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500 :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20:45:51 中财网

原标题:富国500 :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1
五、基金备案..............................................................................................................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十一、基金的托管...................................................................................................... 44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十三、基金的投资...................................................................................................... 47
十四、基金的财产...................................................................................................... 5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3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8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二十、违约责任.......................................................................................................... 79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8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二十三、其他事项...................................................................................................... 8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
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
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6、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发售公告: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必须是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50、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1、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C类基金份额在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5、证券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
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基金份额记录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

5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8、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6、A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
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7、C类基金份额: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
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68、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1、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
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股票指数基金,在力求对中证500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
上,通过数量化的方法进行积极的指数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目标
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申购时不
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
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
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
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认购采用份额
认购的方式。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产生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自2011年10月2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如
无特指,本章节涉及的上市份额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
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
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规定媒介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
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
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
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C类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
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
基金账户);

6、本基金场内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
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基金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
还给基金投资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应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
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
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


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
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应当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第6、7项之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
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
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在非交易过户中,不采用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
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
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注册登
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通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A


类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场外申购买入的C类基金份额记录在富国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系统,投资者
可申请场外赎回。


1、A类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A类基金份额的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3、C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
间的转托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
层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
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
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澎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的规定;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
名称而有所改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终止基金上市交易,但因下述原因致使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的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
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基金合同终止、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而终止基金上市交易的;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9)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10)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
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
权利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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