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A : 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二号)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12:35:53 中财网

原标题: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A : 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二号)



















招商瑞和
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21年1月8日《关于准予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75号文)注册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
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
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以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1年,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
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
基金份额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
人将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


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
示”部分。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对于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
新截止日为2021年8月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其它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2月19日。






目录
§1 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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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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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3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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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4 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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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5 相关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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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6 基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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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 基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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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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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 基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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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0 基金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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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11 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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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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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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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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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5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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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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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7 侧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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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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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8 风险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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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19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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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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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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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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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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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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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25 备查文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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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
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只可在该份额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起进行赎回

38、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
入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出业务,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9、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
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
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
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
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年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1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
司副董事长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
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年5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
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
港)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
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
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
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
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
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
部门负责人,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本基金基金经理


尹晓红女士,硕士。2013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交易员;
2015年2月工作调动至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基金全资子公司),任投资经理;
2016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支持与创新部,曾任高级研究员,现任招商安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9月22日至今)、招商安庆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9年1月31日至今)、招商安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11月4日至今)、招商增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12月1日至今)、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时间:2021年3月24日至今)。


侯杰先生,经济学硕士。2002年7月加入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历任首创担保
资本运营部职员、部门副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负责宏观经济研究、公司股
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基金投资等工作。2017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
收益投资部总监助理兼招商安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10月30日至今)、招商丰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
年10月30日至今)、招商瑞阳股债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
年1月19日至今)、招商安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3月25
日至今)、招商瑞德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5月7


日至今)、招商瑞和1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7月27
日至今)、招商瑞盈9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7月
27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姚爽先生,管理时间为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8月5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王小青、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贾
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3.5.1
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3.5.2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5.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3.5.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账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
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
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
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
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4.2 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7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
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
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
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
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
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27只。至今,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
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1370.51亿元。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
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
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非直销销售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
销售机构。


5.2 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罗佳

联系人:汪芳





§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75号文注册准予公开募集。


6.1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存续期间、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
在一年锁定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
言,下同)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次年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相应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持
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3、存续期间:不定期。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2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6.3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6.4 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其他销售机构。


6.5 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可以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限制请参看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6.6 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6.7 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
A、
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
M)


认购费率


M

100



0.
8
0
%


100
万≤
M

3
00



0.
5
0%


3
00
万≤
M

5
00



0.
2
0%


M

5
00



1000

/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具体数额
以本基金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折算的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
10,6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且该认购
申请被全额确认,认购费率为
0.80%,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
5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
额为:


认购金额
=10,600.00元


净认购金额
=10,600.00/(1+0.80%)=10,515.87元


认购费用
=10,600.00-
10,515.87=84.13元


认购份额
=(10,515.87+50.00)/1.00=10,565.87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选择投资
10,600.00元本金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

10,565.87份
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认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
有费率优惠。



6.8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
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具体认购金额由各非直销销售机构制
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
(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认
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含认购费)。


(4)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
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5)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9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7 基金备案

7.1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7.2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7.3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8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8.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各销售机构进行。


直销及非直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份额锁定
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一年。锁定持有期内不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
务。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相应基金份额
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次年的年度对日起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



8.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均1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首次最低申购
金额为5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均不得
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或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及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赎回办理
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
得低于1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1份。留存份额不足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10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受理。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
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
错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
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8.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
A、
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
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
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
A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100



1.0
0
%


100
万≤
M

3
00



0.
6
0%


3
00
万≤
M

5
00



0.
3
0%


M

5
00



1000

/








本基金的
A类
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由
A类
基金份额的
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
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
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
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位,小
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本基金设置锁定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
1年,投资者需至少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满
1年。



本基金在锁定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费用为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2)本基金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办理转换转出业务,转出基金原则
上不收取赎回费。




3
)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
(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




4
)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
)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4
、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
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详见
相关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8.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投资10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且该申
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0%,假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000.00/(1+1.00%)=10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000.00-100,000.00=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者(非特定投资人)选择投资101,000.00元本金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定申购当日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可得到83,333.33份A类基金份额。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