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科微:格科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21:35:34 中财网

原标题:格科微:格科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格科微股票代码:
688728

格科微有限公司


GalaxyCore Inc.
(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北京英蓝(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室)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75楼
75T30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特别提示


格科微有限公司(
GalaxyCore Inc.)(以下简称“格科微”、“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1年
8月
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
“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
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
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44%、
跌幅限制比例为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个交易日
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
期为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164,684,39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6.59%,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
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
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
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
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
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
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红筹企业境内上市的风险


1、本公司的治理结构与境内上市的非红筹企业存在差异的风险

本公司为一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8〕
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
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注册地法律法规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
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本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需遵守《开
曼群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目前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一般
A股上
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内部组织结构等方
面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之“二、注

3



册地的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章程》与境内《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主要差异”详细披
露,相关内容如下:


“(1)组织机构

《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其中监事会的职权包括:(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2)检查公司财务;(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开曼群岛公司法》只规定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没有要求设置监事会。


本公司未设立监事会,但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可以起到监督公司规范运
作的作用。本公司已根据《公司章程》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议事规则》。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
相关的事项积极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根据《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
督、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以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因此,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依照相
关规定起到了监督公司规范运作的作用。


综上,本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不会导致本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
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4



(2)投资者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
《公司法》对于公司利润分配存在较多限制性规定,包括:(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
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5)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
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开曼群岛公司法》仅要求利润分配时本公司有能力支付其在日常商业运作中的到
期债务,股利分配政策相比于境内规则更为灵活。


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本公司在有能力支付
其在日常商业运作中的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在存在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向投资者分
配税后利润,并且可以使用股份溢价或其他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可用于股利分配的
科目进行股利分配。除此以外,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与一般
A股上市公司不存在重
大差异。


为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本公司已经制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对发行人的利润分
配机制进行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已经批准了《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政策、
现金分红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间隔等内容,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分红规划
进行了规定,前述计划有利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资产收益权。此外,本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分别出具《GalaxyCore Inc.(格科微有限公司)关于不将募集资金
用于股利分配的承诺函》,承诺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金额将不用于向投资者进行
股利分配。


(3)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5



《公司法》和《章程指引》对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有明确规定,其中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包括:(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
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此外,《章程指引》和《上市规则》详细列举了应
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重大对外担保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的具体标准。

但在《开曼群岛公司法》下,除需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其他
事项非必须经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增加股本可以由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通过,即可
以由董事会决定。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经营方针、计划、利润分配、资产处置
等,均属于董事会权限。


发行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
参照《上市规则》《章程指引》的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治理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的权责范
围和工作程序。根据《公司章程》,相关重大事项的审议权限仍归属于股东大会,包括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批准增加或减少公司授权发
行股份总数或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7)批准发行权益证券,包括债券和票据;(8)批
准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法律形式;(9)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大纲或本章程细则,
或者通过公司新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10)聘用、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11)批准
相关重大担保事项;(12)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14)审议批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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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15)批准相关股份回购事项;(16)批
准《开曼群岛公司法》、中国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细则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批准的其他事项。此外,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任免,董事在对公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
审议时,根据《上市规则》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并应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境内公众股东参与本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权益与一般
A股上市公司不存在
重大差异。


(4)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
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本公司可以通过特别决议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资产将
用于支付员工薪酬、缴纳相关税费以及清偿公司的债务等,剩余资产将分配给股东。《开
曼群岛公司法》与《公司法》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不存在重大差异。


(5)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权利
《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根据《开
曼群岛公司法》的规定,其并不禁止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其在日常商业运作中的到期债务
以及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的情况下,以资本公积(capital reserve)消除账面未弥补亏损。


由于以资本公积(
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仅涉及发行人财务报表中权益项下不同
科目之间的调整,不影响公司整体资产负债情况、归属于股东的净资产情况,因此未损
害发行人的日常偿债能力和投资者获取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从而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
不会导致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此外,《开曼群岛
公司法》在股利分配政策方面的灵活性使发行人以资本公积(
capital reserve)弥补亏损
后并不会对其以税后利润进行股利分配产生不利影响,从而不会导致投资者获取资产收
益的权利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6)股东查册权
7



《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
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开曼群岛公司法》没有赋予股东法定的审阅公司账簿的权利,但赋予了股东申请
法院任命调查员去调查公司(包括查阅账册)的权利。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持有
五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以向法院申请任命调查员调查公司,而且调查的范围包括
公司的账册等资料。


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享有查阅章程大纲、本章程细则、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财务报表、股东名册和公司债券存根的权利。股东
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包
括该等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尽管《开曼群岛公司法》针对股东查阅发行人账簿的制度与《公司法》存在差异,
但《公司章程》赋予了股东相关查册权,因此,境内公众股东的查册权与一般
A 股上
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7)公司合并、分立、收购
根据《公司法》等规定,一般
A 股上市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的方式进行,公司分立可以采取解散分立或者存续分立的方式进行。公司合并、分立的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
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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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
称“部分要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收购人通过
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的,超过
30%的部分应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人
作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
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
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开曼群岛公司之间及开曼群岛公司与非开曼群岛公司之间
进行合并或兼并。为进行合并或兼并,各拟合并或兼并公司的董事会批准后,还须获得:

(1)各拟合并或兼并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以及
(2)该拟合并或兼并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授权(如有)。

依照上述法定程序执行的合并或兼并无须开曼群岛大法院批准。


《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就公司分立作出规定。开曼公司可以采取注销原实体并设
立新实体等方式实现境内《公司法》等规定中描述的关于公司分立的商业目的。就分立
前的公司债务承担,开曼公司可与债权人协商确定。


另外,开曼公司在进行要约收购时,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如果在要约发
出后
4个月内,不少于
90%被收购方股份的持有人接受要约,则收购方在上述
4个月届
满后的
2个月内可以发出通知要求被收购方剩余股份持有人以收购要约的条款转让其
股份。异议股东可以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提出申请反对转让,但除非存在欺诈恶意或共谋
行为发生,反对上述要约收购的主张难以得到开曼群岛大法院的支持。


综上,本公司关于合并、分立、收购的相关制度不会导致本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
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8)解散和清算
《公司法》和《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解散、清算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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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也即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一般
A股上市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份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特别决议进行清算,公司的清算资产将用于清偿
公司的债务,剩余资产将分配给股东。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本公司可在以下情形清算:

(1)法院命令强制清算;
(2)公司具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可通过下列方式自愿清算:
1)通过特别决议清算;
2)本章程细则规定的公司的存续期(如有)届满;
3)发生本章程细则规定的公司应当清算的事件(如有),包括公司与其他法律实体
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而导致的公司清算;
4)公司因法定原因在开曼群岛持有的必要许可证全部已被开曼群岛的有关机关吊
销。

(3)在法院的监管下清算。

综上,本公司关于解散和清算的相关制度不会导致本公司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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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总体上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


(9)派生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
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系注册于开曼的豁免有限公司,因此不适用《公司法》。此外,依据开曼相
关法律,发行人治理架构中无需设置监事会,因此前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涉
及监事会或监事的内容发行人也无法参照适用。根据开曼律师的确认,由于公司是独立
于其股东的法律实体,在普通法下,如公司遭受损失的,则一般情况下仅公司有权提起
诉讼并要求赔偿。但是,上述规则存在例外情况,公司股东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以个
人名义提起独立的诉讼:


1、有关行为伤害到相关股东的个人权利,且股东受到了直接损失;


2、公司某一行为根据公司章程应取得而未取得股东特别决议或特定多数股东决议
的批准;以及


3、公司某一行为非法或越权。


另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开曼法院可能会允许公司无控制权的少数股东以公司名义
向过错方提起派生诉讼:


1、过错方掌握公司控制权或其能够控制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而阻止公司向其发
起诉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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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表面证据公司对过错方存在起诉理由。


综上,根据开曼律师的确认,发行人作为一家注册于开曼的豁免有限公司不适用《公
司法》,但根据开曼的司法实践,少数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派生诉讼。


就上述事项,根据开曼律师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派生诉讼制度不会导致对发行人
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低于《公司法》和
A股上市规则的规定。


除上述差异外,发行人《公司章程》以及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
不存在其他与境内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重大差异的内容。并且,上述差异不会导致
发行人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就上述事项,根据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开曼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股利分配政策、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清算分配政策、股东查册权、解散和清算制度、
派生诉讼制度和合并、分立、收购制度不会导致对发行人股东权益的保护水平低于《公
司法》和
A股上市规则的规定。”


2、依赖境内运营子公司股利分配的风险

本公司的资金需求包括向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现金分配、支付本公司在中国境外可
能发生的任何债务本息,以及支付本公司的相关运营成本与费用。本公司是一家控股公
司,控股的下属运营子公司除格科微香港外,主要位于中国大陆境内,包括格科微上海、
格科微浙江等。境内运营子公司的股利分配是满足本公司资金需求的重要方式之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中国公司必须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向股东
分配税后利润,故如果境内运营子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则无法向上层股东进行股利分
配。此外,即使在境内运营子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存在可分配利
润的情况下,本公司从境内运营子公司获得股利分配还可能受到中国外汇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政策的限制,从而导致该等境内运营子公司无法向本公司分配股利。


同时,虽然《开曼群岛公司法》允许开曼公司使用股份溢价进行股利分配,但本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承诺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金额将不用于向投资者
进行股利分配。进而公司将依赖境内运营子公司的股利分配作为发行人向其股东支付股
利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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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上述境内运营子公司无法分配股利的情况,则本公司的资金需求可能无法得
到满足,进而影响本公司向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以及其他运营成本与费用的正常开支,
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向投资人分配股利的能力也将受到较大负面
影响。



3、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面临不确定性

本公司为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受开曼群岛相关法律管辖。本次发行后,公
众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应统一登记、存管在中国境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如公众股东拟依据开曼群岛法律向本公司提起证券诉讼或其他民事诉讼,该等公众
股东须按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登记记录。该等程序和限制可
能导致境内投资者需承担额外的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此外,即使
开曼群岛大法院受理公众股东向本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提起的民事诉讼且作出有利于公
众股东的判决,但由于中国目前并未与开曼群岛订立双边司法互助的协议或安排,该等
判决在中国的执行先例很少,且本公司与境内实体运营企业之间存在多层持股关系,因
此境内公众股东通过诉讼手段寻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本公司的公众股东亦可以依据《证券法》在境内具有相应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诉讼事由包括在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致使公众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公众股东可追索的赔偿责任,但公众股东是
否可以获得对其有利的裁决具有不确定性;即使公众股东获得对其有利的裁决,由于中
国目前并未与开曼群岛订立双边司法互助的协议或安排,该等裁决能否在开曼群岛获得
承认与执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4、公司可能被视为境内企业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居民企业的纳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
行),依照境外国家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能被视
为中国居民企业,并可能需按
25%的税率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管
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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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行人将来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则可能需要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中国
企业所得税,可能对公司造成一定不利影响。对应测算发行人母公司在
2018年、2019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42,898.20万元、2,494.39万元,2020年为亏损,该等应纳税
所得额主要来源于从格科微香港获得的原材料销售收入、从格科微上海获得的特许权使
用费以及出售思立微开曼股份的收入。如果按照中国居民企业纳税,发行人母公司在
2018年、2019年分别要计提所得税费用
10,724.55万元、623.60万元,相应会导致发行

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下降为
39,250.26万元、35,313.52万元,对发行

2020年度合并报表的净利润不产生影响。



5、在境外增发证券可能导致
A股投资者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上市后,未来发行人若在境外增发股票或可转换债券等以募集额外资本,
A股投资者的权益可能会被摊薄,发行额外股本证券或有关发行的可能性亦可能导致公
司的
A股股票的市场价格下跌。



6、发行人股票以美元为面值币种、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进行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
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的规定,试点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运行规范等事项可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作为一家设立于境外
开曼群岛的红筹企业,《开曼群岛公司法》并未对当地公司发行股票的面值币种有过强
制性规定,本次在境内发行的股票以美元为面值未违反开曼当地的法律法规。同时,发
行人作为红筹企业以美元作为本次股票发行的面值币种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情形。同时,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科创板股票登记结算的相关规定,科创板股票以人民币结算。本公
司本次发行的股票以美元为面值币种,并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进行交易。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已发行在外的股票以及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
股票将统一登记、存管于中登公司,并按照
1美元对人民币
6.4602元将股票面值折算
为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内进行登记。我国现行的《关于在上

14



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在
境内发行的股票面值币种必须为人民币作出强制性规定。发行人作为红筹企业以美元作
为本次股票发行的面值币种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因此,本公司以美元作为面值货币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发行人以美元为面值货币单位,发行的股份数量不涉及因汇率波动折算的情形,发
行的股份数量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汇率波动不会对发行人的股份数量造成影响。

股本金额的折算会受到发行股份时人民币对美元的即期汇率的影响,但是汇率波动仅会
影响股本金额及股本溢价之间的具体金额分配,对于权益总额的确认不会产生影响。同
时,发行人已确认的股本金额不会因后续的汇率变动而重新调整。


发行人股本体现的公司偿债能力并不会因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作为票面金
额的计量单位而有任何的改变,发行人以美元为股票面值不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投资
者在进行投资决策之时,通常关注的亦是公司的盈利能力以及与投资回报率相关的财务
指标。该等财务指标主要系由利润表相关数据以及资产负债表项下的权益总额、资产总
额构成,股票面值的货币计量单位不影响该等财务指标,故发行人以美元作为股票面值
亦不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针对于投资者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系与公司净资产有
关,股票面值与公司净资产不存在直接关联关系,发行人以美元作为股票面值不影响投
资者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发行人全体投资者的表决权、分红权均仅与其持有的股份数量
有关,与股票面值的计量单位没有任何直接或潜在的关联。


以何币种作为股票面值并未在实质上导致发行人现有章程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存在相违背之规定的情况,无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面值为美元或其他币种,其
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并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


(二)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

格科微上海与矽创电子就矽创电子持有的
ZL201180047165.9等专利的有效性及格
科微上海是否侵犯矽创电子的专利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矽创电子分别在中国大陆及中国
台湾地区向格科微上海提起诉讼,主张格科微上海包括
GC9304、GC9305、GC9306、
GC9306S、GC9307在内的相关显示驱动芯片产品侵犯了矽创电子的专利权。


15



在中国大陆地区,经格科微上海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8年
9月
13日做出审查决定,宣告矽创电子的
ZL201180047165.9号专利全部无效。但经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格科微上海作为第三人),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
委员会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格科微
上海于
2019年
12月
3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
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2020年
11月
6日,
最高人民法院就上诉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格科微上海于
2020

12月
23日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该等程序正在进行中。基于最高人
民法院的前述二审判决,2021年
5月
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
决定,维持矽创电子的
ZL201180047165.9号专利有效。基于上述情况并结合最高人民
法院的后续再审结果,格科微上海可能会被牵涉到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中。


在中国台湾地区,矽创电子在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向格科微上海及力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该公司系格科微上海在台湾的晶圆代工厂)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尚在进行中,且
涉案台湾专利
I457906(ZL201180047165.9号专利的台湾同族专利)在台湾智慧财产局
已进入了被申请撤销阶段(即类似于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且智
慧财产局已作出撤销该等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行政决定,为追求更有利于自身的结果,
举发人已在
2020年
9月对前述行政决定向智慧财产局的上级行政机关“经济部”提起
类似中国法下的行政复议的救济程序(即“诉愿程序”),而“经济部”已于
2021年
2

23日驳回了举发人的诉愿请求。此外,矽创电子亦因部分权利要求被撤销而向“经
济部”提起诉愿,该等诉愿请求也于
2021年
1月
14日被驳回。


上述诉讼纠纷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
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之“(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若格科微上海就
ZL201180047165.9号专利及其中国台湾同族专利
I457906的相关
纠纷败诉,根据矽创电子向相关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格科微上海可能被判令支付约
840万元的侵权赔偿金和相关费用,并被要求停止侵犯其专利权。涉案产品
GC9304、
GC9305、GC9306、GC9306S、GC9307在
2018年至
2020年的收入金额分别为
22,712.78
万元、17,986.98万元和
17,514.85万元,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35%、

16



4.87%和
2.71%;2020年
12月末存货账面价值为
893.56万元,占存货账面价值总额比
例为
0.43%。若未来上述专利纠纷事项导致公司与下游客户之间销售量减少、合作终止
或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等情况的发生,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募投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
12英寸
CIS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虽然公
司对本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但该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公司能否按
照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以及管理团队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和经验运营该项目均存在一定
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合计约
74.29亿元,金额较大且在短期内
难以完全产生效益,而投资项目产生的折旧摊销费用、人力成本等短期内会大幅增加,
公司面临较大的折旧压力。如果未来募投项目实施后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
销售订单和营业收入不能随之提高,公司将面临因产能消化能力不足导致业绩大幅下滑
的风险。


此外,发行人是一家根据开曼群岛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发行人将本次发行募集的
资金用于招股说明书所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资金跨境流动的情形,需要遵守中国监
管机构关于外商投资和外汇管理方面的限制。如果发行人无法办理募集资金留存境内使
用的相关外商投资、外汇手续,则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可能面临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募投项目投产后生产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的风险


12英寸
CIS集成电路特色工艺研发与产业化项目投产后,公司的经营模式将由
Fabless模式转变为
Fab-Lite模式,部分
BSI图像传感器产品的生产将从直接采购
BSI
晶圆转变为先采购标准
CIS逻辑电路晶圆,再自主进行晶圆键合、晶圆减薄等
BSI晶
圆特殊加工工序,使得公司在人员构成、技术储备、管理模式等方面需要做出适当调整
和提高。经营模式的转变能够有力保障公司
12英寸
BSI晶圆的产能供应,但同时也可
能降低运营效率和灵活性,如果经营模式转变效果不达预期,可能会对经营业绩带来不
利影响。


17



(四)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随着下游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
CMOS图像传感器及显示驱动芯片设计企
业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一方面,一些来自日本、韩国、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国际龙头企业凭借强大的资
金与技术实力,不断提升其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地位,在中高阶像素
CMOS图像传感器、
OLED显示驱动芯片等领域占据了较高的市场份额,与之相比,公司
CMOS图像传感
器产品主要应用于
1,300万像素及以下的中低阶领域,在高像素领域的产品布局尚待进
一步完善,在经营规模、市场影响力、中高阶产品覆盖范围等方面与龙头企业尚存在一
定差距;另一方面,本土竞争对手的涌入使得产品同质化程度提升,行业利润空间有所
缩减。因此,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可能导致公司市场份额降低、利润空间缩小,为公司
的盈利带来不利影响。


(五)行业周期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设计业,主要产品为
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
驱动芯片,主要应用于手机等移动终端,因此不可避免地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近
年来,受到全球经济周期波动及贸易环境变化的影响,全球半导体产业从上行状态中有
所回调,同时以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终端市场容量增速放缓,导致仅通过终端市场增量无
法有效驱动上游市场空间的增长,市场参与者需进一步寻求行业技术变革、产业模式升
级等发展机遇。若未来经济环境恶化或终端市场萎缩,将对
CMOS图像传感器及显示
驱动芯片市场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晶圆制造商、芯片封测厂商前期投入金额大、产能建设周期长,因此在
行业内部也会形成一定的周期性。伴随全球集成电路产业从产能不足、产能扩充到产能
过剩的发展循环,集成电路设计行业也会相应的受到影响。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若无法建
立稳固的供应链资源体系,或缺乏必要的自主生产能力,将有可能在产能供需关系波动
的影响下面临交付能力不稳定、产品毛利水平下降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
市场认可度、业绩水平、新产品开发进度等造成不利影响。


18



(六)中美贸易摩擦风险

半导体及集成电路产业具有全球化分工合作的特点。目前,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发
展与升级为全球集成电路产业链的高效运转埋下了隐患,在加征关税、技术禁令等政策
的制约下,中美贸易的发展受到阻碍。


报告期内,公司与部分美国
EDA供应商及
IP授权商存在技术合作,若未来贸易摩
擦继续升级,技术禁令的波及范围扩大,公司可能需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寻求替代性解决
方案,或进行更为全面的自主
IP研发,进而在短期内对公司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的有
序开展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相关国家与中国的贸易摩擦持续升级,技术禁令的波
及范围进一步扩大,限制进出口或提高关税,公司上下游合作伙伴可能面临设备、原材
料短缺和订单减少的情况,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和受限的上下游合作伙伴继续合作等风险,
从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七)原材料供应及委外加工风险

公司作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专注于芯片的研发、设计环节,生产环节主要采取委
外加工模式。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为晶圆,而芯片的封测等生产环节主要通过委外厂
商完成。若晶圆市场价格、委外加工费价格大幅上涨,或由于晶圆供货短缺、委外厂商
产能不足或生产管理水平欠佳等原因影响公司的产品生产,将会对公司的产品出货、盈
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公司面临一定程度的原材料供应及委外加工风险。


(八)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目前,公司主要采用
Fabless经营模式,专注于产品的研发、设计和销售环节,将
晶圆制造及大部分的封装测试等生产环节通过委外方式进行。基于行业特点,全球范围
内符合公司技术及生产要求的晶圆制造及封装测试供应商数量较少。报告期内,公司与
主要供应商保持着稳定的采购关系,2018年度、2019年度及
2020年度,公司向前五大
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154,918.44万元、240,598.51万元和
420,141.96万元,占采购
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81.00%、79.33%和
74.26%,对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比例较高。公司
主要供应商均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及较强的市场影响力,但同时部分中高阶产品的晶圆
代工产能在全球范围内集中于三星、台积电、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少数头部供应商。


19



未来,若公司主要供应商业务经营发生不利变化、产能受限或合作关系紧张,可能导致
其不能足量及时出货,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2018年度、2019年度及
2020年度,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46.07%、91.01%及


52.43%。2019年末,因公司股权回购,公司应付股权回购款大幅增加,导致流动负债
增加,资产负债率较高。未来公司仍然存在经营业绩未达预期,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减
少,或者难以通过外部融资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的风险。因此,总体偏高的资产负债率
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风险。

(十)公司股票以美元为面值导致的股票退市规则适用差异的风险

根据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连续
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
200万股;(二)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元;(三)连续
20个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
均低于
3亿元;(四)连续
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
400人;(五)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是境内上市的红筹企业,股票以美元为面值币种,每股面值

0.00001美元,并以人民币为股票交易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进行交易。一旦
公司触及该等退市标准,将面临退市风险。


四、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水平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


目前,发行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并参照适用于一般境内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等相关公
司治理制度,针对境内投资者的剩余财产分配、参与重大决策、资产收益等投资者保护
权益进行了明确安排,且发行人关于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发行人注册地的立法机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监管机构可能不时发布、更新适用于发
行人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发行该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发行人产生

20



实质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相关风险。


为此,发行人已作出书面承诺,发行人将持续在不违反其适用的注册地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适用于一般境内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确保发行人对境内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持续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同时,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已就此出具承诺,若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或因发行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致使境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相关境内子公司承诺将
与发行人向境内投资者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中国境内有
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予以确定,相关境内子公司承诺将配合并确保该等生效判
决在境内得以有效执行。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不低于境内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关于境内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总体上不低于境
内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


五、股份登记及股东名册管理

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将统一登记、存管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并按中登公司的
登记结算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登记、存管、结算相关业务。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出具的确认,本次发行前的全部存量股份将安排在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统一登记和存管。相应的,本次发行前的存量股份将按照中登公司的登记结算规
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登记、存管和结算相关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为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批准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名单中的一员。发行
人作为一家注册在开曼群岛的公司,可以通过履行内部程序确定由中登公司保管发行人

21



的股东名册。中登公司保管的发行人股东名册中记载的相关法定信息是合法有效的,名
称记载于该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有权行使公司章程赋予发行人股东的全部合法权利。此外,
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股东名册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地的
监管要求对法定要求的股东信息进行登记。发行人上市后,股份全部登记在中登公司,
同时通过履行内部程序确定将原来公司股东名册的内容移至中登公司保管的股东名册
上,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即为发行人有效的股东名册。开曼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的
信息为公司股东身份的合法证明。


本公司已于
2020年
6月
26日召开董事会,确认在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期间,在中登公司办理股票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管登记、流通
锁定等事宜。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规定,中登公司保管的本公司股东名册中记载的相关法
定信息是合法有效的,名称记载于该股东名册中的股东有权行使《公司章程》赋予公司
股东的全部合法权利。


对于登记、存管于中登公司的股票,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持有人持有本
公司股票的合法证明,股东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当按
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


22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年
6月
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
[2021]2049号文,同意格科微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

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
GalaxyCore Inc.)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1]352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格科微”,
证券代码“
688728”;其中
164,684,394股股票将于
2021年
8月
18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1年
8月
18日
(三)股票简称:格科微,扩位简称:格科微有限公司
(四)股票代码:688728
(五)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2,498,887,173股


23



(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249,888,718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64,684,39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334,202,779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74,966,615股,其中,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公
司格科微
1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
24,184,074股、“中
金公司格科微
2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数
804,797股;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获配股票数
量为
6,954,102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
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
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获
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



2、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
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
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
量为
560个,这部分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0,237,709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8.36%,
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85%。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4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条的第二套标准“预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亿元”


本次发行价格为
14.38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2,498,887,173股,上
市时市值约为人民币
359.34亿元。发行人
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
76,590.13万元,营业收入为
645,593.22万元,发行人市值
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25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英文名称
GalaxyCore Inc.
中文名称格科微有限公司
授权股本总额
59,000美元
授权发行股份总数
5,900,000,000股
已发行股份总数
2,248,998,455股
每股面值
0.00001美元
公司董事
赵立新、
HING WONG(黄庆)、付磊、曹维、郭少牧、宋健、王

公司成立日期
2003年
9月
3日
注册地址
One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5 Cayman
Islands
境内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
560号
2幢第
11层整层、第
12
层整层
经营范围不适用
主营业务
CMOS图像传感器和显示驱动芯片的研发、设计和销售
所属行业
属于
“制造业”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行业
代码“C39”

邮政编码
201210
联系电话
021-51083755
传真
021-58968522
互联网网址
www.gcoreinc.com
电子信箱
ir@ gcoreinc.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

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负责部门负责人
曹维1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
门联系电话
021-51083755

2020年
4月
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曹维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兼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任期三
年。鉴于曹维女士尚未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2021年
8月
1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指定曹维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由曹维女士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代行时间不超过
3个月,待曹维女士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后,正式履行公司董事会
秘书职责。


26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
2021年
5月
26日,
Uni-sky直接持有公司
1,050,000,000股股份,占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
46.69%,并通过
New Cosmos间接持有公司
0.18%的股份,且通过
Cosmos
间接持有公司
0.0167%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6.89%的股份。


此外,Uni-sky全资拥有的
Cosmos GP Ltd.为
Cosmos(持有发行人
13.81%的股份)、
New Cosmos(持有发行人
0.65%的股份)的普通合伙人,因此
Uni-sky合计控制发行人


61.15%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

Uni-sky的主营业务为对外投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关系。

Uni-sky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Uni-sky Holding Limited
成立日期
2013年
5月
31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
2股
注册地
BVI
住所
Coastal Building, Wickham’s Cay II,P.O. Box 2221,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股东构成赵立新持股
100%
主营业务控股公司


Uni-sky最近一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年
12月
31日/2020年度
总资产
574,670.83
净资产
274,945.26
净利润
77,322.97

注:以上数据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7



2、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Cosmos和
New Cosmos的普通合伙人均为
Cosmos GP Ltd.,该普通合伙人为
Uni-sky
的全资子公司,故
Cosmos、New Cosmos受
Uni-sky所控制,为
Uni-sky的一致行动人。

此外,LIHUI ZHAO(赵立辉)为赵立新的胞妹,故
LIHUI ZHAO(赵立辉)全资拥有

Fortune Time与赵立新全资拥有的
Uni-sky为一致行动人。



Cosmos、New Cosmos、Fortune Time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13.81%、0.65%、


0.42%。

3、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1年
5月
26日,赵立新先生持有
Uni-sky的全部已发行股份,通过
Uni-sky
直接持有的格科微股份间接持有发行人
46.69%股份,通过
Uni-sky持有的
New Cosmos
财产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
0.18%的股份,并通过
Cosmos间接持有发行人
0.68%的股份
(赵立新直接持有
Cosmos 4.83%的财产份额,通过间接全资拥有的
Cosmos GP Ltd.持

Cosmos 0.12%的财产份额),赵立新合计间接持有公司
47.55%的股份,且合计通过
Uni-sky、Cosmos和
New Cosmos控制发行人
61.15%的股份。


曹维女士通过
Cosmos间接持有发行人
1.75%的股份(其直接持有
Cosmos 12.69%
的财产份额)。


赵立新先生系公司的创始人,且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对公司重大决
策及经营管理具有决定性影响。曹维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参与公
司的实际经营决策。赵立新先生与曹维女士系夫妻关系,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赵立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1101081966********。


曹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4323221973********。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28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前直
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数量(股)限售期限
1赵立新
董事长、首席
执行官
2020年
3月
31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
1,069,398,765 36个月
2
HING WONG(黄庆)
董事
2020年
3月
31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

-
3付磊董事
2020年
3月
31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
285,623 12个月
4曹维
董事、董事会
秘书、副总裁
2020年
3月
31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
39,357,473 36个月
5郭少牧独立董事
2020年
3月
31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

-
6宋健独立董事
2020年
3月
31日至
2023年
3月
31日

-
7王琨独立董事
2020年
4月
15日至
2023年
4月
15日

-
8
WENQIANG LI(李文强)
首席运营官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3年
4月
30日
44,080,370 12个月
9 LEE DO SUNG副总裁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3年
4月
30日
2,698,798 12个月
10
CHAOYONG LI(李朝勇)
副总裁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3年
4月
30日

-
11李杰副总裁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3年
4月
30日
12,369,492 12个月

29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持股数量(股)限售期限
12王富中副总裁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3年
4月
30日
8,096,394 12个月
13郭修贇财务总监
2020年
4月
30日至
2023年
4月
30日
6,297,196 12个月

注:前述持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比例
*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结果可能因四舍五入等
取整情况而存在误差。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共有
7名,分别为赵立新、
WENQIANG LI(李文强)、李杰、乔劲轩、付文、王富中、
CHAOYONG LI(李朝勇)。


赵立新、WENQIANG LI(李文强)、CHAOYONG LI(李朝勇)、李杰、王富中的
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参见本节“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本公
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注:

序号姓名职务持股数量(股)限售期限
1乔劲轩手机
CIS模拟设计部总监
6,971,895 12个月
2付文工艺研发部助理总监
3,823,297 12个月

注:前述持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间接持股比例
*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结果可能因四舍五入等取整
情况而存在误差。


上表披露有关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

30


要承诺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
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五、公司本次正在实施或公开发行前已实施完成的股权激励及其他制度安
排和执行情况

为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实现员工与公司未来利益的一致性,发行人一直以
来重视对员工的股权激励。发行人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于
2006年生效,并于
2013年、
2014年、2015年对激励计划有效期、最大授予额度等内容进行修订,再于
2020年
3
月和
6月基于首发上市和符合科创板审核要求的目的,修订为目前适用的期权激励计划。

目前适用的期权激励计划对被授予人的资格、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
行权价格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基于上述期权激励计划,发行人持续向员工及顾问授予期权,累计授出期权
1,083,460,000份。其中,部分授予对象持有的
633,582,995份期权因离职自动失效、公
司回购取消、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等原因而失效(以下简称
“失效期权
”);满
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325,199,100份期权在
2020年
3月进行了落地行权,该等
激励对象(包括员工和顾问)分别通过持股平台
Cosmos和
New Cosmos间接持有发行
人的股份(以下简称
“已行权落地期权
”);除失效期权及已行权落地期权外,共有剩余
124,677,905份期权尚未行权,上述期权将根据期权激励计划于上市后在符合行权条件
及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行权(以下简称
“上市后行权期权”)注
1。其中,失效期权
的主要情况如下:

失效原因
对应失效期权
(对应期权股份数)
对应涉及人数注
2(人)
期权因“授予对象未满足期权释放要求
”而失效
234,128,917 249
期权因“公司回购取消
”而失效
211,433,305 237
期权因“离职自动失效

188020773 201
总计
633,582,995 687


1:公司于
2013年
6月对股份进行了
1:20分拆,于
2020年
6月对股份进行了
1:5分
拆,上述期权的授予、失效、落地、保留数量均已按照上述分拆情况进行了对应换算,
下同。


31



2:存在同一人被授予的期权因多种原因失效的情形,因此人数存在重复计算。


在失效期权人员中,存在两名已离职异议人员就其离职时已释放期权的有效性向发
行人提出了异议,并向发行人主张行权。该等人员离职时已释放的期权对应期权股份共

3,358,333股普通股,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
0.15%。截至
2021年
5月
26日,发
行人尚未与该等人员达成一致。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前已经落地实施的持股计划


1、发行人落实持股安排后的现状

截至
2021年
5月
26日,发行人共有两个股权激励平台,分别为
Cosmos和
New
Cosmos,系为员工和顾问所持期权行权落地而设立。其中,共计
313名境内和境外员
工及
Cosmos GP Ltd通过
Cosmos间接持有发行人
310,599,100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
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13.81%;共计
5名公司顾问及控股股东
Uni-sky通过
New Cosmos间
接持有发行人
14,6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0.65%。股权激励平
台的出资结构情况如下:

(1)Cosmos的出资结构
序号合伙人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任职情况
1 Cosmos GP Ltd. 374,950 0.12
Cosmos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
伙人
2赵立新
15,000,000 4.83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核心技术
人员
3曹维
39,400,000 12.69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4
WENQIANG LI(李
文强)
24,294,400 7.82首席运营官、核心技术人员
5 LEE DO SUNG 2,750,000 0.89副总裁
6李杰
12,437,500 4.00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7王富中
7,987,500 2.57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8郭修贇
6,314,500 2.03财务总监
9乔劲轩
6,864,500 2.21核心技术人员
10付文
3,795,430 1.22核心技术人员
11其他合伙人
191,380,320 61.62共计304名员工
合计
310,599,100 100.00 /

32



(2)New Cosmos的出资结构
序号合伙人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任职情况
1
LIHUI ZHAO(赵立辉)
7,550,000 51.71
外籍顾问
(美国籍)
2 Uni-sky 4,000,000 27.40 /
3
YAMAMOTOKATSU
MI
2,000,000 13.70
外籍顾问
(日本籍)
4王雪松
500,000 3.42
顾问
(中国香港)
5
AIQIANG ZHANG(张爱强)
300,000 2.05
外籍顾问
(新加坡籍)
6 Deng Jie 250,000 1.71
外籍顾问
(美国籍)
合计
14,600,000 100.00 /

注:1、New Cosmos的普通合伙人为
Cosmos GP Ltd.,普通合伙人
Cosmos GP Ltd.负责
管理合伙企业,但不参与财产分配。

2、上述顾问通过
New Cosmos落地的期权均系发行人于
2004年至
2013年之间授予。


就上述境内员工期权行权落地并通过股权激励平台持有公司股份,国家外汇管理局
上海市分局已相应出具《业务登记凭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汇资核字第
11310000202003307820号)。行权落地的员工和顾问均已相应通过
Cosmos

New Cosmos向发行人足额缴纳了出资。



2、发行人落实持股安排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系注册于开曼的红筹企业,在发行人于
2020年
6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相关规则修订股权激励方案前,发行人期权的行权落地事宜
由董事会自行作出决议或决定。



2020年
3月
23日,发行人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修订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将激励
对象持有的已满释放期且符合相关行权条件的期权通过境外持股平台落地行权;为达成
期权行权的目的,由设立在开曼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行权的人士将通过该等
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相应股份。



2020年
3月
30日,发行人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1)发行人与
Cosmos和
New Cosmos
签署《普通股股票购买协议》;(
2)发行人分别向
Cosmos和
New Cosmos发行每股票

33



面价值为
0.00005美元的
62,119,820股和
2,920,000股普通股股票,发行对价分别为
30,945,650.05美元和
240,400.00美元注。


注:发行人于
2020年
6月对股份进行了
1:5分拆,分拆后
Cosmos和
New Cosmos持有
发行人的股份数分别为
310,599,100股和
14,600,000股,持有股票的每股面值变为


0.00001美元
3、员工持股平台
Cosmos遵循“闭环原则”要求

(1)员工持股平台的锁定安排
员工持股平台
Cosmos 已出具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承诺函,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股份流通事项承诺如下:

“不在本次发行上市时转让股份,并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
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
份的流通限制或减持届时另有规定的,本单位将严格遵守该等规定。


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内的转让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及期权激励计划约定,发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后的锁
定期内,员工所持相关权益拟转让退出的,锁定期届满前,应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
转让予股权激励平台普通合伙人指定的一位或多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员工或普通
合伙人;
Cosmos锁定期届满后,员工有权指示普通合伙人在公开市场出售其持有的有
限合伙权益。


基于上述,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满足关于“闭环原则”的要求,在计算发行人股东
人数时,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员工持股平台应按一名股东计算。



4、顾问持股平台
New Cosmos不遵循“闭环原则”要求

34



New Cosmos系发行人顾问持股平台,外部顾问和
Uni-sky通过
New Cosmos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持股平台上非公司员工,故不遵循“闭环原则”的要求。



5、股权激励平台备案情况


Cosmos和
New Cosmos均为根据开曼法律设立的豁免有限合伙企业及股权激励平
台,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


1、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于
2020年
6月
26日审议通过的《员工股份期权计划》
(以下简称“《股份期权计划》”),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授予人的资格、转让限制、行权安排、终止行权或回购、实施程序、行权价格、授予
总量及等待期等内容。具体如下:

(1)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持有发行人授予并于上市后行权期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386人,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发行人认为应当激励的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2)激励计划的相关条款
1)激励计划的目的和激励股份的来源
《股份期权计划》第二条规定了激励计划的目的和激励股份的来源:“通过授予期
权和发行期权股份、给予适格人士分享公司增长成果之机会,并保证适格人员服务之提
供,以促进公司长期股权价值。本计划下发放之期权股份来自于授权而未发行股份或依
据本计划回购而未取消之股份。”


2)期权的授予和转让限制
《股份期权计划》第四条规定了期权的授予和转让限制,其中第四条(
C)款规定:
“除本计划另有明确规定外,期权授予对象持有的期权不得直接转让,不得以任何方式

35



出售、转让、质押,或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负担,或处置其有关权益,无论是直接享有
的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享有的。”


3)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安排
《股份期权计划》第五条规定了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安排:“行权价由股东大会
批准,就上市后行权期权,原则上不低于
2019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并应在股
份期权协议中予以约定。期权释放期为
48个月,每
12个月到期时释放
25%。无论本计
划及股份期权协议中是否有不同约定,期权仅在释放后方可行权。”


4)终止行权,回购,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及终止程序
《股份期权计划》第七条规定了期权的行权,对激励对象终止行权的情形予以了明
确;第十二条规定了期权
/期权股份的回购,对公司回购的情形及程序予以了明确;第
十五条规定了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终止程序。


(3)行权价格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于上市后行权的期权的行权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发行人
2019
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并于发行人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份期权协议中予以约定。


(4)授予股票期权总量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共计
124,677,905股期权均需于上市后行权,其对应的股
份数量为
124,677,905股,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54%。


据此,发行人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激励计划所对应股份数量占公司上市前总股本
的比例未超过
15%,且未设置预留权益。


(5)等待期
根据《股份期权计划》第七条的规定,除非股东大会另行同意,受限于期权(包括
股份期权协议所载)相关条款条件,期权应在上市后、行权期内行权。因此,在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在审期间,相关激励对象不得行权。


(6)行权条件及其他限制
36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公司发生以上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权。



2)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情形
①激励对象丧失上市后行权适格人士的资格;②激励对象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激励对象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④激励对象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⑤激励对象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⑥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⑦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以上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权。



3)公司业绩指标
就特定年度释放的期权,该年度内公司当年需实现的目标净利润如下:

相关期权释放年度目标净利润
2020年与
2019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2021年与
2019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5%
2022年与
2019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0%
2023年与
2019年相比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45%

注:“净利润”是指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制作的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集团
公司股东的,扣除根据员工股份期权计划认定的职工福利薪酬费用后,集团公司合并报
表主营业务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为准,非经常性损益遵照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如以上公司业绩指标未能满足的,当年释放的所有期权将自动失效。



4)个人业绩指标
37



就特定年度释放的期权,该年度内激励对象不得发生以下情形:①激励对象年终获

C评级(或董事会通过的不同审核体系同等评级)或以下或未能达成股份期权协议
约定的个人业绩承诺(如有);②一年内请假天数(不包括年假)累计超过
35天;③
变全职为兼职。


如个人业绩未能满足的,该激励对象当年释放的有关期权将自动失效。


(7)锁定期
上市后行权期权的锁定期为自激励对象行权之日起
36个月,在锁定期届满后,期
权股份及股权激励平台权益转让需遵守股权激励平台合伙协议之约定以及有关上市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参照适用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限制性规定。



2、激励计划制定的决策程序


2020年
6月
26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分别作出书面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员工股份期权计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员工股份期权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期权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对原《股
份期权计划》进行了修订,通过了目前适用的《股份期权计划》。


根据经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员工股份期权计划的议案》,除议案附件所列人
员及其获授期权外,无其他上市前授予、上市后行权的期权。所有先前授予而未列入附
件之期权均因相关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意、获授人员离职、未能满足历年激励计
划和/或获授人员与公司签署的相关期权授予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条件)而依据历年激励
计划和/或获授人员与公司签署的相关期权授予文件和
/或可适用法律之规定而失效或被
取消。


独立董事已就《股份期权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3、激励计划目前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1年
5月
26日,共计
386名激励对象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持有尚未行权
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期权,该等激励对象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38



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况,符合《上市规则》第
10.4条的
规定;上述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行权且在有效期内的期权所对应股份数量共计
124,677,905股,该等股份数量占发行人上市前总股本的比例未超过
15%。截至
2021年
5月
26日,发行人不存在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4、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原则,以及和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的差异与
原因

截至
2021年
5月
26日,发行人已授予且上市后行权的期权中,其行权价格在每股


0.16至
1.12美元之间,均不低于发行人申报前最近一年即
2019年的每股净资产
0.17
元人民币/股。

注:发行人于
2020年
6月对股份进行了
1:5分拆,上述期权行权价格均按照拆股比例
进行了换算,发行人最近一年的每股净资产亦按照拆股比例进行了换算,
0.17元/股=经
审计的
2019年
12月
31日净资产
266,221,590元/(2019年
12月
31日已发行股份数
315,716,990股*2020年
6月拆股比例
5)

发行人系注册于开曼的红筹公司,上述期权的行权价格由发行人董事会商议确定,
并经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于
2020年
6月
26日审议确认。

(三)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通过股权激励的实施,公司激发了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骨干成员的工作积极
性,实现了股东目标、公司目标及员工目标的统一,提升了公司经营效率。


报告期内因股权激励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
1,430.22万元、
4,915.93万元及
6,907.90万元,因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


发行人上市后行权的期权股份共计
124,677,905股普通股,仅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
5.54%,本次发行完成后且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本次发行上市后发行人增资),
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发行人
51.98%的股份。假设本次期权全部行权,根据股份期权计
划及期权授予协议规定,上市后行权的激励对象仍将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期权股份,
而该等持股平台受实际控制人控制。因此,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将增至


54.1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赵立新、曹维,不会发生变化。

39



(四)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

股份支付费用的会计处理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六、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二十一)股份支付”。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有限
售条
件流
通股
股东名称/姓名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2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
Uni-sky Holding
Limited
1,050,000,000 46.69 1,050,000,000 42.02 36个月
Cosmos L.P. 310,599,100 13.81 310,599,100 12.43 36个月
New Cosmos L.P. 14,600,000 0.65 14,600,000 0.58 36个月
Hopefield Holding
Limited
175,000,000 7.78 175,000,000 7.00 12个月
Keenway
International
Limited
175,000,000 7.78 175,000,000 7.00 12个月
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L.P.
118,709,550 5.28 118,709,550 4.75 12个月
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
V-A, C.V.
2,731,400 0.12 2,731,400 0.11 12个月
Pacven Walden
Ventures Parallel
V-B, C.V.
2,731,400 0.12 2,731,400 0.11 12个月
Pacven Walden
Ventures V-QP
Associates Fund,
L.P.
2,237,300 0.10 2,237,300 0.09 12个月
Pacven Walden
Ventures V
Associates Fund,
L.P.
411,900 0.02 411,900 0.02 12个月
上海橙原科技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50,728,620 2.26 50,728,620 2.03
持有发行人
股份并完成
股东名册变
更之日起
36
个月
杭州芯正微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50,728,620 2.26 50,728,620 2.03
持有发行人
股份并完成
股东名册变


2本表格中若无特别说明,发行人股东承诺的限售期皆自发行人发行上市之日起算。


40


更之日起
36
个月
持有发行人
日照常春藤藤科股股份并完成
权投资中心(有限37,410,715 1.66 37,410,715 1.50股东名册变
合伙)
更之日起
36
个月
ZHAOHUI WANG(王朝晖)
35,500,000 1.58 35,500,000 1.42 12个月
持有发行人
中电华登(成都)股份并完成
股权投资中心(有25,364,310 1.13 25,364,310 1.02 股东名册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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