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时间:2021年08月10日 12:51:13 中财网
原标题: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A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在《上
海证券报》、本公司网站(www.zofund.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欧明睿新
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
同”)于2016年3月3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5日17:00止(送
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9月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联系人:申宇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
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8月12日,即在2021年8月12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zo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
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
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
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
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8月13日
起,至2021年9月5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
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欧明睿新常态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层

联系人:申宇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7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
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
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
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
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的时间为准。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
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
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
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
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修改<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大会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1年8月12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申宇

联系电话:021-68609600-2017

传真:021-33830351

网址:www.zofund.com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
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
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10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在基金合同中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和风险收益特征,提高基金份额净值精度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
改,同时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内容参见附件四《<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说明书》。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8月6日








附件二: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2、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
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
理人网站(www.zo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或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9月5日
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
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
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
有效。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







附件四: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修改<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要点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六、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
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
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

七、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在不对港股进
行投资的可能。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
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
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明睿新常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欧明睿新常态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
理人需及时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备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
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第六部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
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
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成功后,……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
请生效后,……
五、申购或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五、申购或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和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和提高基金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
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
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和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的设置;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部
分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类资产(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
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
现金等)、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
业板、存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
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
式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及现金、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
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全部股
票资产的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


(二)股票投资策略
……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
(八)权证投资策略
……
(二)股票投资策略
1. A股投资策略
……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将综合比较并优
先选择将基本面健康、持续创造利润能力强、
业绩增长潜力大、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港股
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2)……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
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2)……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50%;
(2)……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
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7)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守
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2)……
3)……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第(2)、(10)、(14)项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总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除上述第(2)、(13)、(17)、(18)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
率×8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
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
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
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
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
率×6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
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
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
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
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
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
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中证港股通综
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指数,
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
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
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一种股
价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
平的投资品种。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
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还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
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第十三部
分基金
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第十四部
分基金
资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以下固定收益品种指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
益类有价证券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价格数据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
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
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
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
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
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2、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以下固定收益品种指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等。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
况处理:

(1)……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净值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品种,按
成本估值。




9、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
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
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为准。


10、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
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
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下同)
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2、……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五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

9、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到指
定账户。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销
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
理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
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
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
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十三)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的相关情况。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的合并、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
部分 争
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
法律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
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修订后的《中欧明睿新
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5年8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1896号文)注册,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3月3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
人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当出现或需要决定变更基金投资范围的事项时,应当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
理、登记、系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


如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


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

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021-68609700
传真:021-33830351
网站:www.zo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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