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景瑞一年持有混合A : 中融景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01:12:42 中财网
原标题:中融景瑞一年持有混合A : 中融景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融景瑞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08月04日
送出日期:2021年08月0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中融景瑞一年持有混合基金代码
010367
下属基金简称中融景瑞一年持有混合
A
下属基金代码
010367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12

02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混合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每笔认购
/
申购的基
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
基金经理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证券从业日期
哈默
2020

12

02

2007

07

01

钱文成
2020

12

15

2007

07

01

赵睿
2021

08

03

2014

02

15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以下简称
"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中,其经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认定的主体评级须在
AA
(含
AA

以上。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

主体评级为
A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0%
;主体评级为
AA+

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为
0-70%
; 主体评级为
AA
的信用债投资占信用债资产
的比例为
0-20%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
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如果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主要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
2
、债券投资策略;
3
、股票投资策略;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5
、股指
期货投资策略;
6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全价)收益率
×8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5%+
恒生指数收益率
×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的比较图
无。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份额(
S
)或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 收费方式
/
费率备注
申购费(前收
费)
0≤M

100

1.00%
100

≤M

300

0.60%
300

≤M

500

0.30%
M≥500

1000.00

/

赎回费:本基金在最短持有期结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
取赎回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0.80%
托管费
0.20%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
/
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
各项合理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
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
文件。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具有对相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市场
下跌的风险和个券风险, 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
或超越市场上涨幅度。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
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证券品种,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所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
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
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 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
素所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港股,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
额度限制,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
失败的风险、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
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
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
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
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投资者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日常申购, 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
年的最短持有期, 最短持有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及
转换转出申请。即投资者要考虑在最短持有期资金不能赎回及转换转出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3)利率风险、(4)通
货膨胀风险、(5)再投资风险。

3、信用风险。4、流动性风险。5、操作风险。6、管理风险。7、合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
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
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中融基金官方网站[www.zrfunds.com.cn] [客服电话:
400-160-6000;010-56517299]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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