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 :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1年08月13日 01:26:22 中财网

原标题: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 :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52号文

注册日期:[2020年10月12日]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20年10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2552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参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存在因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而带来的风
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年,最短持有期限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可办理赎回及
转换转出业务的流动性风险。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相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6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存托凭证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更新了相关章节,并更新了“基金管理人”章节,更新内容截止至2021年8月
13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至2020年12月28日。


二〇二一年八月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25
八、基金的投资................................................. 35
九、基金的财产................................................. 42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十一、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3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十五、侧袋机制................................................. 60
十六、风险揭示.................................................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6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17
二十二、备查文件.............................................. 117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根据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
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安享
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5、最短持有期限: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最短为1年的锁
定持有期限。对于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申购的基金份
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份额确认日(含该日,通常T日提交的有效
申购申请于T+1日确认)至1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层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陈兵

总经理:王大智

成立日期:2004年5 月12 日

实缴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51%

JPMorgan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49%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文批准,
于2004年5月12日成立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8月12日,基金管理人
完成了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更事项。公司注册资本保持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分别
由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67%和摩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33%变更为目
前的51%和49%。


2006年6月6日,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由“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变更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更名申请于2006年4月29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于2006年6月2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
手续。


200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的注册资本金由一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增加到
二亿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变。该变更事项于2009年3月31
日在国家工商总局完成所有变更相关手续。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陈兵
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资金财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管理会计部、财富
管理部总经理,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董事:Paul Bateman

大学本科学位。


曾任Chase Flem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全球总监、摩根资产管理
全球投资管理业务行政总裁。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全球主席、资产管理营运委员会成员及投资委员会成员。


董事:Daniel J. Watkins

学士学位。


曾任欧洲业务副首席执行官、摩根资产欧洲业务首席运营官、全球投资管理
运营总监、欧洲运营总监、欧洲注册登记业务总监、卢森堡运营总监、欧洲注册
登记业务及伦敦投资运营经理、富林明投资运营团队经理等职务。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亚洲业务首席执行官、资产管理运营委员会成员、集团亚
太管理团队成员。


董事:Richard Titherington

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和经济硕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环球新兴市场股票投资部总监。


现任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新兴市场及亚太股票组别投资总监。


董事:王大智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陈海宁

研究生学历、经济师。


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融部总经理助理、公投总部贸易融资部总经理、武
汉分行副行长、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总经理。


董事:林仪桥


硕士研究生、会计师、经济师。


曾任浦发银行总行资金总部投资组合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浦发银行总行金融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海口分行行长助理(挂职),浦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助理,总行金融市场部(深圳)副总经理,总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现任浦发银行总行公司业务板块合规官。


董事:周晔

硕士学位。


曾任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个人信贷部副科长,办公室副科长、科长,三林支行
行长助理、副行长兼康桥工业园区支行行长,零售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总经理兼财富管理部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独立董事:刘红忠

国际金融系经济学博士。


现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同时兼任申银
万国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银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独立董事:汪棣

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金融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并先后获得美国加州
注册会计师执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曾担任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合伙人及普华永道中国投资管理行业主管合伙
人。


现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亚太财产
保险有限公司及51信用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台湾旭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


独立董事:曾翀

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曾任香港赛马会集团财务总监,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委员会委员,协康会名
誉司库和执行委员会和投资小组委员会成员,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警察子女教
育信托基金和警察教育及福利信托基金投资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房屋协会资金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理特设委员会成员,以及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全球投资者指导委员会成
员。

现为独立顾问,宝积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安联环球投资香

港有限公司兼职顾问。

独立董事:王学杰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日本帝京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前期学位。

曾在日本Sunroute公司海外业务室专门从事有关亚太地区市场发展和设立

企业的日常法律顾问工作。

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监事会主席:叶力俭
管理学硕士。

曾就职于上海市黄浦区国有资产总公司、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入职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后历任资金信托总部、资产管理总部、信托发展总部负责人。

现任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时

兼任上海市股份公司联合会副理事长。

监事:梁斌
学士学位。

曾在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香港)任职律师多年。

现任摩根大通集团中国法律总监。

监事:张军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总

监、投资绩效评估总监、国际投资部总监、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


现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管理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全球天然资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全球多元配
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监事:万隽宸
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法务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现任尚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3. 总经理基本情况:

王大智先生,总经理

学士学位。


曾任摩根资产管理香港及中国基金业务总监、摩根投信董事长暨摩根资产管
理集团台湾区负责人。


4.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杜猛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天同证券、中原证券、国信证券、中银国际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一部
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


孙芳女士,副总经理

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获世界经济学硕士学位。


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研究员;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专家、基金经理
助理、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国内权益投资二部总监兼资深基
金经理。


郭鹏先生,副总经理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获企业管理硕士学位。


历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经理、市场部副总监,产品及客户营销
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互联网金融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刘鲁旦先生,副总经理

博士研究生。


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固定收益总监/董事总经理。


邹树波先生,督察长

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曾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高级项目经理,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



卢蓉女士,首席信息官

硕士研究生。


曾任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体系首席信息官。


5、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圆明先生,自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在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研究
员;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1年8
月至2014年9月在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14年9
月至2019年2月在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绝对收益副总监;2019
年2月起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
理;自2019年4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安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安
隆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1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强化
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2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享回
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
根安荣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瑭女士,英国爱丁堡大学硕士,2008年2月至2010年4月任JPMorgan(EMEA)
分析师。2011年3月加入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担任上投摩根岁岁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20年5月担任上投摩根强
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至2018年9月同时担任上
投摩根轮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5月至2021年3月担
任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至2021年3
月担任上投摩根分红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2021年
3月担任上投摩根纯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
年9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岁岁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
年1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泽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隆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至7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腾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至2020年9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4月至2021年3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鑫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同时担任上投摩根
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起同时担任上投摩根安
裕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安隆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
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6、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杜猛,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孙芳,副总经理兼投资副总监;刘鲁旦,副总
经理兼债券投资总监;张军,投资董事兼高级基金经理;朱晓龙,研究部总监兼
基金经理;聂曙光,债券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孟晨波,总经理助理/货
币市场投资部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任翔,固收研究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刘凌云,
组合基金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张文峰,组合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兼投资经理;
雷杨娟,债券投资部副总监兼资深基金经理;杜习杰,基金经理;鞠婷,高级基
金经理;胡迪,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资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
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2)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4)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5)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
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
时的修改或完善。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
规控制。

4、风险管理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战略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董事会下设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监
督检查和基金管理人内部稽核监控工作,并可向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直接报告。

(3)经营管理层下设风险评估联席会议,进行各部门管理程序的风险确认,
评估成员包括经营管理层、督察长、稽核、风险管理、基金投资、基金运
作等各部门主管。风险评估联席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事先充分的评估和防
范,并进行及时控制和采取应急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5)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限制指标体系的设定和更新,对于违反指标体系
的投资进行监查和风险控制的评估。

(6)运营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各部门修正、修订内部控制作业制度,并对
各部门的日常作业,依风险管理的考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风险指标进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行控管,并提出内控建议。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架构图

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评估联席会议
经营管理层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股东会
董事会
运营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联系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
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
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
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
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
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
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产品
管理处、风险管理处、运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29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
的托管服务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
管银行。2012年7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
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
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好评。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152只。

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2221.17 亿
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
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
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2、代销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服电话:95580
网站:www.psbc.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11转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客服电话: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强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1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1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1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1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1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1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电梯楼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17)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 0298
传真:021-5115 03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周祎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周祎

六、基金的募集及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552号文《关于准予上投摩根安享
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自2021年1月11日起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21年2月3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
购金额为531,267,975.44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531,267,975.44份;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248,662.76元人民币,折合基金
份额248,662.76份。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21年2月8日生效。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在该基金
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开
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年度对日开
始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登记机构只在最短持有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
的赎回。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
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至上述因素影响消除的下一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且在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
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单笔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各代销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
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账户余
额不得低于1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10份,应
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固定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区间费率
人民币100万元以下0.8%
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0.6%
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每笔人民币1,000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所示:

本基金最低持有期一年,持有一年及以上无赎回费。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现有持有人
无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10、为了促进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与投资人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鼓励其
从业人员申购本基金,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申购费优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些投资人的申购申请会因该等投资人违反其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或规则等,从而可能损害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以内
(含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
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
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稳健收益作为基金的投资目标,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下同)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环境,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结合基
本面和量化分析手段自下而上选择具体的投资标的,进而获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
构成及流动性情况,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手段,对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
统性风险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并
据此制定本基金在各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基于公司内部研究团队对于个股的基本
面的深入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有效挖掘价值低估及具有增长潜力的个股,为
投资者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等积极投资
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市场投资机会,实现债券组合增值,提高
组合综合收益。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
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
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预
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
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
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曲线变化
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
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类型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
久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挖掘信用债的投资价值,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
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估,并结合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
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值,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
债券条款优惠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AA+(含)及以上评级的信用债,信用债投资需符合以下比例
限制:投资于AA+级信用债的比例不得超过信用债资产的60%,投资于AAA级信
用债的比例不得低于信用债资产的30%。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
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债
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投
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
的投资回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产的20%

(6)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结合国债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

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并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依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0%+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收益率×9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
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本基金选择中证800指数收益率来衡量A
股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


中证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反映在银行间市场或沪
深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为1-3年的政策性金融债的表现。本基金选择中证
政策性金融债1-3年指数收益率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
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述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如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上投摩根安享回报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