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科ETF :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08:55:42 中财网

原标题:生科ETF :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1年
8 月
18日


公告时间:
2021年
8 月
13 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
................
3
二、基金概览
................................
................................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
..................
10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
..........................
10
八、基金投资组合
................................
................................
..................
11
九、重大事件揭示
................................
................................
..................
14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
..............
14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
..........
14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
..
1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
..............
1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
..............
16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



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21年
6月
17日
披露在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msjyfund.com.cn)、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的《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


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693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
生科
ETF


5、申购、赎回代码:
516931


6、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8月
11日基金份额总额
:284,639,567.00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8月
11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14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84,639,567.00 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
8月
18日


11、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4、上市推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3652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2021年
6月
21日至
2021年
7月
30日
,其中,网下现金认购和
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1年
6月
21日至
2021 年
7月
30日,网上现金
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1年
7月
28日至
2021年
7月
30日


5、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7、发售机构:



1)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发售
直销
机构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序号


证券公司名称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1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
2021年
6月
21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21年
7月
30日,募
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
募集期间募集及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84,639,567.00份基金份额(其中利息折份额
5,265.00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
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8月
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

网下股票
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募集
结果符合备案条件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
8月
5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 年
8月
5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
284,639,567.0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
346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
8月
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简称:
生科
ETF


5、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693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
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84,639,567.00 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所有份额均上市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
易的基金份额。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
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8月
1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户
数为
147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3,500(截位)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8月
11日,基金份额合计为
284,639,567.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为
135,180,824.00份,占比
47.49%;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
149,458,743.00份,占比
52.51%。



(三)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
2021 年
8月
11 日)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基
金总份额
比例
(%)

1

金元顺安基金
-南京银行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000.00


7.03


2

王炳焦


20,000,000.00


7.03


3

刘小翠


13,000,000.00


4.57


4

上海途灵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途灵增利
1号私募基



10,003,000.00


3.51


5

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聚智多策略
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0,000,000.00


3.51


6

威海威力钰杰工具有限公司


10,000,000.00


3.51


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800,000.00


3.44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基
金总份额
比例
(%)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8,000,000.00


2.81


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900,685.00


2.78


10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200,580.00


2.53


合计



115,904,265.00


40.72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
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
13楼
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总经理:李操纲


设立日期:
2008年
11月
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叁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63.33%)、加拿大
皇家银行(持股
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6.67%)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914403007178837879


信息披露联系人:邢颖


联系电话:
400-8888-388


2、经营概况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拥有一支高度诚信、高专业水准的团队。截至
2021年
7月
31日,公司已有
227名正式员工,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员工占总



人数的
64.3%;员工中具有
10年(含)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的占总人数的
38.8%,
5年(含)以上
10年以下金融从业经验的占
41.9%,
3年(含)以上
5年以下的

12.3%。其中,投研团队平均具有
9年金融从业经验,其中
27人具有
10年
(含
)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平均年龄
35岁。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
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
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
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
门包括:投资部、成长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
、专户理
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渠道管理部、
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
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
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88只开放
式基金,资产规模达
16,517,558.74万
元人民币。



3、本基金基金经理


武杰先生:
北京大学工程硕士,
9年证券从业经历,
2012年
3月加入民生加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基金经理。自
2018

11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中证港股通高股息精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中证内地资源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2月至今担任民生
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
2005年
11月
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19号


托管部负责人:朱志明


信息披露负责人:王曦


联系
电话:
010-56161929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运作经验,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
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能力。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年
2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中信建投证券始终遵循
“诚信

专注

成长

共赢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1年
6月底,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募基金
35只。



(三)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
021-68419095


传真:
021-68870311


(四)
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
0755-25028288
传真:
075525026188
联系人:陈小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小青


(五)基金上市推荐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六、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成立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本基金截至
2021年
8月
11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66,992,640.22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5,910,558.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5,910,558.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23,443.59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4,688.71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



112,000,000.00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45,411.39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1,409.38


其他资产


112,060.82


负债合计


29,541.68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284,639,567.00








未分配利润


391,561.75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5,031,128.75














资产合计
:


285,060,670.43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


285,060,670.43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年
8月
11日

以下称
“报告期末
”)

本基金
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910,558.00


2.07





其中:股票


5,910,558.00


2.07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2,000,000.00


39.2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166,992,640.22


58.58


8


其他各项资产


157,472.21


0.06


9


合计


285,060,670.4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910,558.00


2.0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910,558.00


2.0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300759


康龙化成


27,800.00


5,910,558.00


2.07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411.3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52,094.62


7


待摊费用


59,966.20


8


其他





9


合计


157,472.2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21年
8月
6日发布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与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



如下意见: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规定的相关条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
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三)《
民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等资料,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
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



十三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集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联接基金


“民
生加银中证生物科技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以下简称
“联接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其合法授权代表
参会并表决。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每一
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相同的联接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的时间或频率;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纸
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
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
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多分配
4次,每
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登记结算费用、
IOPV计算与
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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