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A :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01:31:38 中财网
原标题: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A :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鑫新消
费成长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
2021

8

5



送出日期:
2021

8

6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


010965


下属基金简称


中银鑫新消费成长混合
A


下属基金代码


010965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


黄珺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
07
-
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消费与成长行业中的优秀公司,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
和消费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流
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
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20%;投资于消费成长主题相关股
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中债综合全价(总
值)指数收益率×2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将面临需承担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以及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
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
/
申购
/
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
S
)或金额(
M



/
持有期限(
N



收费方式
/
费率


备注


认购费



M < 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0.8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50%






M

500
万元



1000

/






申购费(前收费)



M <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

M < 200
万元


1.20%





200
万元

M <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1000

/






赎回费



N < 7



1.50%





7


N < 30



0.75%





30


N < 180



0.50%






N

180



0.0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
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
/
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需要承担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市场的流
动性风险、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期或换股期不能转
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
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
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
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
损失。(
2
)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
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
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
)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
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
)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
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6
)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
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
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
响套期保值或套利
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
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
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投资股指期货。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不同,采取保证金交
易,风险较现货市场更高。虽然本基金对股指期货的投资仅限于现金管理和套期保值等用途,
在极端情况下,期货市场波动仍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良影响。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
面临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境外市场的风险。港股通业务
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
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
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
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
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汇率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
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投资将受到香港市
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
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本公司出具的适
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
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
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
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
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不应采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销售行为及违规宣传推介材料。




(二)重要提示


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或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2.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3.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
网址:
www.bocim.com][
客服电话:
4008885566

021
-
38834788]


1.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
基金份额净值


4.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
其他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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