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14:01:18 中财网

原标题: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A : 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目录
重要提示.......................................................................................................................................... 2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1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1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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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 年4 月12 日证监许可【2021】
1256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
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
性风险,个别行业或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
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
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时,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
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
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
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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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需承受投资股指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股指期货通常具有杠杆效
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并且由于股指期货定价复杂,不适当的
估值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
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人带
来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
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预期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
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
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
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
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 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份基金份额不可赎
回或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或转换转
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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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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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兴泽
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
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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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兴泽
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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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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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
历年度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日
34、最短持有期限: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笔基金份额最短为1 年
的锁定持有期限。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每
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而言,指自该笔申购或转换转入份额确认日
(含该日)至1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每笔认购和/或申购或
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可赎回或转换转出,自最短持
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或转换转出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8、开放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期
间,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
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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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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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2、销售服务费:指从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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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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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5 日
法定代表人:邱军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邱军,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3 年7 月至2002 年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主任科员。2002 年7 月至2007 年10 月,任中
德住房储蓄银行部门经理。2007 年10 月至2008 年8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信用卡天津运作中心高级副经理。2008 年8 月至2011 年4 月,任中国建银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2011 年4 月至2014 年4 月,任中投科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4 月至2016 年11 月,任中投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长、纪委书记。2016 年11 月至2020 年4 月,历任建投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0 年4 月任公司党委书记。

2020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

方光鹏,董事,博士研究生。1990 年8 月至1994 年9 月,任职于中国
科学院应用数学研究所。1997 年7 月至2005 年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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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总行。2005 年1 月至2007 年7 月,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财会部高级副经理、股权管理部高级副经理。2007 年7 月至2010 年6
月,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计
划财务部总经理。2010 年6 月起至今,历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
期股权管理部高级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专职董事。其间,2012 年7 月
至2013 年10 月兼任建银饭店董事,2013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兼任宏源
证券监事。2021 年3 月起任公司董事。

何雅婧,董事,硕士研究生。2011 年8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先后任长期股权投资部助理业务经理、业务副经理,战略发展部
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现任战略发展部高级业务副经理。2020 年12 月起
任公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
1995-1997 年在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 年任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2013-2019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9 年4 月起任Investments
&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e 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 & Institutional
Relations 主管。2013 年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
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至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
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1996 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1996 年至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
人;1998 年至2017 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至今任中意人
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至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6 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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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 年7 月至1998 年4 月,
任福建省泉州电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 年4 月至2001 年3 月,任福建省
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3 月至2005 年8 月,任福建省厦门市
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 年8 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
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办公
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 年12 月
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5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7 月至2004
年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
任科员。2004 年12 月至2011 年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11 月至2016 年7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7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 年7 月至1991 年
6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
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6 月至1993 年9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
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 年9 月至1994 年7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
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3 月至
2010 年1 月,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
成员、顾问。2010 年4 月至2012 年3 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
港)董事总经理。2013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 年6 月至1999 年1
月在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
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1991 年起兼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
硕士生导师。1999 年1 月至2003 年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
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6 月至
2005 年11 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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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11 月至2016 年7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
“CEC”),历任审计部副主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 年
9 月至2016 年7 月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 年8 月
至2018 年1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3 月至2016
年7 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 工作期间,
至2016 年11 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2020 年8 月起兼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陈爽,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2 年8 月至2001 年2
月,在交通银行工作,历任研究开发部规划开发处干部、副主任科员、主管
商业银行研究员,办公室条法处主管法律员、副处长、处长。2001 年2 月
至2019 年9 月,在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法律部副主任、法律
部主任、董事、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2 年6 月至2007 年8
月,兼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法律部副主任。2004 年9 月至2019 年5
月,历任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行政总裁、首席执行
官、党委书记。2015 年6 月至2019 年5 月,任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
公司主席、执行董事。2019 年5 月至2019 年11 月,负责筹备中国光大控
股有限公司下属的大湾区基金。2019 年11 月至2020 年6 月,任中集资本
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中集资本(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裁。2020 年7 月至今,任绅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及执行合伙人。2020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 年9 月至1987 年6
月,任北京第二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 年7 月至1998 年9 月,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长、处长。1998 年9 月至1999 年9 月,任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1999 年9 月至2005 年9
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
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

2005 年9 月至2011 年2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
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 年2 月至2015 年

招募说明书
16
11 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理。2015 年11 月至2019 年7 月,
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 年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8 月至2006
年6 月工作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曾任支行副行长、部门副总经理。

2006 年7 月至2012 年8 月工作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2007
年4 月至2008 年2 月任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2 年9 月
至2014 年8 月任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9 月起先后任
公司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监事,大学本科。1995 年12 月至2000 年5 月
在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9 月至2003 年2 月,
在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3
月至2008 年1 月任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2008 年2 月至
2008 年8 月任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及
合规部主管。2008 年8 月至2014 年3 月任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2014 年3 月至今在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工作,历任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2021 年7 月起兼任Elite
Commercial REIT 独立非执行董事,2014 年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 年7 月至1997 年8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资金部员工。1997 年8 月至1999 年7 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
司财务部员工。1999 年7 月至1999 年12 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财务部员工。2000 年1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
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9 月加盟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4 月至2018
年3 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5 月
至2018 年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至2015 年3 月任国泰估值优
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 年9 月至2018 年3 月任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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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7 月至2020 年7 月
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期204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
金经理。2019 年4 月至2020 年7 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 年8 月起任
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
7 月至2008 年1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 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
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19 年5 月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9 月至2012 年10 月,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现任审计部总监、风险管理
部总监。2017 年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邱军,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玮,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从业经历。2000 年至2004 年,在申银
万国证券研究所任分析师。2004 年至2007 年,在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2007 年至2015 年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权益投资总监等职务。2015 年至2019 年2 月在敦
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总经理。2019 年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21 年3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辉,大学本科,21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7 年7 月至2000 年4 月任
职于上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4 月至2002 年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2003 年1 月至2005 年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7 月至2007 年7 月任职于AIG 集团,2007 年7 月至2010 年3 月任职于
星展银行。2010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
责人、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财富大学)及行政管理部负责
人,2015 年8 月至2017 年2 月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2 月起担任公
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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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8 年8 月至2001 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2001 年5 月至2006 年2 月任职
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 年3 月至2014 年12 月
任职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
经理助理;2015 年1 月至2018 年7 月任职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
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0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
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
总监、信息技术部兼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2019 年6 月起担
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27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后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程洲,硕士研究生,CFA,2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
国证券研究所。2004 年4 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策略分
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4 月至2014 年3 月任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12 月至2012 年12 月任金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2 月至2011 年12 月任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12 月至2017 年1 月任国泰金泰平
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3
年12 月起兼任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5 年1 月起兼任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金
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至2020 年7 月
任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6 月起兼任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1 月
起兼任国泰聚优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3
月起兼任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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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5 月至2020 年7 月任国泰鑫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11 月起兼任国泰鑫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20 年1 月至2021 年7 月任国泰鑫利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5 月起兼任国泰大制造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2 月起兼任国泰通利9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
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
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
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副总经理
委员:
邓时锋:投资总监(权益)
吴向军:投资总监(海外)、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负责人
孙蔚:研究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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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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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
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
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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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稽核监察部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
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
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
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
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
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
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对公
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
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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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
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
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
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 名。董事会
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执行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
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
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
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
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
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
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
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
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
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
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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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
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
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
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
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
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风
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
集中交易,以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
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
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
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
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
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
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
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
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
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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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
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管理委员
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
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
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
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
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
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
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
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
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
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
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
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
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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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托管部门联系人:李润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 年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2020 年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031.37 亿元,同
比增长12.04%,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66.26 亿元。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
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等处室,共有
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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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2021 年6 月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443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8385.46 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17385.14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
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
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
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
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
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
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
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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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
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
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招募说明书
29
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
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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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直销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

电子交易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
页面
智能手机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国泰基金”微信交易平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静姝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
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 号8 号楼嘉昱大厦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邱军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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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晨斌、魏佳亮

招募说明书
3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256 号文《关于
准予国泰兴泽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
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设置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笔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 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该笔基金份额不可赎
回或转换转出,自最短持有期限的下一工作日起(含该日)可赎回或转换转
出。

对于每笔认购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对于每
笔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限指自该笔申购或转换转
入份额确认日(含该日)至1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的期间。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的发售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相关
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招募说明书
33
四、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 亿份。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认购A 类基金份额支付认
购费用,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按每笔
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500万元 0.80%
500万元≤M<1000万元 0.2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招募说明书
34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为1.20%,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20%)=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3.00)/1.00=9,884.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
利息为3.00 元,则可得到9,884.42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无认购费
用,假定募集期间认购资金所得利息为3.00 元,则根据公式计算出:
认购份额=(10,000.00+3.00)/1.00=10,003.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认购资金
利息为3.00 元,则可得到10,003.00 份C 类基金份额。

六、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
无效的款项退回。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书
35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招募说明书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
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详见相关
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 年后的年度对日(含该日)期间,投资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 年后
的年度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该日)起,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
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下一工作日(含
该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但对于每笔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对于每笔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在该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后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招募说明书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不进入锁定持有期。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
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
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
份额为1.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
足1.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招募说明书
40
但各销售机构对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
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 类基金份额
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0%
100万元≤M<500万元 1.00%
500万元≤M<1000万元 0.30%
M≥1000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1,000元
3、赎回费用
由于本基金设置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为1 年,本基金不收取赎
回费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

招募说明书
41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
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
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1)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
费率为1.50%,假设T 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50%)=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412=9,462.37 份

招募说明书
42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1.50%,假设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 元,则可得到9,462.3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用,假设T 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 元,则其可得
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412=9,604.30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用,
假设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12 元,则可得到9,604.30 份C 类基金
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五: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00=10,200.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200.00 元。

例六: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92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92=10,192.0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 份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设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92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10,192.00 元。

3、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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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10、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7、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
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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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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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
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即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未超过20%的部分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该等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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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
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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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
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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