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佳伟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24 证券简称:捷佳伟创 公告编号:2021-07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兼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梁美珍女士女 儿蒋婉同女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余仲先生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 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先生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持本公司股份28,450,6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18%)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 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38,500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0.50%);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 口期不减持)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37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1.55%)。 2、持本公司股份14,225,32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09%)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梁美珍女士女儿蒋婉同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 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不超过3,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2%)。 3、合计持本公司股份7,059,8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3%)、由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余仲先生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 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0.50%);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 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7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0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余仲先生、左国军先生和梁美珍女士,梁美珍 女士女儿蒋婉同女士、余仲先生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此梁美珍女士、蒋 婉同女士、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 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持本公司股份13,719,60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95%)的股东、公司 董事、总经理李时俊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 (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29,900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0.99%)。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梁美珍女士女儿蒋婉 同女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余仲先生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兴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兴业”)、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兴远业”)、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鼎兴伟业”)、董事、总经理李时俊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 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份来源 梁美珍 28,450,650 8.18%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蒋婉同 14,225,325 4.0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李时俊 13,719,602 3.95%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股权激励 股份 恒兴业 3,690,000 1.0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弘兴远业 2,424,000 0.7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鼎兴伟业 945,840 0.27%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股权激励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女士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 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3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50%);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 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374,100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5%)。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之一梁美珍女士女儿蒋婉同女士计 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0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余仲先生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 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38,500股(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0.50%);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 口期不减持)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77,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1.0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系余仲先生、左国军先生和梁美珍女士,梁美珍 女士女儿蒋婉同女士、余仲先生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因此梁美珍女士、蒋 婉同女士、深圳市恒兴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弘兴远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鼎兴伟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股东、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时俊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429,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99%)。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 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4、减持期间:集中竞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 期不减持);大宗交易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 持)。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 6、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美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梁美珍女士 女儿蒋婉同女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余仲先生实际控制的恒兴业、 弘兴远业、鼎兴伟业、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先生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 《上市公告书》中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作为蒋婉同、蒋泽宇的监护人, 梁美珍女士还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蒋婉同、蒋泽宇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 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控制人余仲、左国军、梁美珍, 总经理李时俊分别承诺: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 司申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梁美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的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李时俊等3名自然人分别承诺: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 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仲、梁美珍,持股5%以上的自然 人股东李时俊、蒋婉同法定监护人梁美珍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拟长期持 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其减持公司股 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其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其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 的股份总数的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变化 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其减持意向 予以公告。如果其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且其所持公司股票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通过恒兴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柯国英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 市公告书》中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通过恒兴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梁美珍近亲属龙军、通过弘兴远业、鼎 兴伟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梁美珍近亲属蒋春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 公告书》中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 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梁美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梁美珍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 4、通过恒兴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李时俊近亲属李时仲、伍波近亲属欧阳 泉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李时俊/伍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将向公司申 报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李时俊/伍波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捷佳伟创股份。如李时俊 /伍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 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 5、通过恒兴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汪愈康(任期届满离任)、 通过恒兴业、鼎兴伟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周惟仲(任期届满离任) 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即2019年2月10日)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其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就其所持公司股份,在相关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 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其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其将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其所持有公司股票自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 月内不得减持。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对象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 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梁美珍女士、蒋婉同女士、李时俊 先生、恒兴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 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敦促梁美珍女士、蒋婉同女士、李时 俊先生、恒兴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 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后续减持公司 股份的相关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梁美珍女士、蒋婉同女士、李时俊先生、恒兴业、弘兴远业、鼎兴伟业出具 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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