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 : 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8月14日 01:07:55 中财网

原标题: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 : 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21年6月28日证监许可【2021】2250号文准予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
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风险、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
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
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相关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
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
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
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本基金
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证券提前赎回风险、
再投资风险和SPV违约风险等。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即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
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


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9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红土创
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文件。投资人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土创新智能
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土创新智能制造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
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设立日期:2014年6月18日
注册资本:4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阮菲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汤凯越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设18个部门,分别为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
部,投资部,权益投资一部,权益投资二部,新三板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指数
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交易部,基础设施部,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渠道
销售部,市场营销部,产品开发部,财富管理部,客户服务部。此外,公司还设
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管理14只公募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会成员

阮菲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
经纪业务部基金部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深圳市启元
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监,红土创
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总经理,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总经理;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冀洪涛,董事、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华夏证券大连分公司投资经理、
大连证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兼沈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权益投资总监;现任红
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乔旭东先生,董事,博士学位。历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副教授;深圳市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委秘书长助理、研究中心总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监事;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曹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清华大学教授。历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州
立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教授、
副院长;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晓东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律师。历任丹东纺织专科学校教师,丹
东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曾任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专职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杰生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审计员、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监事:
陈外华先生,执行监事,博士学历。历任深圳市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律
顾问、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安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纪委副书记兼投决会委员、风控委委员;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监事。

刘晓东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历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副总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总监、职工监事。

公司未设立监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冀洪涛,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洗尘先生,督察长,大学学历。曾任新疆奎屯市外贸公司总经理、书记,
兵团外经贸委处长,新疆新天集团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新疆大明矿业集
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代表处副主任;现任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若劲女士,副总经理,硕士。曾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厚桥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
师、高级工程师、高级经理、指数事业部总监助理,瑞远软件科技(深圳)有限
公司技术部开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分析师、项目
经理,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尚博,香港中文大学全球政治经济专业硕士。8年投研经验,历任诺安基
金股票交易员、QDII交易员,宝盈基金宏观策略、周期、制造行业研究员,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职于红土创新基金权益投资二部。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冀洪涛先生:公司总经理
陈若劲女士:公司副总经理
曾 珍女士:公司交易部总监
盖俊龙先生:公司研究部总监
杨 一先生:公司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
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基金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公司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
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
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董事会、监
事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专门设计了防范与股东方利益输送的机制和实施细则,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的合法权益。公司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
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
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
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
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
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公司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了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4)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要求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邮政编码:100005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38722.3983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二)主要人员情况
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内设市场一室、市场二室、风险与合规管理室、运营室、
创新与产品室5 个职能处室。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0人,高管人员拥有硕士以
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华夏银行于2005年2月2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第一家银行。

自成立以来,华夏银行资产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行业精神,始
终遵循“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提供优质托管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
服务理念,依托严格的内控管理、先进的技术系统、优秀的业务团队、丰富的业
务经验,严格履行法律和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21


年3月末,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保险资管计划、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产品合计10675只,证券投资基金71
只,全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55634.0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总
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
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
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
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华夏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
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内部专门设置了风险与合规管理室,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


权和能力。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等,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
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专
门设置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指定专人负责受托资产的信息披
露工作,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阮菲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赵立影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阮菲
联系人:焦小川
电话:0755~33011866
传真:0755~3301185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信北塔15F
负责人:黄添顺
经办律师:欧阳兵


电话:020-84115022
传真:020-84113152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吴琳杰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28日证监许可
【2021】225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存续期限、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
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概况
(一)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的公示。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
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


前述募集期限。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M<50万

1.20%

50万≤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50%

500万≤M

每笔1000元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人
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适用于比例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
对应认购费率为1.2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五)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
重新开户。

2、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
并办理有关手续。

3、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申报方式,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
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4、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认购限额
1、本基金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元(含认购费),具
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3、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
额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八)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九)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1,000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及/或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
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
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支付相应顺延。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首次购买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追加购买单笔
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和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5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60%

500万≤M

每笔10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适用于比例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适用于固定费用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5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0=96,970.64份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率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如下
表所示: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Y)

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6个月

0.50%

6个月≤Y

0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持有3日再赎回10万份,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70×1.50%=1,525.50元
净赎回金额=100,000×1.0170-1,525.50=100,174.50元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1个月以30日计算)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

8、当本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情形除外),出现上
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
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
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
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智能制造相关标的,力求把握中国实施制造强国战略的发展契
机,紧追制造升级的高速发展趋势,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获取超过业
绩比较基准的收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标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包括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等)、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
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
中国智能制造主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跟踪和分析宏观经济数据,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对经济形势及未来
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同时,结合资本市场所处环境,最终形成大类资产配置决策。



(1)宏观经济形势及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影响深远。本基金将跟踪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及CPI、PPI、PMI等各类宏观经济指标,
构建宏观经济分析框架;
(2)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甄选具备投资机会的资产方向。

(3)在各类资产预期收益率及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目标和风险控制要求,确定各大类资产的投资范围及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投资策略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立国之本、兴国之器、强国之基。打造具有国
际竞争力的制造业,尤其是具备高技术和高速发展特征的智能制造产业,是我国
提升综合国力、保障国家安全、建设世界强国的必由之路。未来三个十年,是我
国实施制造业强国战略的关键时期,智能制造业蕴含着丰富的投资机会,尤其是
在智能制造领域的价值,本基金将重点挖掘并进行主要配置。本基金所定义的中
国智能制造主题包含以下方面:
1)智能装备、信息技术及高端装备等,包括机器人、无人机、人工智能技
术、自动化技术、超级计算机、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环保清洁能源设备、
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国防军工及相关产业、新材料技术、医疗器械,
以及其他代表行业前沿科技和应用方向的装备制造业;
2)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制造业相关的新业态,包括工业互联网、能源互联
网、车联网、无人驾驶、智能物流、智能仓储等;
3)向智能化、高端化转型升级的传统制造业,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化工、
有色金属、食品饮料、纺织服装、生物医药、农林牧渔等。

随着技术进步及行业发展,智能制造主题的外延将不断扩大,本基金将根据
实际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符合投资理念的领域及标的进行动态调整,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2)个股选择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兼具估值吸引力与业绩成长
性的优质标的。


定量分析主要是根据公司财务数据和业务量数据来综合考量公司的盈利能


力、风险状况,主要指标包括资产与负债比率、现金充足率、成本与利润增长率、
毛利率变动等。定性分析主要是结合宏观、行业的发展态势,分析公司所处环境
的竞争格局、未来趋势,进而判断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及投资价值。

具体到标的的筛选,对于估值便宜且未来成长性良好的公司,将纳入核心股
票池进行重点配置;对于未来成长性良好但估值已经充分反映的公司,以及估值
便宜但未来成长性不足的标的,将保持密切关注和跟踪,等待基本面的转变或更
好的配置时机;对于估值高且成长性不佳的公司,不预配置。

(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结合公司基本面、相关行业发
展前景、香港市场资金面和投资者行为等因素,精选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港股
通标的股票。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
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选择合
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
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
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值和转
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
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
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负责股指
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
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国
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
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中国智能制造主
题股票及存托凭证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制造主题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3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10%。

中证智能制造主题指数从沪深A股中选取为智能制造提供关键技术装备和
核心支撑软件,以及应用智能制造进行生产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样本股,以反映
智能制造主题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指数,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
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是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
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的一种股价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托管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协助提供开立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业务相关账
户及申请交易编码所需的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托管银行账户、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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