雷电微
力股份所得归雷电微力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雷电微力,则雷电微力有
权在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时扣留与本企业应上交雷电微力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若扣留的现金分红不足以弥补违规减持所得的,雷电微力可以
变卖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其余可出售股份,并以出售所得补足亏损。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关于股份锁定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
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每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在满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
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3)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
况,采取回购股份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
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以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制订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每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



4、确定回购价格的原则: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以及回购股
份资金总额的上限,但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
缩股、配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的价格区间。



公司董事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预案相关规定的
前提下,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
份方案的相关
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预案相关规
定的前提下,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
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条件触发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该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
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
定的,或者控股股东、相关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
购义务。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1、公司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其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在
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董事(在公
司任职并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发行人可
将其增
持义务触发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以及当年
从公司获得的
薪酬的
2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应及时对稳定股价措施和实施方案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价稳
定措施的履行情况,及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邓洁茹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每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
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
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上
市条件;(
3)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



况,增持公司股份:


1、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是否有增持公
司股票的具
体计划提前书面向公司提交;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增持公司
股份的总金额不高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条件触发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该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
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
定的,或者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
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如有),以及当年
从公司获得的
薪酬的
20%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三)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的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
取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每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
积金转增、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
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
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稳定股价方案的实施期间内或是实施前,如公司
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

价稳定措施;(
2)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3)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



上述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
况,增持公司股份:


1、为稳定股价之目的,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就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
体计划提前书面向公司提交;


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
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计划完成
后的六个月内,本人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外,单次及
/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

从公司获得的
薪酬总和(税后
)的
20%,但不超过本人上年度
从公司获得
的薪
酬(税后)的
50%;


5、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得因在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
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稳定股价条件触发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该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该次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
价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
止性规
定的,或者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将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



四、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
行上述增持承诺的,则公司可将本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
(如有),以及当年
从公司获得的
薪酬的
20%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洁茹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若触发《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将在公



司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回
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若触发《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中规定的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稳定股价预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本人将在公
司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1
、巩固和发展公司主营业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专注于毫米波有源相控阵微系统领域,是国内掌握毫米波有源相控阵技
术的少数民营企业之一,已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研发、产品制造、专业测试及市场
服务等经验。目前,公司所在的军工电子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前景良
好。随着重点型号进入批产放量阶段,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均实现了较快增长。

未来公司将继续与现有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不断扩展参与协作配套的研
制型号,巩固公司的客户资源核心优势;同时,公司将密切跟踪行业技术发展趋
势,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
积累,通过解决新技术工程化
难点,不断提高公司的科研成果应用能力,实现科
技创新与应用的深度融合,从而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2
、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进
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
控制和资产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另
一方面,继续研发小型化、低成本的集成技术,持续改进封装、测试方法和技术,



突破现有产品的工艺制造架构,实现低成本工业化路径的进一步探索,提高资产
运营效率,提
升盈利能力。



3
、扩大业务规模,促进净资产收益率提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安排募集资金运用,扩大资产规模,加大
业务投入,促进业务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净资产回报率,更好地回报广大
股东。



4
、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制定《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方案有效利用。此外,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
,公司
将通过加快募投项目相关设施建设、设备采购、推进研发进度等方式,争取使募
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收益。公司将根据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提高资金
运营效率。



5
、优化公司投资回报机制,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
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上市后适
用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
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邓洁茹
承诺: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促使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
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促使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章程(草案)》对股利分配政策的规定


根据公司于
2020年
6月
11日召开的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关于制定《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上市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



2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
求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
、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
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同行业的排名、
竞争力、利润率等因素论证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方
案遵循以下原则:


1)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80%;


2)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40%;


3)在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利润分配方案中
现金分红所占比例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
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
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
论,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
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表决。




4)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
东大会表决。



6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二)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
、制定股利分配政策需要考虑的因素


公司致力于实现平稳、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
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意愿和
要求、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股利分配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坚持积极、科学开展利润分配的基本
原则,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综合以上因素,公司拟定的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当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如下: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
公司盈利、净资本等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
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利润分配。




2)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外,公司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4)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如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为
20%;如未来十二个
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为
4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情形。




5)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经公司
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时,公司可以调整现金分红比例:


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调整时



2)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



3)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时



4)公司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6)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根据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
公司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8)公司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



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意见,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
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
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9)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4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根据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本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
报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表决同意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提
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可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5
、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股东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对欺诈发
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公司保证,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
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作
出认定后的
5(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洁茹承诺:



1、本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股
)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本人保证,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
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
作出认定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





、关于招股书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公司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
意向书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
意向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
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
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



若本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
意向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
公众投资者的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洁茹承诺:



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与雷电微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
意向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雷电微力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
意向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
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发售的原
限售股份(如适用),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
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同时,本人将督促
雷电微力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雷电微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
意向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雷电微力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
意向书
》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雷电微力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
意向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公众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公众
投资者的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包括投
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资金利息,具体的赔偿标
准、
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
偿方案为准。




(四)中介机构的承诺


1
、保荐机构的承诺


中信证券承诺:

本公司已对招股
意向书
进行了核查,确认招股
意向书
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
、发行人律师的承诺


中伦律师
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
意向书
,确认招股
意向书
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
意向书
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意向书
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审计机构的承诺


天健会计师
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
》(以下简称招股
意向书
),
确认招股
意向书
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1〕
11-167号)、《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1〕
11-168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在招股
意向书
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
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意向书
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
公司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
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同意将该等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导
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




(二)公司控股股东邓洁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邓洁茹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



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
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
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
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
及以后年度通过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持有
股份)所获得现金分红的
50%,以及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或津贴)
总和(如有)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3、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
中的义务或责任,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4、如果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未能依照承诺履行其中的义务或责任,本人
将及时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投资者的权益。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采取如下措施保证上述承诺的
实施:在违反上述承诺事实认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
,以本人
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
的税后薪酬(或津贴)总和(如有)的
30%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本人所
持的发行人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
止。





十、发行人经营(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