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 : 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10:41:29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 : 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西部利得
个股精选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
................................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
................................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
................................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
................................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
.........................
26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
................................
.................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
.....................
34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
................................
........................
44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
................................
.
46
十七、违约责任
................................
................................
................................
........................
4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
................................
.................
4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
................................
.............
50
二十、其他事项
................................
................................
................................
........................
5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
................................
.........
52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西部利得
个股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担任西部利得
个股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

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部利得
个股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部利得
个股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西部利得
个股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901

-
908



法定代表人:
何方


设立日期:
2010

7

20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864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
伍仟万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

3857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邮政编码:
350013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成立时间:
1988

8

22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88]347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

7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077419.075100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西部利得个股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
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80
%
-
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除上述第

2



12



2
1



23

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

十二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可以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
如有
)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
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
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
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
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配合与协助,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
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有权机关
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已
出具统一授权书的除外)。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
理人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授
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
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
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
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
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
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
托管人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
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特殊情况下,即使预留时间少于
2
个工作小时,基金托管人也应当尽力完成
指令的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因基金管理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
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
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
身原因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
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由
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
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
并经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指令
授权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
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股指期货
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
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本部分
以下简称

中国
结算
公司




中登
公司



多边净额结算要求的
证券交易以及新股业务:



1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
结算协议》。




2
)基金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基金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限额,基金管理人应存放于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
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
额。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支付利息。




3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
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
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的股票配售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业务规则,由托管银行向中登深圳分公
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股网下申购划款
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最晚于
12

00
之前),应配合提供

配售对象
ID
号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要素信
息,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
登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
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基金合同终止时,
本基金可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
付的利息等款项。对上述款项,基金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
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本基金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基金合同终止后,
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人,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
职责。




6
)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基金管理人在构成资金交收违约
且未能按时指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时,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向结算公司
申请由结算公司协助冻结基金管理人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无需基金管理人另行
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2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0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1
)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
业私募债、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管
理人需在交易当日不晚于
14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
应付资金划款指令,同
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保
证当日交易资金交收的顺利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有关交易
信息,基金托管人有权(但并非确保)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
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
指令。





2
)鉴于目前中国结算公司仅对前述部分交易品种采取可由托管银行指定
不交收的模式,并且中国结算公司对
T+0
资金划款的时效性要求高,因此,
为确
保基金托管人各托管产品交易交收的顺利完成,基金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


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基金托管人。对于
中国结算公司允许基金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易品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
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基金
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
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
收交易品种的交收,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基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
令。





3
)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交易应付资金划款指令,或基金管理人在托
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其他
产品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

,
并承担可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基金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
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同时,基金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基金
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已充分了解托管行结算模式下可能存在的交收风险,基金
管理人承
诺若由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产品过错而导致本托管产品交易交收
失败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对于托管产品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下实时结算(
RTGS
)方式完成实时
交收的收款业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在交易交收后且不晚于交收当日
14

00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交易应收资金收款指令,同时将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传真至
基金托管人,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以便基金托管人将交收金额提回至
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



3
、关于托管资产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达成的符合中国结算公司
T+N
非担保结
算要求的证券交易


基金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基金托管
人仅根据中国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
动完成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出现交易后无法履约的情况,并且



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基金托管人对相关交易可以取消交收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交收日前一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并与基金托管
人进行电话确认。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
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
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中债综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
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包括原指令被撤销、变更后再次发送的新指
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
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
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
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

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该产品在托管专户的
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财产相关期货投资将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具体操作按照《期货投资操
作备忘录》(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为准)的约定执行。




(五)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存管机构发送的对账
数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六)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登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登记机构每个
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

(
包括电子数据和
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
,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
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
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
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七)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款项清
算的

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代销申购资金实

T+2
日清算

直销申购资金实行
T+1
日清算

赎回资金、赎回费

转出款、转
入款及转换费实行
T+3
日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

基金清算账户


间的资金清算遵循

全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
(
包括
T
-
2
日代销申购资金、
T
-
1
日直销申购
资金及
T
-
3
日基金
转换转入款
)
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

T
-
3
日赎回资金、
T
-
3
日应
付赎回费、
T
-
3
日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
)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
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将托
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
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八)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公告。



(九)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算

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
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
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

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
机构
发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
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
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三个月
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电子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电子方式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中期
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电子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或电子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
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除上述约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可以采取监管认可的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
于书面方式、电子确认方式)办理本基金相关报告或报表的确认、复核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该类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截止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两日内
在指定媒介
公告。



2
、本基金
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
机关的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
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
股指期
货、资产支持
证券
的信息披露
、清算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
履行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公布。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4
.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
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
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十八部

基金的信息披露”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证券
/
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
%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1.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四)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0.40%÷
当年天数


H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C
类基金份额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
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并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